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值班作息制度
为加强管制执勤人员的作息管理,使管制人员能有效地休息,缓解当前因人员紧张造成的疲劳,保证值班期间能始终保持充沛精力,特制订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航管中心全体执勤管制人员。
4.1本规定主要依据CCAR93TM的下列条款执行。
1、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塔台、进近、区域管制科空中交通管制员的连续值勤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直接从事雷达管制的空中交通管制员,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两次工作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0分钟。
2、空中交通管制员在饮用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内和处在麻醉剂或其他对值勤有影响的药物作用的情况下,不得参加值勤。
4.2值勤作息的管理要求:1、各管制运行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在不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空中交通管制员的值勤作息时间表。2、空中交通管制员因特殊情况需要替换班时,应事先得到带班的同意,并经所属航管科领导批准。3、各管制运行部门应配备有合适的休息场所,以供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值勤期间的轮休和待岗。
4、班组带班应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员工作前和工作中的表现,合理地安排和调整空中交通管制员的工作,避免因空中交通管制员生理条件不符合要求导致的操作能力下降。带班应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员的年龄、性格和技术能力进行合理的岗位搭配。
5、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值勤前应保证充足的睡眠和休息,以保证足够的精力参与值勤。6、在连续值勤的岗位轮休期间,空中交通管制员应在指定的场所休息,并始终保持整个工作环境内的安静和正常,不得影响其他人员的值勤。
4.3空中交通管制员值勤作息的程序
1、因各种原因不能参与值勤的空中交通管制员必须于值勤前一日通知航管科领导,临时请假不得晚于接班前2小时,并需征得带班同意,航管科领导应根据班组运行的人员配置要求,安排备份人员参与值勤。
2、空中交通管制员应提前到达值勤现场,作好值勤的相关准备工作,不得
在未充分掌握相关信息的情况下进入值勤岗位履行职责。3、空中交通管制员应在完成交班,并得到本班组带班的允许后方能离开值勤现场进行休息。4、在连续值勤的岗位轮休期间,除非得到值班领导的许可,不得离开值勤场所,以保证非正常情况下对值勤人员的调整和充实。5、在规定的或带班要求的下一轮值勤时间前,空中交通管制员应提前到达值勤现场进行班前准备,并根据交接班规定进行接班。6、空中交通管制员在结束值勤,离岗前应得到带班的同意,交接完相关事务后才可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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