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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11-20 17:05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1——App B一1至1——App B一6    90.4.26
1一App(、_一1    90.4.26
1一App C一2    90.4.26
1一App F'一1    90.4.26
1一App F.一2    90.4.26
1一App H一1至1一App H一30    90.4.26
2—0—1    90.4.26
2—0—2    90.4.26
2—1至2—12    90.4.26
·译注:此有效页次是指原文的页次.译文不完全对应,
    CI一1
JAR—VLA

JAR—VLA于1990年4月26日颁发并自该日起生效。
P一1
第一部分
JAR一ⅥA
第一部分——要求
1.总    则
本第一部分内容为对甚轻型飞机的要求。
2.引    言
JAR一ⅥA的要求条文,以活页且每页有两栏的形式提出+,每页由颁发日期或
以修正或再版的更改号加以识别。
一般来说,J.AR的节段具有与相应的FAR部份同样的编号。在新的JAR资料被
引入FAR已经论及的条目之处时,这些资料包含在相关的FAR部份的编号系统
之内。在新的JAR资料被引入,而在FAR中没有相关部份时,为其所选择的编号
是试图将新资料放入FAR编号系统内的正确的条文关联之处。
副标题以斜体字排入“。
新的、修正了的和纠正了的正文用粗括号插入。
·译注:译本以通栏形式排出
··译注:译本以书写体排入
1_0—1
1    2    3 4
2    2    2 2
第一部分
JAR一ⅥA
A分部总  则
JAR一ⅥA  1适用范围
    (a)本JAR一ⅥA规定颁发和更改单发(火花或压缩点火)的不多于双座的、最大审定起
飞重量不大于750公斤和失速速度在着陆构形中不大于45节(CAS校正空速)的飞机型号
合格证用的适航标准。这种批准仅限于昼间——目视飞行规则的飞行。
    (b)每一个为此申请或者更改型号合格证的人员,必须表明符合在此说明的适用要求
(见ACJⅥA 1)
JAR一ⅥA 3飞机类别
    本JAR一ⅥA适用于非特技飞行的飞机。非特技飞行包括——
    (a)正常飞行中遇到的任何机动;
    (b)失速(不包括尾冲失速);
    (c)坡度不大于60。的缓8字飞行、急上升转弯和急转弯。
1一八一1
第一部分
JAR一ⅥA
B分部  飞    行
总    则
JAR一ⅥA 21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
    (a)本分部的每项要求,在申请审定的载重状态范围内,对重量和重心的每一种相应的
组合,均必须得到满足。证实时必须按下列规定:
    (1)用申请合格审定的该型号飞机进行试验,或根据试验结果进行与试验同样准确的
计算;
    (2)如果由所检查的各种组合不能合理地推断其符合性,则应对重量和重心的每种组
合进行系统的检查。
    (b)在飞行试验中,对规定值的一般的允差如下表,但在一些特定试验中可容许更大允
差:
┏━━━━━━━━━━━━┳━━━━━━━━┓
┃    项    目            ┃    允    差    ┃
┣━━━━━━━━━━━━╋━━━━━━━━┫
┃  重量                  ┃+5%    一10%  ┃
┃  受重量影响的临界项目  ┃+5%    一1%   ┃
┃  重心                  ┃整个范围的±7% ┃
┗━━━━━━━━━━━━┻━━━━━━━━┛
(c)按本分部确定的数据和特性的验证不需要特殊的驾驶技巧、机敏或特别有利的状态。(参
见A四ⅥA 21(c))
    (d)必须考虑由雨和昆虫聚集引起性能和飞行特性的明显变化。(参见ACJⅥA 21
(d))
JAR一ⅥA 23载重分布限制
    必须制定飞机可以安全运行的重量和重心范围,如果某些可能的载重情况会引起重心
横向位置明显的变化,则必须包括横向重心范围。(参见ACJⅥA 23)
JAR一ⅥA 25重量限制
    (a)最大重量  最大重量是指飞机在符合本部每项适用要求时的最重的重量。所制定的
最大重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飞机重量不超过下列值:
    1一B一1
第一部分
JAR一ⅥA
    (i)申请人选定的最重的重量;
    (ii)最大设计重量,即表明符合本部每项适用的结构载荷情况的最重的重量;
    (iii)表明符合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最重的重量。
    (2)假定每个座椅上的乘员重量为86千克,则飞机最大重量应不小于下列情况之一
的重量:
    (i)每个座椅均坐人,装满滑油,燃油至少足以供给发动机在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下
工作一小时;
    (ii)一位驾驶员,装满滑油,燃油箱装满。
    (b)最小重量  必须制定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部每项适用要求的最轻重量),使之不大
于下列重量之和:
    (1)按JAR一ⅥA 29确定的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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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初级类航空器适航标准—甚轻型飞机(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