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咨询通告
编 号:AC-OO-01
生效日期:1994年1月24日
批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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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适航协议及民用航空
适航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的
制订程序和协议;厂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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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适航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司
编 号:AC-OO-01
生效日期:1994年1月24日
批准人: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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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适航协议及民用航空适航技术合作谅解
备忘录的制订程序和协议汇编
总则
目的
本咨询通告规定了双边适航协议及民用航空适航技术合作
谅解备忘录(以下统称协议)的制订程序,以及为从事航空
器适航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单位和公众需要提供讫今为
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与外国适航当局签署生效的协议。
依据
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
例》制定。
定义
适航当局
1 2 -
.
航空器适航司AC-OO-OI
2.2
2.3
2.4
每一缔约方根据其法律授权对民用航空产品的适航性审
定、持续适航进行管理的国家政府机构或民间组织。
民用航空适航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简称谅解备忘录)
(MOU)
由两国适航当局或归口管理的民航当局签署并生效的适航
技术合作备忘录。
该谅解备忘录是一个框架协议,具体项目一般用签署若干
附件,每一附件下再签署若干附录的形式进行。
双边适航协议(BAA)
由两国政府代表签署或通过交换外交照会生效的技术性执
行协定或协议。
BAA也是一个框架协议,具体实施一般用签署实施程序细
则和项目工作程序的形式进行。目前仅被美国等国使用。
多边适航协议(MAA)
由多国政府代表签署并通过互换外交照会生效的技术性执
行协定或协议。
MAA目前主要用于欧洲国家和美国之间。
协议内容
我国应主要采用谅解备忘录的形式,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
面的内容: 一、目的
保证改进系统的统一性,提高国际民用航空适航管理系统
AC-OO-01 航空器适航司
的有效性及权威性。
二、定义
对协议中涉及的专用或易混淆名词的规范性解释。
三、合作范围
(1)航空器适航法规、标准、程序和方法;
(2)航空器适航管理(设计、制造、质量控制、营运和维修);
(3)在中国制造、组装的航空器部件或航空器实施生产监
控;
(4)维修人员资格和培训;
(5)双方同意的民用航空适航管理的其它技术领域。
四、合作方式
(1)就共同感兴趣的航空技术问题交换情报和资料并适当
建立信患交流渠道;
( o\派民用航空科技人员和代表团互访或参加对方工作;
(3)指定各自的联络员协调合作活动;
(4)双方高级官员定期会晤以讨论有关的政策和重大合作
项目;
(5)联合举办各种民用航空研讨会;
(6)在可能的情况下,与工业、学术、专业和其它组织进行联
系以提供双方暂时没有的民用航空专门技术;
(7)为培训或为提供其它民用航空技术援助做出专门安排;
航空器适航司 AC-OO-01
(8)双方相互熟悉对方的组织机构、各种规章、标准、方法和
程序;
(9)双方同意的民用航空的其它合作方式。
五、有效期
应对协议的终止、修改或延长做出规定。
六、协议语言
协议一般用中文和英文写成,并应具有同等效力,协议也可
根据情况只用英文写成。
批准程序
一、由航空器适航司提出对欲签署协议的外国适航当局的
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包括:
(1)对方适航当局的组织机构、职能;
(2)对方适航当局的技术水平、国际影响力;
(3)对双方利益影响的评估;
(4)对双方合作深度和广度的建议;
(5)附协议草案。
二、合作双方对协议草案进行讨论、修改。
三、将修改后的协议文本报国际司会签,然后提交总局领导
审批。
四、经批准后,由民航总局授权人员签署该协议。
颁发
每一份生效的协议均成为本咨询通告的一部分。
AC-OO-OI 航空器适航司
6. 附则
一、本咨询通告由中国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负责解释。
二、凡本咨询通告与民航总局制订的涉及本程序范围内的
协议不符时,均以民航总局制订的协议为准。
三、本咨询通告自颁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