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执照管理工作内容具体为执照的考核、审核、登记、保管等。
3.
2.1按上级的统一安排组织执照的考核工作。
3.
2.2各科副科长负责各类上岗执照的审核并认真登记,确保持照人、签注类别、岗位、有效期等符合相关规定。
3.2.3上岗执照由科室统一保管。
3.
3各岗位人员必须按民航的相关规定持照上岗,未持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独立上岗工作。
3.
4新参加工作或者新进员工,须经过岗位实习,参加国家民航局统一组织的执照考试,取得执照。未取得执照前不得独立上岗工作。
3.
5需驾驶车辆的各岗位人员,必须按照公安交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车辆,禁止未持有驾驶执照的人员驾驶车辆,具体内容参见《航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13.培训教员聘任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航管中心培训工作质量,规范各专业教员推荐、选拔、聘任工作,结合航管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3.
1专业教员选拔范围为航管中心符合选拔标准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
13.
2教员基本条件
1
) 遵纪守法,有较强的开拓进取精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2
) 工作态度端正,勤奋钻研,有两年以上本专业岗位工作经历,工作业绩考评成绩优秀,且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
3
) 思维敏捷,自学能力强,基础理论扎实,综合知识全面,专业技能较强,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积极参加各类教学活动,在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4
) 身心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富有团队协作精神。
13.
3各专业教员选拔标准
1
) 程序管制教员:工作满3年(含)以上、持程序管制执照满2年(含)以上、大专学历(含)以上、英语PETS-3(含)以上、助理工程师(含)以上、连续2年未发生管制工作差错。
2
) 管制英语教员:工作满2年(含)以上、持程序管制执照满1年(含)以上、大专学历(含)以上、英语PETS-4(含)以上、助理工程师(含)以上、连续2年未发生管制工作差错。
3
) 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教员:工作满3年(含)以上、持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执照满2年(含)以上、本科学历(含)以上、助理工程师(含)以上、连续2年未发生管制工作差错。
4
) 情报教员:工作满3年(含)以上、持情报执照满2年(含)以上、大专学历(含)以上、助理工程师(含)以上、连续2年未发生工作差错。
13.4专业教员推荐、选拔、聘任序程序
1
) 各科推荐:各科根据航管中心要求,将符合本专业(工种)教员标准的推荐人选报航管中心分管领导。
2
) 航管中心审核、聘任:航管中心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聘任意见经航管中心办公会讨论确定后聘任。
3
) 记录备案:航管中心将教员聘任情况局政工处及机场公司备案,并通报相关科室。
13.
5教员的职责、权利
13.
5.1职责
1
) 将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技能传授给受训者;
2
) 对受训者在受训期间的工作,进行不间断的指导、监督;
3
) 按照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并对教学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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