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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2 19:5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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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动力失效点应针对每一所需的起飞距离及所需的起飞滑跑距离和每一所需的加速—停止距离来选定。要向驾驶员提供确定已到达适用的动力失效点的方便而可靠的方法。
2.5 所需的加速 — 停止距离
2.5.1 所需的加速 — 停止距离即从静止滑跑起点到达动力失效点,并从此点 (假定临界动力装置在此点突然失效) 至停止 (陆上飞机) 或减速至9公里/小时 (5节) (水上飞机) 所需的距离。
2.5.2 在确定此距离时,除允许使用机轮刹车外,还可使用制动方法,或用这种方法替代机轮刹车,只要它们是可靠的和在正常使用下能获得协调一致的效果,而不需要特殊技巧来操纵定翼飞机。
2.6 所需的起飞滑跑距离
所需的起飞滑跑距离是下列中较大的一个:
全部动力装置都工作,从静止滑跑起点加速至起飞安全速度所需距离的1.15倍;
假定临界动力装置在动力失效点失效,从静止滑跑起点到加速至起飞安全速度所需距离的1.0倍。
2.7 所需的起飞距离
2.7.1 所需的起飞距离是临界动力装置在动力失效点失效的情况下,到达高于起飞道面的下列高度所需的距离:
对2台动力装置的定翼飞机为10.7米 (35英尺);
对4台动力装置的定翼飞机为15.2米 (50英尺)。
2.7.2 上述高度是指定翼飞机按有关飞行航径,以不带坡度的姿态,起落架放下时可以刚好飞越的高度。
注:2.8及相应的使用要求规定了10.7米 (35英尺) 高度的一点作为净起飞飞行航径起点,以保证可以取得适当的净飞越高度。
2.8 净起飞飞行航径
2.8.1 净起飞飞行航径是一台动力装置不工作时的飞行航径,它从所需的起飞距离末端10.7米 (35英尺) 高处延伸到至少450米 (1 500英尺) 高 (按2.9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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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 部分
计算)为止,其预期的爬升梯度在每一点上减去如下的梯度:
对2台动力装置的定翼飞机为0.5%;
对4台动力装置的定翼飞机为0.8%。
2.8.2 定翼飞机在起飞襟翼和起飞功率条件下,其预期的性能在选定的起飞安全速度上可以达到,而实际上在低于此速度9公里/小时 (5节) 时即可达到。
2.8.3 此外,列出下述重要转弯的影响:
半径 以确定450米 (1 500英尺) 高度以下的净起飞飞行航径时使用的每一襟翼位置的起飞安全速度所对应的真空速,在无风条件下,按稳定的一级转弯率 (每分钟180°) 进行转弯的半径。
性能改变 上述转弯造成性能大致降低数相应于梯度的变化如下: ⎥⎥⎦⎤⎢⎢⎣⎡⎟⎠⎞⎜⎝⎛22.1855.0V%,其中V是以公里/小时表示的真空速; ⎥⎥⎦⎤⎢⎢⎣⎡⎟⎠⎞⎜⎝⎛21005.0V%,其中V是以海里/小时表示的真空速。
2.9 条件
2.9.1 空速
2.9.1.1 在确定所需的起飞距离时,选定的起飞安全速度应在到达所需起飞距离终点之前就能取得。
2.9.1.2 在确定低于120米 (400英尺) 的净起飞飞行航径时,要保持选定的起飞安全速度,即在到达此高度以前不用加速。
2.9.1.3 在确定高于120米 (400英尺) 的净起飞飞行航径时,空速应不小于选定的起飞安全速度。如果定翼飞机在到达120米 (400英尺) 以后和到达450米 (1 500英尺) 之前加速,则应采取平飞加速,且其值等于真实可得到的加速度减去与等于2.8.1规定的爬升梯度相当的加速度。
2.9.1.4 净起飞飞行航径包括过渡到初始航路形态和空速。在全部过渡阶段中,要遵守有关加速的上述规定。
2.9.2 襟翼
襟翼除下列情况外应始终在同一位置 (起飞位置):
a) 在高于120米 (400英尺) 可以移动襟翼,但须符合2.9.1的空速规定,并且用于其后各分段适用的起飞安全速度适合于新的襟翼位置;
b) 在到达最早的动力失效点之前可以变动襟翼位置,如果这已被确定为满意的正常程序。
2.9.3 起落架
2.9.3.1 在确定所需的加速 — 停止距离和所需的起飞滑跑长度时,起落架一直是放下的。
2.9.3.2 当确定所需的起飞距离时,在到达选定的起飞安全速度之前不开始收起落架,但在所选定的起飞安全速度超过了2.2规定的最小值且速度大于2.2规定的最小值时则可开始收起落架。
2.9.3.3 在确定净起飞飞行航径时,应假定已在不早于2.9.3.2规定的那一点开始收起落架。
2.9.4 冷却
对于净起飞飞行航径在120米 (400英尺) 高度点以前的那一部分,加上从120米 (400英尺) 高度点开始的任何过渡分段,发动机整流罩鱼鳞片的位置应这样掌握,即在允许的起飞最高温度限度内开始起飞,在预期的最高气温条件下不超过有关的各最高温度极限。对随后的净起飞飞行航径部分,发动机整流罩鱼鳞片的位置和空速,应使在预期的最大气温条件的稳定飞行中不超过相应的温度极限。全部动力装置的整流罩鱼鳞片在开始起飞时如上所述,而不工作动力装置的整流罩鱼鳞片则可以在到达所需起飞距离的末端时关闭。
2.9.5 动力装置条件
2.9.5.1 从起始点到动力失效点,全部动力装置可在最大起飞功率条件下工作。动力装置在最大起飞功率极限工作的时间应不超过最大起飞功率允许使用的时间。
2.9.5.2 在起飞功率可用时间之后,应不超过最大连续功率的极限。最大起飞功率使用时间是从起飞滑跑起开始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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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篇C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2.9.6 螺旋桨的条件
在起始点全部螺旋桨都应调定在推荐的起飞位。在到达所需起飞距离的末端之前不得开始顺桨或变大距 (使用自动或自动选择装置者除外)。
2.9.7 技术
2.9.7.1 在120米 (400英尺) 高度点以前的那部分净起飞飞行航径中,不作有减小爬行梯度效应的形态或功率的改变。
2.9.7.2 定翼飞机应不作或不要设想作能造成净起飞飞行航径的任何一部分的梯度为负的飞行。
2.9.7.3 在爬升规范没有数值要求的稳定飞行中,飞行航径各分段所使用的技术应能使其净爬升梯度不小于0.5%。
2.9.7.4 所有需向驾驶员提供的资料要得到并予记录以便定翼飞机的飞行能符合预定性能。
2.9.7.5 定翼飞机应保持或靠近地面,直至到达允许开始收起落架的一点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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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6 第1部分 第八版 第30次修订(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