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4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空中交通工作差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信息管理;也适用于安全监察信息、运行信息、安全生产信息的管理,自愿报告及安全建议、航空安全举报事件的信息管理以及安全信息分析应用。
3.
2安全信息管理
3.
2.1航管中心负责航管中心范围内的的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根据机场或航管中心的任务布置向上级有关管理单位报告安全信息;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差错的调查和处理;协助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对不安全事件进行调查。
3.
2.2航管中心负责受理各运行部门的初始报告,收集不安全信息。差错(不含)以上的事件调查核实后,经航管中心主任审核后上报机场公司。
3.
2.3未经民航局的许可,航管中心及所有从业人员不得对外发布或泄露空管不安全事件信息。
3.
2.4各运行部门应重视安全信息管理,根据本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确保安全信息畅通。
3.
2.5航管中心所属各部门应在航管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安全信息的综合分析应用,主动评价安全管理效能及安全运行质量,及时发现决策性及制度性的风险因素,完善安全管理机制。
3.
2.6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应按规定报告,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谎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凡发生航空安全信息隐瞒不报或延误报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
2.7安全信息信息源包括:空管安全强制报告信息;空管安全自愿报告信息;安全审计、安全评估、安全监察、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安全建议。
3.
2.8安全信息的主要内容:安全信息根据来源可以分为内部和外部安全信息。内部安全信息包括:
1
) 由运行部门提交的空管日常运行的相关数据,主要包括:飞行保障架次、航班正常性等空管运行生产数据;
2
) 相关安全管理活动的记录,主要包括:安全形势分析会纪要,安全奖励和处罚记录,风险管理、安全评估、安全绩效考核、安全整改等安全管理工作文档,安全例会记录,安全工作总结等;
3
) 不安全事件信息,主要包括:事件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各部门的工作差错报告,安全强制报告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及处理情况等;
4
) 自愿报告、安全建议和意见;
5
) 与空管安全有关的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包括主要保障设备的运行情况报表、无线电干扰信息、陆空通话和地面通信录音、飞行进程单、飞行计划报等;
6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要求保存的其它安全数据和文档等。外部安全信息包括:
1
) 国家、民航局有关空管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管理文件;
2
) 民航局发布的有关安全信息,包括: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和要求、安全指令和安全通报等;
3
) 国际民航组织关于空管安全的标准、建议措施和程序;
4
) 外部安全信息发布机构,如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提供的相关安全信息;
5
) 国际、国内曾经发生的涉及空管的安全事件信息;
6
) 其它国际、国内组织或机构有关空管安全的理论、先进技术及研究动态。
4.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4.1总则
1
) 为保证安全信息通报畅通,建立迅速可靠的安全信息传递渠道,有效预防各类民用航空事故,消除和控制航空安全隐患,不断提高空管运行水平,实现持续稳定的安全目标,制定本规定。
2
) 本规定适用于机场航管中心的安全信息报告工作。
3
) 术语和定义参见《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4)的附件一的定义和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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