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 空管运行部门可以根据内部管理要求和需要,与提供通信、导航、监视等保障设备、设施以及气象、灯光、场道、警卫服务的单位和部门签订双边协议,以明确相互的责、权、利。
10.2签订空中交通管制协议的基本原则
1
) 协议的签订应以保证航空器的安全、正常飞行以及高效运行为指导原则,空中交通管制协议应包括按照《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内容订立,不得违反相关的原则。
2
) 空中交通管制协议应根据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航管科应对不符合规章和上级要求的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
3
) 在签订空中交通管制协议时,应明确相关的管制责任,严禁违背“在任何时间内,对航空器的管制应当由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承担”的原则。
4
) 空中交通运行部门的负责人对协议的正确性、合理性负责。
10.
3空中交通管制协议的主要内容
10.
3.1管制单位(包括军航管制单位)之间空中交通管制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
) 管制协调、通报、移交的总体原则;
2
) 相互联系和提供信息的途径,即相互通信方式以及通信方式的优先次序;
3
) 需要相互通报、协调和管制移交的全部类型和具体内容;
4
) 处理未尽事宜的方式以及解决意见不一致的原则;
5
) 协议的生效日期;
6
) 双方责任人的签名;
7
) 其他双方认为应当包含的内容。
10.
3.2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与航空器运营人或其提供外站航务服务的经营人之间
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
) 经营人需要的情报种类和具体信息内容;
2
) 提供相关情报的方式、方法和相关要求;
3
) 其他双方认为应包含在内的约定。
10.
3.3与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相关的保障和服务单位(或部门)签订协议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
)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需要的设备、设施和服务的种类和具体内容;
2
) 设备、设施及服务的完整性、完好性等性质的要求;
3
) 当出现设备、设施故障或部分故障,服务的中断或部分中断时的相互通知责任和方式;
4
) 服务中断或相关设备故障时的弥补方式和具体措施;
5
) 其他双方认为应该包含的约定。
10.
4空中交通管制协议的签定和管理流程主要包括:
1
) 提议相关单位签订协议或修改协议;
2
) 一方或双方共同草拟一份协议草案;
3
) 双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会议讨论,就有争议的内容进行商榷;
4
) 双方负责人签订获得一致意见的协议;
5
) 协议双方各保存一份正式签订的协议;
6
) 对签订的协议标注生效日期,并在生效之日执行或替换原有协议;
7
) 空中交通管制协议应保存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运行现场以备查询,值勤人员负责协议文本的完整性;
8
) 生效的空中交通管制协议应编号以备检索;
9
) 协议应明确内部的保存期限,到期作废的协议应由指定的业务档案管理人员撤出并销毁,任何作废或未生效的协议不得出现在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运行现场,以防止管制协调工作错乱。
11.雷雨季节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雷雨季节的航空运输保障安全,同时更好地满足航空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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