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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2 19:5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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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 第I部分
国际商业航空运输 ─ 定翼飞机
前言
历史背景
《国际商业航空运输 — 航空器运行的标准和建议措施》是理事会于1948年12月10日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于芝加哥) 第37条的规定首次通过的并定为公约的《附件6》,于1949年7月15日生效。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是根据运行处1946年4月第一次专业会议的建议制定的,并于1947年2月在第二次运行处专业会议上作了进一步的改进。
对这一附件的历次修订,包括增加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以及对现行标准的修订,都是理事会根据1949年2月至3月和1951年3月至4月的第三次和第四次运行处专业会议的建议通过的,其情况如下:
修订号
通过日期
生效日期
1-127
1950年12月5日
1951年6月1日
128-131
1951年12月4日
1952年5月1日
132-133
1952年11月28日
1953年4月1日
134
1952年12月2日
1953年5月1日
135
1953年10月20日
1954年3月1日
136
1956年2月23日
1956年7月1日
137
1956年5月8日
1956年9月1日
138
1956年5月15日
1956年9月15日
第三次空中航行会议 (1956年9月—10月于蒙特利尔),除其他事项外,对本附件的第5章作了全面审查。所提出的建议都提交给了所有缔约国,并经过空中航行委员会审议,结果推出了第5章的全新文本,于1957年6月13日作为第139号修订,经理事会通过,并于1957年10月1日生效。
理事会又于1957年6月13日通过了第140号修订,并于1957年10月1日生效,该修订包括了对第6章中涉及的航空器上破开点标志和航行灯特性的修订,第8章关于航空器适航检查人员资格要求的修订,第9章关于驾驶员的航路与机场资格的修订,以及第10章关于飞行运行员执照要求的修订。在第五版发行后,第141号修订 (4.1.1和4.1.2) 于1958年5月12日经理事会通过,并于1958年12月1日执行。第142号修订于1959年12月8日经理事会通过,1960年5月1日生效,1960年8月1日执行。该修订的内容是第6章中关于携带便携式应急无线电发射机的规定。第143号修订经理事会于1960年12月2日通过,1961年4月1日生效,1961年7月1日执行。该次修订的内容是第4章中关于空中交通管制飞行计划改变时运行指令协调的条款。第144号修订经理事会于1961年3月24日通过,1961年8月1日生效,1961年10月1日执行。该次修订的内容是制定了有关飞行组成员飞行值勤时间限制和休息期的规定,并在本附件的附篇中给出了飞行组成员飞行值勤时间限制和休息期的指导性材料。第145号修订包含6.2.2 a) 下的“注”,经理事会于1961年3月24日批准。1961年12月13日理事会通过了第146号和第147号修订并批准了第148号修订。这些修订均于1962年4月1日生效,1962年7月1日执行。修订的内容分别涉及氧气供应系统的装备和使用规范的改进;在定翼飞机上安装高亮度防撞灯以及对其他文件的引用等编辑上的修改。第149号修订经理事会于1963年4月8日通过,1963年8月1日生效,1963年11月1日执行。这次修订对远程跨水飞行必须携带应急和救生设备的条件和规范作出规定。
本附件的第150号修订被通过后,由于该次修订涉及范围较广,所以出版了附件6的第六版。该次修订是根据第四次空中航行会议 (1965年11月—12月于蒙特利尔) 要求广泛修订本附件的建议进行的,主要目的是使本附件能适应高性能涡轮喷气定翼飞机的运行需要。此外,根据会议的建议,本附件的适用范围限于在定期和不定期国际航空运输运行中所用的“定翼飞机”,而以前则只适用于不定期的国际航空运输运行。第150号修订经理事会于1966年12月14日通过, 1967年4月14日生效,1967年8月24日执行。 附件 6 - 第 I 部分 (ix) 1/11/01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 部分
第151号修订于1967年11月8日经理事会通过,1968年3月8日生效,1968年8月22日执行。在该次修订中,按照理事会通过的对公约附件7的第2号修订,对“航空器”重新进行了定义,并修改了5.2.7.2.2使之适用于3发定翼飞机。
第152号修订于1969年1月23日经理事会通过,1969年5月23日生效,1969年9月18日执行。该次修订除对第4、7、8章的某些段落加以修订使其更为确切外,在第4章中增加了关于禁止定翼飞机在载客飞行中模拟会影响飞行特征的紧急情况的条款。同时,利用这次修订的机会,理事会通过了本附件的姐妹篇:《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 航空器运行 — 附件6第II部分 — 国际通用航空》;并将本文件的原名《附件6》更改为《附件6》第I部分,第1版。
通过《附件6》第III部分 《国际运行 — 直升机》后,本部分的名称也作了修改,表明《附件6》第I部分仅适用于定翼飞机。
表A给出了随后各次修订的根据、所包含的主要内容以及理事会通过附件和各次修订的通过日期、生效日期和执行日期。
适用范围
《附件6》第I部分的现行版含有国际民航组织通过的各项标准和建议措施,作为最低标准,适用于经批准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的经营人的定翼飞机运行。它们包括了为获取酬金或租金而进行的定期国际航空运输服务和不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的运行。
这两类运行合在一起包括了使用定翼飞机为获取酬金或租金而进行的所有国际航空运输的运行。二者的区别在于,公约专门为定期国际航班作了规定,而未对一般国际航空运输的运行作出规定,而在此类运行中,为获取酬金或租金而进行的不定期国际航空运输运行被认为最迫切需要建立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人们再也不认为有必要在标准和建议措施中区分定期国际航班和不定期国际航空运输运行了。
《附件6》第I部分的目的是通过提供安全运行措施的标准,增进国际航行安全,并通过鼓励各国对于其他国家符合运行标准的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的定翼飞机飞经本国给于便利,增进国际航行的效率和正常性。
第5章
运行安全的要素之一是航空器本身的安全品质,即航空器的适航水平。但是,一架定翼飞机的适航水平不仅取决于符合《附件8》的适航标准,而且要求符合本附件中对适航的各项补充标准。
在最初获得通过并经过第1至138号修订的本附件中,具有“定翼飞机运行限制”一章,包含了适用于本附件范围内所有定翼飞机运行的一般条款,其中有一节或几节适用于根据当时的《附件8》按国际民航组织的分类审定的定翼飞机,另有一节适用于未经过这种审定的定翼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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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6 第1部分 第八版 第30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