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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2 19:5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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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4 建议:经营人所在国只有在慎重考虑了下列因素对该项运行的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后,方可批准其确定最低飞行高度的方法:
a) 确定定翼飞机位置的精确度和可靠性;
b) 所用高度表指示的误差;
c) 地形特性(如标高的突然变化);
d) 遭遇不利气象条件的可能性(如严重颠簸和下沉气流);
e) 航图中可能的误差;和
f) 空域限制。
4.2.7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4.2.7.1 经营人所在国必须要求经营人对其运行中使用的每个机场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还必须批准其确定这种最低标准的方法。除非经机场所在国特别批准,否则经营人制定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机场所在国可能为该机场规定的最低标准。 23/11/06
No.30 4-2
第 4 章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注:本标准并不要求机场所在国规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4.2.7.2 经营人所在国必须要求,在确定适用于任何特定运行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时应充分考虑:
a) 定翼飞机的型号、性能和操纵特性;
b) 飞行组的组成及其能力和经验;
c) 选用跑道的尺寸和特性;
d) 可供使用的目视与非目视地面辅助设备的充足程度与性能;
e) 定翼飞机上可用于进近着陆和中断进近过程中实施导航和/或控制航迹的设备;
f) 进近和中断进近区内的障碍物以及仪表进近程序的越障海拔高度/相对高度;
g) 测定和报告气象条件所用的方法;和
h) 离场爬升区的障碍物和必要的越障裕度。
注:确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指南,载于《全天候运行手册》(Doc 9365)。
4.2.7.3 除非提供跑道视程资料,否则不批准第II类和第III类仪表进近和着陆运行。
4.2.7.4 建议 对仪表进近和着陆运行,除非提供跑道视程资料,否则不得批准能见度低于800米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4.2.8 精密进近的跑道入口飞越高度
经营人必须制定运行程序,目的在于保证在实施精密进近时,处于着陆构型和姿态的定翼飞机飞越跑道入口时有相应的安全裕度。
4.2.9 燃油和滑油记录
4.2.9.1 经营人必须保存燃油和滑油的记录,以使经营人所在国能够确认经营人在每一次飞行中都遵守了4.3.6的要求。
4.2.9.2 经营人必须将燃油和滑油记录保存三个月。
4.2.10 机组
4.2.10.1 机长 对于每次飞行,经营人必须指定一名驾驶员担任机长。
4.2.10.2 飞行时间、飞行值勤期和休息时间 经营人必须制定相应的规定,以限制机组成员的飞行时间和飞行值勤期并为机组成员提供足够的休息时间。这些规定必须符合经营人所在国制定的规章或得到该国的批准,并编入其运行手册。
4.2.10.3 经营人必须保存其所有机组成员的飞行时间、飞行值勤期和休息时间的现行记录。
注:有关制定各项限制的指南见附篇A。
4.2.10.4 经营人必须保存定翼飞机每次高于15 000米(49 000英尺)飞行的记录,以便能确定每一机组成员在连续12个月内所受到的宇宙辐射总量。
注:有关保存积累辐射记录的指南,见通告126《超音速航空器运行的指导材料》
4.2.11 乘客
4.2.11.1 经营人必须保证使乘客熟悉下列设备的位置及其使用方法:
a) 座椅安全带;
b) 紧急出口;
c) 救生衣,若规定携带救生衣;
d) 供氧设备,若规定携带供乘客使用的氧气设备;和
e) 供个人使用的其他应急设备,包括乘客应急简介卡。 4-3 No.30
23/11/06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 部分
4.2.11.2 经营人必须向乘客介绍机上携带的供集体使用的主要应急设备的位置和一般使用方法。
4.2.11.3 飞行中发生紧急情况时,必须指导乘客采取适合当时情况的应急行动。
4.2.11.4 经营人必须保证在起飞、着陆以及由于颠簸或飞行中发生任何紧急情况而需要加以预防时,全部机上乘客都要在各自座位上系好安全带或安全用具。
4.3 飞行准备
4.3.1 在飞行准备表填写完毕以证明机长对下列各项表示满意之前,不得开始飞行:
a) 定翼飞机处于适航状态;
b) 针对所执行的特定类型运行,已装备第6章所规定的,足以实施该次飞行的仪表与设备;
c) 已为该定翼飞机发放了8.8规定的维修放行单;
d) 考虑各种预期的飞行条件后,该定翼飞机的质量和重心位置符合安全飞行的要求;
e) 机上所有载荷分布适当并牢固固定;
f) 已完成核查,表明将实施的飞行符合第5章中规定的各项使用限制;和
g) 符合4.3.3关于运行飞行计划的规定。
4.3.2 经营人必须将填好的各种飞行准备表保存3个月。
4.3.3 运行飞行计划
4.3.3.1 每次预期的飞行都必须填写运行飞行计划。该计划必须经机长批准和签字,并在适当时由飞行运行员/飞行签派员签字。计划需由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存档,如不能履行此程序,则必须交给机场当局或在起飞航站的适当地点予以记录。
注:飞行运行员/飞行签派员的职责载于4.6中。
4.3.3.2 运行手册必须说明运行飞行计划的内容和使用方法。
4.3.4 备降机场
4.3.4.1 起飞备降机场
4.3.4.1.1 如果起飞机场的天气条件等于或低于适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可能飞回起飞机场时,必须选择一个起飞备降机场并记入运行飞行计划中。
4.3.4.1.2 起飞备降机场必须位于距起飞机场的下述距离之内:
a) 对于双发定翼飞机: 不大于以单发巡航速度飞行一小时的距离;
b) 对于三发或多于三发的定翼飞机: 不大于在一台发动机失效时的巡航速度飞行两小时的距离。
4.3.4.1.3 对所选定的起飞备降机场,已获得的资料必须表明:在预计的使用时间内,机场的状况将等于或高于与该运行相应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4.3.4.2 航路备降机场
对于双发涡轮定翼飞机的延伸航程运行,必须在运行和空中交通服务飞行计划中,按照4.7的要求选择和指定航路备降机场。
4.3.4.3 目的地备降机场
按仪表飞行规则进行的飞行,在运行和空中交通服务飞行计划中至少必须选择和指定一个目的地备降机场,但下列情况除外:
a) 飞行持续时间和当前的气象条件表明,在预计到达预定着陆机场的时刻以及在预计到达时刻前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可以在目视气象条件下进近和着陆;或 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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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6 第1部分 第八版 第30次修订(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