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 与接受降落的机场的有关部门联系,迅速查明预计降落时间后五分钟内还没有降落的民用航空器的情况并进行处理。
13.3.2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
接到其他管制单位通报的信息时,立即按照规定的通报程序通报现场指挥中心发出告警。
13.
4遇险阶段
13.
4.1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塔台管制
1
) 立即按规定的通报程序向上级值班领导和有关单位发出民用航空器遇险通知;
2
) 值班空中交通管制员尽可能了解遇险航空器的推测位置、活动范围或航空器迫降地点,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对燃油已尽,位置仍然不明的民用航空器,
分析其可能遇险的区域,并通知搜寻援救单位派人或者派航空器、船舶,立即进行搜寻援救;
3
) 对飞行能力受到严重损害、达到迫降程度的民用航空器,通知搜寻援救单位派航空器进行护航,或者根据预定迫降地点,派人或者派航空器、船舶前往援救;
4
) 如果航空器在场外迫降时,值班空中交通管制员应当尽可能查明航空器迫降情况和地点,及时传递给有关单位;
5
) 对已经迫降或者失事的民用航空器,其位置在陆地的,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位置在海上的,立即通报沿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上搜寻援救组织。
13.4.2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
接到其他管制单位通报的信息时,立即按照规定的通报程序通报现场指挥中心。注:机场应急救援计划按《大水泊机场使用手册》相关规定执行。
14.与空中交通服务相关的信息保密规定
为了防止相关保密信息的泄密,提高相关人员的保密意识,依据《民航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89年10月1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89)302号公布),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航管中心所有运行单位和工作人员。
14.1保密的原则
1
) 保密材料的使用与传阅限制在规定人员和规定地点内进行,相关的材料不得传递给无关人员或带出规定场所。
2
) 保密材料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管理,该管理者负责传递、保存和销毁相关的保密材料,并接受上级保密部门的管理。
3
)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涉及保密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私自对外传播、公布相关的保密信息。对新闻媒体发布可能涉密的消息或信息、数据,必须得到同级保密部门的审查许可,个人不得未经授权接受涉及保密信息的采访与新闻发布。
14.2空中交通服务运行涉及保密的主要内容
1
) 涉及领空安全或战备部署事项,泄露会对保卫领空安全造成危害的。
2
) 执行特殊使命的专、包机事项,泄露会对专、包机安全构成威胁或者会对外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
3
) 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外国领导人、要员所乘专机的具体飞行计划、报告。
4
) 民航中长期发展规划,财务状况,采购飞机和成批设备的决策、预案,泄露会妨碍民航事业发展、不利决策施行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5
) 为保卫民航旅客和设备设施安全所采取的措施、手段,泄露会妨害对劫机、破坏航空器和各种设施行为的预防、侦查和打击能力的。
6
) 民航外事工作的计划、协议、预案,泄露会损害航空权益,使我方处于不利谈判地位,引起外事纠纷的。
7
) 为执行特殊使命的专、包机安全所采取的部署方案和机场警卫措施。
8
) 反劫持和反破坏航空器的预案。
9
) 民航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未经批准公布的民航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的分
项规划。10)民航战备工作规划和战时保障计划。11)进行政府间或民间重要业务谈判以及出席政府或民间重要国际会议的预案。12)在军事禁区、空中禁区、边境地区执行航空遥感摄影任务的情况及成果资料。13)全国民用航空导航资料(民航分本)。14)全国民航使用机场汇总资料,飞行区设施,未对外提供的机场资料册和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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