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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0-08 21:3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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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场内各种车辆均按规定路线行驶,一切保障车辆(牵引车除外)严禁在滑行道上行驶,一律走平行公路,牵引车严禁在滑行道上与滑行或牵引的飞机相向行驶,有关车辆行驶速度标准要求,严格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飞行后勤保障条例》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规定执行。
3、无论何时航站的人员、车辆进入飞行场区检修作业时,必须同飞行保障指挥室协同方可进入,并规定时限及联系信号,民航组织飞行时,部队人员、车辆进入场区时,要同民航调度室协同。
4、民航、公安分局人员、车辆进出机场时统一经民航停机坪进出口出入,部队人员、车辆进出机场时,统一经机场中段进场公路或油库进场公路进出口出入,禁止从民航停机坪穿越。
四、其它管理规定
1、长期在机场内从事生产的地方人员要办理进出证,民航工作人员要办理工作证或通行证,车辆要设置专门标志。
2、场内施工、检查装备、设施时,须预先报请部队上级战勤部门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3、双方要对人员进行教育,了解掌握机场管理规定,增强法规意识和安全忧患意识。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飞行保障指挥室批准,禁止在场区仙散步、游玩、照相,不准在停机坪、跑道、滑行道上搞体育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在场内从事商业性活动,禁止在场区内取土采石,随意挖掘、砍伐树木。
5、机场内不准放牧、割草、任意耕种,严禁打场晒粮堆放物品。
6、飞机不准停放在联络道和滑行道上,中央停机坪不准试车(运输机除外)特殊情况须报飞行管制室或当日飞行指挥员同意后方可。
7、非产权单位需在场区内建设安装有关设施的,应经场站统一规划,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项目或虽经批准但未经协同的不得擅自施工,违者后果自负,施工中要指定专人负责,加强教育、服从管理,确保安全。
8、警卫人员要按飞行保障指挥室、机场公安分局安排不定期派出纠察,对违反规定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人员所携车辆、物品予以扣留,并送交飞行保障指挥室、机场公安分局。
18.军民航协商、协调规定
1.
目的

为做好机场军民航防相撞工作,构筑日益稳定、完善的飞行保障体系,使机场军民航飞行更加安全、有序,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机场军民航飞行通报、指挥、机场秩序等有关方面。

3.
内容


1
) 本机场的防相撞工作,由空军三十四团、场站和民航局共同负责,承办党委、首长规定的“防相撞”工作具体事宜;

2
) 军民航每半年召开一次协调会议,交流工作情况,交换意见;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平时遇有问题,应随时召开专题会议,及时解决;

3
) 军民航共同飞行时,正、副飞行指挥员应互通情况,加强协调,及时、准确、不间断地掌握本场飞行管制区域内军民航各种飞行动态,根据上级批准的飞行计划和调配方案实施统一调配和指挥;

4
) 军民航同时组织飞行时,除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军民航有关协议外,民航副指挥员还应了解空军的具体飞行计划,如飞行科目、空域、高度、批量等情况,与军方指挥员协商,作出民航飞行的指挥预案;

5
) 民航在本机场区域内组织训练、试飞、校飞及其它专业飞行时,昼间飞行应在前一日的16:00时前;夜间飞行应在飞行当日10:00时前向场站飞行管制室提出申请,昼间飞行计划飞行管制室应在飞行前一日的20:00时前批复;夜间飞行计划应在飞行前4小时批复;临时飞行申请应提前2小时提出,批复后方可执行;

6
) 军方在本机场区域内组织训练、试飞、校飞及其它飞行时,昼间飞行应在前一日的16:00时前;夜间飞行应在飞行当日10:00时前向民航通报飞行计划。军方临时计划应及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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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航管中心运行手册(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