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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2 19:5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 自动驾驶/自动油门/自动飞行控制系统模式和衔接状态*
— 选定的气压设置*:驾驶员、副驾驶员
— 选定的海拔高度(可供驾驶员选择的所有运行模式)*
— 选定的速度(可供驾驶员选择的所有运行模式)*
— 选定的马赫数(可供驾驶员选择的所有运行模式)*
— 选定的垂直速度(可供驾驶员选择的所有运行模式)*
— 选定的航向(可供驾驶员选择的所有运行模式)*
— 选定的飞行航迹(可供驾驶员选择的所有运行模式)*:航道/所需航迹、航迹角
— 选定的决断相对高度*
— 电子飞行仪表系统(EFIS)显示格式*:驾驶员、副驾驶员
— 多功能/发动机/告警显示格式*
— 近地警告系统(GPWS)/地形意识和警告系统(TAWS)/防撞地系统(GCAS)状态*:地形显示模式的选择(包括弹出显示状态、地形告警、小心和警告、及咨询)、开/关钮位置
— 低压警告*:液压、压缩气压
— 计算机故障*
— 客舱失压*
— 交通告警和防撞系统(TCAS)/机载防撞系统(ACAS)*
23/11/06
No.30 6-4
第 6 章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 结冰探测*
— 发动机振动警告*
— 发动机超温警告*
— 发动机低油压警告*
— 发动机超速警告*
— 风切变警告*
— 运行失速保护、振杆器和推杆器启动*
— 驾驶舱所有飞行操纵器的受力*:驾驶盘、驾驶杆、方向舵脚蹬的受力情况
— 垂直偏转*:ILS下滑道、MLS标高、GNSS进近航迹
— 水平偏转*:ILS航向信标台、MLS方位、GNSS进近航迹
— 测距仪1和2距离*
— 主导航系统参照*: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惯性导航系统(INS)、甚高频全向无线电指向标/测距仪(VOR/DME)、微波着陆系统(MLS)、罗兰C、仪表着陆系统(ILS)
— 制动器*:左侧和右侧制动器压力、左侧和右侧制动器脚蹬位置
— 日期*
— 事件标志*
— 头顶显示器的使用*
— 侧面直观显示器开启*
注1:所要求的参数,包括幅度、抽样、精确度和清晰度载于欧洲民用航空设备组织(EUROCAE)飞行记录器系统文件的最低运行性能规范(MOPS)或与此相当的文件中。
注2:记录的参数数量取决于定翼飞机的复杂程度。无星号(*)的参数无论定翼飞机的复杂程度均需记录。带星号(*)的参数在定翼飞机系统和/或飞行机组为操纵定翼飞机而使用该参数的信息源时也必须记录。
6.3.2 飞行数据记录器 — 持续时间
除了IIA型飞行数据记录器(FDR)必须至少能够保存最后30分钟运行的信息记录以外,所有飞行数据记录器(FDRS)必须至少能够保存最后25小时运行中所记录的信息。
6.3.3 飞行数据记录器 — 1989年1月1日
(含)以后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
的定翼飞机
6.3.3.1 所有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27 000千克的定翼飞机必须安装I型飞行数据记录器(FDR)。
6.3.3.2 所有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5 700千克但不超过27 000千克的定翼飞机必须安装II型飞行数据记录器(FDR)。
6.3.3.3 建议 在1990年1月1日(含)以后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为5 700千克(含)以下的、所有多发涡轮发动机定翼飞机,应安装IIA型飞行数据记录器(FDR)。
6.3.4 飞行数据记录器 — 1987年1月1日
(含)后至1989年1月1日前首次颁发
单机适航证的定翼飞机
6.3.4.1 所有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5 700千克的涡轮发动机定翼飞机,除6.3.4.3提到的定翼飞机以外,必须装备记录时间、高度、空速、法向加速度和航向的飞行数据记录器(FDR)。
6.3.4.2 建议 所有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5 700千克的涡轮发动机定翼飞机,除6.3.4.3中提到的定翼飞机以外,应装备记录时间、高度、空速、法向加速度、航向和用以确定俯仰姿态、滚转姿态、无线电发送键和每台发动机的功率所需要的附加参数的飞行数据记录器(FDR)。
6.3.4.3 所有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27 000千克的涡轮发动机定翼飞机,如果其原型机是在1969年9月30日以后经适当的国家当局审定的,必须装备II型飞行数据记录器(FDR)。
6.3.5 飞行数据记录器 — 1987年1月1日
前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的定翼飞机
6.3.5.1 所有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5 700千克的定翼飞机必须装备记录时间、高度、空速、法向加速度
6-5
23/11/06
No.30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 部分
和航向的飞行数据记录器(FDR)。
6.3.5.2 建议:所有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27 000千克的涡轮动力定翼飞机,如果其原型机是在1969年9月30日以后经适当的国家当局审定的,其装备的飞行数据记录器(FDR)除了能够记录时间、高度、空速、法向加速度和航向以外,还应能够记录确定下列各项所需要的附加参数:
a) 在获得飞行航迹时的定翼飞机姿态;
b) 为获得飞行航迹而施加在定翼飞机上的基本作用力及其来源。
6.3.6 飞行数据记录器 — 2005年1月1日
(含)以后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
的定翼飞机
所有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5 700千克的定翼飞机必须装备IA型飞行数据记录器(FDR)。
6.3.7 驾驶舱话音记录器 — 1987年1月1日
(含)以后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
的定翼飞机
6.3.7.1 所有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5 700千克的定翼飞机必须装备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其目的是记录飞行中驾驶舱的声音情况。
6.3.7.2 建议:所有最大审定起飞质量为5 700千克(含)以下、在1990年1月1日(含)以后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的多发涡轮动力定翼飞机,应装备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以记录飞行中驾驶舱的声音情况。
6.3.8 驾驶舱话音记录器 — 1987年1月1日
以前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
的定翼飞机
注: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性能要求载于欧洲民用航空设备组织(EUROCAE)飞行记录器系统文件的最低运行性能规范(MOPS)或与此相当的文件中。
6.3.8.1 所有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27 000千克、其原型机在1969年9月30日以后经适当的国家当局审定的涡轮动力定翼飞机,必须装备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以记录飞行中驾驶舱的声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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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6 第1部分 第八版 第30次修订(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