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参培人员在学习结束后持培训通知单、结业证办理报销手续。
2
) 培训内化
i. 每次外派培训结束后,培训学员根据培训项目情况对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二次培训,保证将所学到的新知识、新内容及新精神传达到每位相关人员。
ii.设备的外派培训必须以二次培训的方式组织培训。六、培训评估、监督内部培训需定期进行考核,然后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评估,并做好记录。外派培训需向培训考核处提供证书复印件(如果有)。七、培训过程管理各科科长及航管中心分管领导要行使监控职能,根据《培训计划》定期检查,检查培训完成情况,核实考试成绩,并听取教员和参培学员的反映,及时对培训
工作进行调整。八、考核
1
) 自办培训由各科负责实施培训考核。
2
) 采用考试与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内容包括:每年应修满各类培训学时,无故缺勤累计三次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3
) 理论课程考试成绩累计三次不及格者为不合格。
4
) 外出培训的人员以所参加培训班的考核成绩或所发培训合格证书为评定结果。
12.
执照管理办法
12.
1空中交通管制员、情报员执照及体检合格证管理办法
为了便于航管中心管制员、情报员执照及体检合格证的统一管理,规范执照申报考核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执照申报
(1)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b.年龄在21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首次申请管制员执照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含);
c.热爱民航事业,品德良好;
d.在民航总局认可的训练机构,经过空中交通管制专业或民用航空情报员课程学习并考试及格;
e.身体健康,口齿清楚,不得有口吃、难以听懂的口音或其他语言缺陷;
f.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但在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取得执照的人员不受此限制。
(2)
航管科见习人员按照《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要求完成规定的培训后,统一申报并填写申请执照表格(具体参见《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定》和《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3)
申报人员需取得《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格检合格证管理规则》要求的相应体检合格证。
(4)
航管科领导初步审核申报人员资格条件,并将符合条件人员报请航管中心领导审批。
(5)
按照航管中心领导意见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申报材料报华东空管局空管处。
(6)
配合、协助华东空管局空管处完成申报执照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考核工作。
(7)
根据民航局下发的颁发执照文件,航管中心对航管中心新获执照
人员登记备案。二、执照管理
1.
执照申请人取得执照后,由华东空管局空管处组织对持照人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每二年进行一次体检;四十岁以上每年一次体检。
2.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其执照,暂停期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a) 在华东空管局空管处组织的年度考核或民航总局空管局、华东空管局的技术检查中不合格的;
b) 经认可的体检单位检查,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体检标准的;
c) 违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并造成不包括危险接近在内的其他飞行事故征候的。
d) 暂停持照由华东空管局空管处决定,并向该持照人单位发出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暂停执照的起止时间和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