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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水平飞行而无下列特征:
(1)过多的高度损失;
(2)不恰当的上仰;
(3)不可控制的尾旋趋势;
(4)在建立的30。坡度上向左右两侧超过60。的横滚;和
(5)对于加快进入失速,不允许超过最大允许速度或允许的限制载荷系数。
(c)必须在下列条件下表明符合本条要求:
(1)襟翼 对于转弯和加快的进入失速,在收起位置和完全放下位置。对于加快进入
失速,如适用,还应包括中间位置;
(2)起落架收起位置和放下位置;
(3)发动机罩通风片 与飞机形态相适应;
(4)动力 75%最大连续功率;和
(5)配平 1.5u。或最小配平速度,取其大值。
JAR一ⅥA 207失速警告
(a)在直线和转弯飞行中,襟翼和起落架在任一正常位置,必须要有一个清晰可辨的失
速警告。
(b)警告可以通过飞机固有的气动力品质来实现,也可以借助在预期要发生失速的飞行
状态下能作出清晰可辨的警告的装置来实现。但是,仅用要求驾驶舱内机组人员给予注意的
目视失速警告装是不可接受的。
(c)必须在大于失速速度的某一范围内开始发出失速警告,并一直持续到失速发生。此
范围不小于5节,但也不大于10节。
尾 旋
JAR一ⅥA 221尾旋
(a)飞机必须能用正常的尾旋改出方法从一圈尾旋或3秒钟的尾旋(取其时间较长者)
中改出,改出所需的附加旋转不得超过一圈。此外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在襟翼收态和展态两种情况时均不得超过相应的空速限制以及正的机动载荷系
数;
(2)在尾旋过程中,以及随后改出期间,驾驶杆不得有过分的向后压力;
(3)作任何操纵时,不得产生不可控制的尾旋。
对于襟翼展态情况的尾旋,在改出过程中襟翼可以收起。
(b)“不会进入尾旋”的飞机如果一架飞机希望定义为“不会进入尾旋”的飞机,则其不
会进入尾旋的特性必须用下列条件予以表明:
】一B一】0
第一部分
JAR一ⅥA
(1)重量比申请批准的最大重量大5%;
(2)重心比申请批准的最后位置至少再后3%的平均气动力弦;
(3)使用的升降舵上偏角度比批准的升降舵限制偏度大4。;
(4)使用的方向舵偏度比批准的方向舵限制偏度在两个方向上都大7。。
地面和水上操纵特性
JAR一ⅥA 231 纵向稳定性和操纵性
(a)陆上飞机在任何可合理预期的运行条件下,包括着陆或起飞期间发生回跳,不得有
不可控制的前翻倾向。机轮刹车工作必须柔和,不得引起任何过渡的前翻倾向。
(b)水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在水面上的任何正常使用速度上,不得有危险的或不可
控制的海豚运动特性。
JAR一ⅥA 233航向稳定性和操纵性
(a)飞机在地面或水面运行可预期的任何速度,在风速直到10节的90。侧风中,不得有
不可控制的地面或水面打转倾向。
(b)陆上飞机在按正常着陆速度作无动力着陆时,必须有满意的操纵性,而不要求特殊
的驾驶技巧或机敏,无需利用刹车或发动机动力来维持直线航迹。
(c)飞机在滑行时必须有足够的航向操纵性。
JAR一ⅥA 235滑行条件
当飞机在正常运行中可合理预期的最粗糙地面上滑行时,减震机构不得损伤飞机的结
构。
JAR一ⅥA 239 喷溅特性
水上飞机或水陆两用飞机,在滑行、起飞和着水的任何时候,喷溅不得危险地模糊驾驶
员的视线或损坏螺旋桨或飞机的其它部件。
其它飞行要求
JAR一ⅥA 251振动和抖振
在至少到JAR一ⅥA 335允许的Vb最小值的任何相应的速度和动力状态,飞机的每
一部件必须不发生过度的振动。另外,在任何正常飞行状态,不得存在强烈程度足以干扰飞
机良好操纵、引起驾驶员过度疲劳、或引起结构损伤的抖振状态。在上述限度以内的失速警
告抖振是允许的。
1一B一¨
第一部分
JAR一ⅥA
C分部 结 构
总 则
JAR一ⅥA 301 载荷
(a)强度的要求用限制载荷(服役中预期的最大载荷)和极限载荷(限制载荷乘以规定的
安全系数)来规定。除非另有说明,所规定的载荷均为限制载荷。
(b)除非另有说明,所规定的空气、地面和水载荷必须与计及飞机每一质量项目的惯性
力相平衡。这些载荷的分布必须保守地近似于或接近地反映真实情况。
(c)如果载荷作用下的变位会显著地改变外部载荷或内部载荷的分布,则必须考虑载荷
的这种重新分布。
(d)本C分部及其附录中给出的简化结构设计准则仅能用于常规布局的飞机。如果采用
附录A,则必须用该附录的全部来代替本部的相应条款,即JAR一ⅥA 321至459(见ACJ
ⅥA 301(d))。
JAR一ⅥA 303安全系数
附非另有规定,安全系数必须取1.5。
JAR一ⅥA 305强度与变形
(a)结构必须能够承受限制载荷而无有害的永久变形。在直到限制载荷的任何载荷作用
下,变形不得妨碍安全运行。
(b)结构必须能够承受极限载荷至少三秒钟而不破坏。但是当用模拟真实载荷情况的动
力试验来表明强度的符合性时,则此三秒钟的限制不适用。
JAR一ⅥA 307结构符合性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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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
初级类航空器适航标准—甚轻型飞机(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