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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0-08 21:3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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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行距离。3、禁止指挥飞机对头滑行。(二)起落航线飞行的规定
1、起落航线飞行应统一进行,歼击机飞行时一般为左航线,民航班机及部队运输机飞行一般在跑道东侧建立航线。2、在起落航线飞行中,除被迫必须立即着陆的飞机外禁止指挥飞机超越前面的飞机,防止飞机与飞机相撞。
3、共同组织飞行时,民航指挥员应根据军方指挥员指示的高度、位置,指挥飞机加入起落航线。三、飞机进入、飞出机场区域的飞行规定
(一)军方飞行应按照飞行大纲要求和预先制定的进、出机场区域方案执行。(二)民航班机一般情况下按《机场使用细则》(民方)中规定的进离场程序进、出机场区域。军民航共同飞行时按避让原则进行避让。
(三)特殊情况下,民方指挥员应根据军方指挥员的意图指挥班机进、出机场区域,但不得随意改变班机的航行诸元。四、复杂气象条件下的仪表飞行规定
(一)歼击机复杂气象飞行,按《机场使用细则》(军方)中的规定执行。
(二)部队运输机(含直升机)按各型机穿云标准执行。
(三)民航班机按各型机标准及《机场使用细则》(民方)中规定的仪表进近程序执行。
(四)指挥员应根据飞机的进入方向和预达时刻,安排飞机的穿云方法,按规定给各机配备时间间隔和高度差,根据各机的穿云所需时间确定其着陆的先后顺序。五、飞行申请、计划通报及其批准制度
(一)民航在本机场区域内组织训练、试飞、校飞及其它专业飞行时,昼间飞行应在前一日的16:00时前;夜间飞行应在飞行当日10:00时前向场站飞行管制室提出申请,昼间飞行计划飞行管制室应在飞行前一日的20:00时前批复;夜间飞行计划应在飞行前4小时批复;临时飞行申请应提前2小时提出,批复后方可执行。
(二)民航应在班机飞行前10天将《民航班机时刻表》送达飞行管制室,计划如有变化时,应在飞行前一天16:30时前报飞行管制室或有变化时及时通报。
(三)飞行管制室接到民航的计划后,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请,待上级批复后及时将调配意见通报民航调度室。
(四)民航如在飞行申请中出现晚、漏、错报的现象,飞行管制室应协助民航进行弥补,如不能弥补,则后果由民航负责。
(五)军方在本机场区域内组织训练、试飞、校飞及其它飞行时,昼间飞行应在前一日的16:00时前;夜间飞行应在飞行当日10:00时前向民航通报飞行计划,民航应将军方飞行计划通报民航青岛区域管制室。军方临时计划应及时通报,民航应及时通报民航青岛区域管制室。六、飞行调配预案及规定
(一)飞行调配原则:军民航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机型的航空器同时飞行时,飞行指挥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调配,妥善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顺序。通常是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其它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二)军民航共同组织飞行时,双方应按飞行调配预案执行,如飞行中确实需要改变预案时,应及时通报场站飞行管制室,待上级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有专机起降或过往时,军民航双方严格按《空军专机工作条例》和《中国民用航空专机工作细则》组织飞机停飞或避让。
(四)军方组织战斗起飞,执行合练等特殊任务时,民航应按规定组织班机避让或停飞等待。七、塔台飞行指挥协同规定
(一)双方共同组织实施飞行时,起飞线塔台是本机场区域的指挥中心,由飞行指挥员(军方)实施统一指挥和调配,民航派出副指挥员协助飞行指挥员指挥,飞行副指挥员(民方)必须在班机预计起飞或到达前30分钟到达起飞线塔台。
(二)飞行指挥员全面掌握本机场区域内的飞机飞行动态,并将有关的飞行情况通报民航派出的飞行副指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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