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1.1情况不明阶段:航空器及其机上人员的安全出现令人疑虑的情况。包括:
a)空中交通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民用航空器没有取得联络;
b)民用航空器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降落并且没有其他信息。
13.
1.2告警阶段:指航空器及其机上人员的安全出现令人担忧的情况。包括:对情况不明阶段的民用航空器仍然不能同其沟通联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能力受到损害,但是尚未达到迫降的程度;与已经允许降落的民用航空器失去通信联络,并且该民用航空器在预计降落时间
后五分钟内没有降落。
13.
1.3遇险阶段:有理由相信航空器极其机上人员遇到紧急和严重危险,需要立即援救的情况,包括:根据油量计算,告警阶段的民用航空器难以继续飞行;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能力受到严重损害,达到迫降程度;民用航空器已经迫降或者坠毁。
13.
2搜寻和援救工作规定
空中交通管制员收到航空器紧急、遇险的情况报告或信号后,应当迅速判明航空器紧急程度、遇险性质,立即按照情况不明、告警、遇险三个阶段的程序提供服务,并做好记录。
13.
2.1情况不明阶段
13.
2.1.1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塔台
a)当空中交通管制员收到航空器报告或信号时,应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并按规定的通报程序通报有关管制单位;
b)根据机组的最后位置报告和雷达显示推测航空器的可能位置,确定可能需要搜寻的区域;
c)空中交通管制员应按照航空器失去通信联络的程序工作,设法与航空器沟通联络或传递必要的信息给航空器;
d)当空中交通管制员接到其他管制单位关于情况不明的航空器的相关信息时,值班空中交通管制员立即按照航空器失去通信联络的程序工作,设法与航空
器沟通联络或传递必要的信息给航空器;
e)通知开放一切可以利用的航空电台、导航台、定向台和雷达等设施,力争掌握该民用航空器的空中位置;
f)通知军航利用军用雷达和频率搜寻和呼叫相关航空器。
13.
2.1.2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
接到其他管制单位通报的信息时,立即按照规定的通报程序通报现场指挥中心有关情况不明航空器的情况。
13.
3告警阶段
13.
3.1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塔台
1
) 空中交通管制员收到航空器报告或信号时,通报协调岗位值班管制员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并按规定的通报程序通报有关管制单位;
2
) 立即通知检查各种有关通信、导航、雷达设备等电子设施,对情况不明的民用航空器继续进行联络和搜寻;
3
) 空中交通管制员调配空中有关航空器避让,通知紧急状态的航空器改用备用频道,或者通知其他航空器暂时减少通话或者改用备用频道;
4
) 根据该民用航空器飞行能力受损情况和机长的意见,组织引导其在就近机场降落;
5
) 当处于紧急状态的航空器尚无迫降危险时,值班空中交通管制员根据航空器的情况,及时提供有利于飞行安全的指示,协助航空器驾驶员处理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