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 各种航行资料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或因分发航行资料时发生了差错,对使用单位的工作造成不便。
8
) 因操作或使用不当损坏设备,造成人民币 1000元(含)以上,4000元(含)以下损失。
16.3气象工作差错标准
16.3.1预报工作差错、事故标准
为规范气象预报工作,提高预报服务质量,避免差错、事故等发生,据民航总局空管局、华东空管局有关气象预报差错、事故评定规定,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全体预报员。
1.事故
a)由于预报不准而造成飞行等级事故者(经检查结论,系应报出而未报出)。
b)由于预报不准而使停场飞机严重受损者(经组织检查结论,系工作责任心不强)。
c)私自涂改预报报底者。
2.差错
a)漏发预报或迟发预报10分钟或以上者。
b)误班
10分钟或以上或擅离职守等原因而影响对外服务者。
d)值班预报员得到某飞行任务后未向气象有关人员布置而直接造成返航、备降者。
e)漏分析图表或错漏分析明显天气系统造成预报不准而影响飞行者。
f)漏、错提供飞行文件未造成影响者。
g)漏重要通报(如专机计划等)对工作未造成影响者。
3.错情
a)分析天气图漏签名。
b)漏标注等值线数值或少分析等值线。
c)漏标注系统中心数值及符号。
d)漏分析
3小时等变压线、漏标注正、负变压中心。
e)漏标或错标各种降水(三站以上)、雷暴和闪电(单站)及特殊天气现象。
f)漏描绘锋面、切变线、槽线及主要系统中心的位置或位置不准确。
g)编发报文错一组算一错情(未造成影响)。
16.3.2观测工作差错、事故标准
为规范气象观测工作,提高观测服务质量,避免差错、事故等发生,根据民航局空管局、华东空管局有关气象观测差错、事故评定规定及《中国民航气象观测手册》附录 7,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全体在岗气象观测人员。
1.事故
a)错报实况造成飞行等级事故或由于操作错误造成伤人事件。
b)编报或报给塔台的场面气压、修正海平面气压误差 4百帕或以上并造成飞行等级事故。
2.严重差错
a)没有进行观测,而以揣测、假想或抄袭作记录或未按规定时间观测而以估计作记录。
b)私自更改本人或他人原始记录和电报。
c)错测、迟测、漏测某项或多项气象要素,或迟发、漏发观测报告而造成飞机返航、迫降、备降、复飞等。
d)漏测某次例行观测的全部要素。
e)由于保管不善,或因乱拆乱动而造成仪器损坏,使工作受到影响。
f)丢失观测记录簿或其他原始资料。
g)接班人未到而值班员自行下班造成无人守班而缺测。
3.差错
a)包庇隐瞒错情(错情性质不分轻重)。
b)漏测某次特殊观测、事故观测的全部要素,漏发观测报告,迟发某次例行观测十分钟或以上,而未影响飞行正常。
c)编报或报给塔台的场面气压、修正海平面气压误差 4百帕或以上,而未影响飞行正常。
d)因保管不善或因乱动而造成仪器损坏,未直接影响工作。
e)未按规定时间接班,无故迟到 30分钟或以上。
4.内错
a)漏测或漏记对比观测全部要素。
b)人工对比观测记录、查算错误。
c)未按规定拷贝、打印月总簿。
5.错情
a)观测质量以万率表示,错情以项为单位;
b)观测错情万率数=错情项数/检查总项数×10000‰0。[注:计算到小数
后一位,第二位四舍五入];
c)检查范围:各种观测、记录、编报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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