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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民航场务部门需检查、清扫跑道、滑行道,维修灯光等设备时,双方必须事先通报,并在军方飞行保障指挥室(民方飞行报告室)同意后,方可在允许的时间内进行工作,不得影响对方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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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未尽事宜按《机场防止空中相撞规定》、《机场军民航飞行管制和指挥细则》和《机场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19.航管中心突发事件处置程序
一、 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由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
重大传染性疾病等公共卫生事件,或由于重大设备或技术保障、因管制
人员突发意外情况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空中交通服务职能部分或全
部丧失,无法提供正常的空中交通服务的事件。
二、 信息报告、通报和协调:
(一)得到发生或将要发生突发事件的信息时,迅速上报现场指挥中心及机场公司值班领导。
(二)、根据需要,及时向周边军民航机场通报。应协调好各方关系,保证应急预案能准确、及时、顺利地实施,有需要时,协调好各航空公司的航班时刻,需接管时,应建立相关制度,明确流程,保证人员和设备调配的顺利进行,并做好后勤工作。
(三)信息报告
发生应急事件的单位应急事件结束后,航管中心还应按《空管不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及《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要求上报应急事件的详细情况报告。
(四)信息通报
应保证与相关单位信息通报的及时性并进行实时更新。三、处置原则:
(一)严格执行华东空管局制定的突发事件处置原则,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总体指导思想,积极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做好航管中心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二)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加强与周边有关单位的合作,特别是与相邻管制单位的交流,商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采取的必要措施。
(三)进一步加强与空军管制部门及场站的合作,争取在突发事件处置指挥方案启动期间,尽量将空中军事活动减至最少。必要时,可请求空军使用军方管制设备,开放空军雷达,使用空军管制频率代行部分管制职能。
(四)发生或将要发生突发事件时,航管中心要迅速了解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将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事件的基本性质、可能的原因、影响的范围、持续的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内容上报现场指挥中心、安全监察处及机场公司值班领导。
(五)发生或将要发生突发事件时,各岗位人员应及时到位,同时,要按照现场指挥中心的指示,启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程序。
(六)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保证自身人员安全、设备可以使用的前提下,克服困难积极恢复空中交通服务职能。根据上级指示,全面部署、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七)发生突发事件后,经与周边管制单位及军航协调,航管中心可采取控制航班飞行架次、改变飞行高度、改变飞行航路等流量管制措施,情况非常紧急时,允许边处置边上报。
(八)发生或将要发生突发事件时,航管科、气象科、通导科要加强沟通支持,合理调配值班力量,适时采取人员隔离等措施,争取提供不间断的空中交通服务。
(九)管制室应及时发布由于各种原因而影响飞行安全的航行通告。(十)及时向气象部门了解涉及重大天气原因的信息通报和趋势预报。(十一)如突发事件事态严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管制部门可终止部分
或全部空中交通服务职能。(十二)突发事件影响结束后,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要及时发布解除信息。(十三)根据需要,组织宣传、动员、自救、互救,并请求相应的业务单位
支援。
(十四)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四、空管设施应急保障预案1、工作目标
使相关人员熟悉预案,提高通信导航、气象设备在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情况下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事件对通信导航气象保障工作的影响,确保空管安全运行。2、应急处置预案启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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