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定的时限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管制区域内的各种飞行计划和动态;2、主动向军方了解与民航飞行有关的各种飞行计划和动态;3、严格按照规定的间隔安排进离场和起飞着陆飞机的顺序,任何情况下
都不允许缩小规定的水平和垂直间隔。4、机场区域内,飞机之间有追赶、相遇、穿越飞行高度层时,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五、军民航同时在本场有活动时,除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军民航有关协议外,民航副指挥员还应做到:1、了解空军的具体飞行计划,如飞行科目、空域、高度、批量等情况,与军方指挥员协商,作出民航飞行的指挥预案;
2、在起落航线范围内,调配飞行,通常应按垂直间隔为主,水平间隔为辅的原则,只有双方飞机均在指挥员视线内,或飞机互相能够保持目视对方飞机时,方可采用水平距离调配的方法,但无论用何种方法调配都必须符合《飞行规则》中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的间隔;
3、随时掌握民航飞机和军航有关飞机的位置、高度。临时改变航线、高度必须征得军方指挥员的同意,并明确改变高度时的上升、下降时刻、地点和到达新高度的时刻、地点。但遇到因军方指挥员调配不当,有可能影响安全时,必须果断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通报军方指挥员;
4、当莱山海军占用本场空域时,应及时与本场空军及烟台一号联系,调
配飞行冲突,严格坚持两次通报制度;
六、 严格遵守北航的青岛分区内飞行管制规定及补充规定。本场军航飞
行计划应于飞行前一日通报青岛区调,并于飞行当日,将开飞时间
和结束时间通报青岛区调;当军航计划占用烟台空域时,应于飞行
当日,将开飞时间和结束时间通报烟台塔台(烟台一号),或管制室。
七、 在机场区域内有多架飞机进离场或飞机发生特殊情况时,应由带班
领导或安排有经验的管制员亲自指挥。
八、 妥善安排飞机滑行,并对航空器滑行进行监控,防止航空器与航空
器、航空器与障碍物在飞行区内相撞。
九、 严格按照与青岛、烟台的移交协议执行,确保飞行安全。
16.机场军民航飞行管制和指挥细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军民航有关规章,经军民航管制单位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飞行空域、等待空域的位置及使用规定
(一)飞行空域的位置及使用规定1、飞行空域的位置及使用规定按《机场使用细则》(军方)中规定执行。2、当民航班机航线穿越空域时,军方应及时调整空域里的飞机按规定进行
避让。
(二)等待空域的位置及使用规定1、按指挥员指示的空域范围、高度进行盘旋等待。2、共同飞行时,经指挥员同意后,民航飞行可按《机场使用细则》(民
方)和《航线手册》中规定进行等待。二、飞机滑行和起落航线的规定(一)飞机滑行规定1、共同组织飞行时,应统一飞机的滑行路线,民航班机滑出前,事先应征得指挥员同意,按指挥员的意图指挥飞机滑行,进入跑道时必须经过指挥员同意。2、指挥飞机按规定的速度滑行,滑行时注意观察,前、后机要保持规定的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航管中心运行手册(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