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暂停执照的恢复按下列规定办理:
a) 因考核或技术检查不合格而被暂停执照的,由其所在单位安排补习和岗位见习。暂停期满后,由华东空管局空管处安排考核或检查,合格的,可以批准恢复;
b) 因身体不符合体检标准而被暂停执照的;经治疗达到体检标准后,由华东空管局空管处根据认可的体检单位的健康鉴定批准恢复;
c) 因违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并造成不包括危险接近在内的其他飞行事故征候而被暂停执照的,航管中心组织对其进行教育和技术补课。暂停期满后,由华东空管局空管处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航管中心报华东空管局空管处批准恢复。
4.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回其执照:
a)违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并对造成飞行事故及危险接近负有直接责任的;
b)在连续三年内因违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造成两次飞行事故征候的;
c) 经认可的体检单位鉴定,持照人身体不能恢复至体检标准的;
d)暂停执照期满后,考核期内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的。考核期为3个月,自暂停执照期满之日起计算。
5.
对于应当收回执照的,由航管中心向华东空管局上报,经民航总局空管局批准后,收回其执照。
6.
被收回执照者再次申请执照的,应当按照岗位培训考核大纲重新进行岗位资格培训考核。
7.
第十四条航管中心批准脱离管制岗位超过半年以上的,应当视为执照自然中断。航管中心根据华东空管局执照管理规定将自然中断者姓名、单位、中断起始时间、原因上报华东空管局空管处,由华东空管局空管处发出执照自然中断通知,通知中应当包括自然中断的起始时间及原因。
8.
执照自然中断后恢复执照的,由航管中心根据其离岗时间安排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完成后,上报华东空管局,由华东空管局空管处安排检查人员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华东空管局批准恢复。
9.
持照人调离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岗位或超过规定年龄后,应当注销执照。由华东空管局将执照注销报告报至民航总局空管局,由民航总局空管局批准注销其执照。注销后的执照可留给本人保存。
10.执照只供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并应当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如遗失执照,由航管中心向华东空管局提出书面报告,华东空管局呈报民航总局空管局补发。
三、管制、情报执照的保管
1
) 空中交通管制、情报执照证书由航管中心统一保管。
2
) 航管中心对航管科值班管制员、情报员的持照情况进行检查。
3
) 航管中心应将管制执照存放在上锁的柜子里,不得遗失或者破损,不得随意借出;
4
) 执照一般情况下不外借,特殊情况下,如果本人需使用管制执照时,由航管中心领导同意后才能使用,用完后立即交回;
5
) 管制、情报执照使用人应妥善保管执照,使用完后及时交还;
6
) 使用人如将执照丢失或者损坏应及时向航管中心报告,并承担因申请补发执
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7
) 对于外地调入和航管中心委托派出以及内部岗位调动的管制员和情报员的执照的有效性和适用性,航管中心应予以确认。四、附则
1
) 本规定由航管中心负责解释。
2
) 对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管制员,各科科长及时向航管中心主任报告,根据中心研究决定及时终止其行使执照的权利,并报上级执照管理部门。
12.2通信、导航和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
1
目的为了做好通信、导航和气象人员的执照管理工作,执行民航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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