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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为了测量失速速度和最小稳定飞行速度,应知所装仪表可能的测量误差。
2.4 Vs0
Vs0是指按照2.3进行的试飞中能取得的失速速度,或2.2规定的最小稳定飞行速度,二者均为校正空速,并且:
a) 发动机保持在不大于零推力的适当功率,速度不大于失速速度的110%;
b) 螺旋桨变距操纵柄放在推荐的起飞正常使用位置;
c) 起落架放下;
d) 襟翼在着陆位置;
e) 发动机整流罩鱼鳞片和散热器风门在关闭或接近关闭的位置;
f) 重心位置在着陆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取得失速速度或最小稳定飞行速度最大值的位置;
g) 定翼飞机质量等于包含在考虑中的规范内的质量;
2.5 Vs1
Vs1是指按照2.3进行的试飞中能取得的失速速度,或2.2所指的最小稳定飞行速度,二者均为校正空速,并且:
a) 发动机保持在不大于零推力的适当功率,速度不大于失速速度的110%;
b) 螺旋桨变距操纵柄放在推荐的起飞正常使用位置;
c) 定翼飞机在所有其他方面的外形以及质量规定在所考虑规范内。
3. 起飞
3.1 质量
定翼飞机起飞质量不超过飞行手册中为该起飞高度规定的最大起飞质量。
3.2 性能
按飞行手册中所含资料来确定的定翼飞机性能须是:
a) 所需的加速-停止距离不超过可用加速-停止距离;
b) 所需的起飞距离不超过可用起飞距离;
c) 起飞航径提供的超越障碍物的垂直裕度在飞行航径两侧各60米加上定翼飞机半个翼展的长度再加上0.125D的范围之内的障碍物之上,不少于15.2米直至D = 500米 (50英尺直至D = 1 500英尺),此后为15.2 + 0.01 (D -500) 米 (50 + 0.01 (D -1 500) 英尺)。在飞行航径两侧各1 500米 (5 000英尺) 以外的障碍物则不需计入。
距离D表示定翼飞机从可用起飞距离的末端起所飞过的水平距离。
注:此距离D仅需进行到一点,从该点起定翼飞机不再需要增加高度即能在起飞机场开始作着陆程序,或取得飞往另一机场的最低安全高度。 1/11/01 ATT C-2
附篇C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但是,如果有可以帮助驾驶员避免因疏忽而在侧向上偏离预定航径的特别设备或条件时,很可能降低侧向障碍物的超越距离 (低于上述值)。例如,特别在坏天气的条件下,精确的无线电导航设备可以帮助驾驶员保持其预定航径。同样,在足够好的能见度下起飞时,虽在上述c)侧向范围内,但有时也可避开能清楚看到的障碍物。
注1:确定所需的加速-停止距离、所需的起飞距离和起飞飞行航径所用的程序,见本例的附录。
注2:在一些与本例相似的国家的法规中,起飞“性能”的规范是,不得利用超出第I部分所规定的可用起飞滑跑长度的对可用加速-停止距离和可用起飞距离长度的任何增加。那些法规规定,在机场界内的飞行航径两侧各60米以内和在机场界外飞行航径两侧各90米以内的障碍物,其越障垂直距离不得少于15.2米 (50英尺)。应注意那些法规并未规定用来确定起飞航径的分段法 (见本例的附录) 的替代办法,但那些法规被认为适合于本例的总意图。
3.3 条件
就3.1和3.2而言,其性能相应的条件为:
a) 起飞开始时的定翼飞机质量;
b) 高度等于机场标高;
就3.2而言:
c) 仅就3.2 a)和b)而言,起飞时的周围气温;
d) 起飞方向的跑道坡度 (陆上飞机);
e) 不大于报告风速逆起飞方向分量的50%,和不小于报告风速顺起飞方向分量的150%。对于水上飞机的飞行,在某些情况下,有必要考虑报告风速垂直于起飞方向的分量。
3.4 临界点
应用3.2时,为确实符合3.2 a)所选的临界点应不近于为确实符合3.2 b)和3.2 c)所用的起始点。
3.5 转弯
当飞行航径含有大于15°坡度的转弯时,转弯中须充分增加3.2c)规定的越障裕度,距离D沿预定轨迹测量。
4. 航路上
4.1 一台动力装置失效
4.1.1 在沿航路各点或预定改航点,定翼飞机能在航路最低飞行高度上,在一个动力装置失效时,至少具有如定翼飞机飞行手册所定的下述稳定爬升率:
1) K(Vso185.2 )2米/秒,Vs0以公里/小时表示;
2) K(Vso100 )2米/秒,Vs0以海里/小时表示;
3) K(Vso100 )2英尺/分钟,Vs0以海里/小时表示;
K具有下述值:
在1)和2)情况下,K = 4.04-5.40N
以及在3)情况下,K = 797-1060N
其中N是安装动力装置的数目。
应注意最低的飞行高度,通常在沿飞行航径及其附近的地形之上不少于300米 (1 000英尺)。
4.1.2 作为4.1.1的替代办法,定翼飞机在全部动力装置运转的高度上运行时,若一台动力装置失效,可允许继续飞往一个能按5.3着陆的机场,其飞行航径对预定航路两侧各8公里 (4.3海里) 内的所有地形和障碍物至少有600米 (2 000英尺) 的越障裕度。此外,如使用此程序,须遵守下述条款:
a) 在计算运行航径时根据定翼飞机飞行手册按相应的质量和高度确定的爬升率,要减少下述数量:
1) K(Vso185.2 )2米/秒,Vs0以公里/小时表示;
2) K(Vso100 )2米/秒,Vs0以海里/小时表示; ATT C-3 1/11/01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 部分
3) K(Vso100 )2英尺/分钟,Vs0以海里/小时表示;
K具有下述值:
在1)和2)情况下,K = 4.04-5.40N
以及在3)情况下,K = 797-1060N
其中N是动力装置的数目。
b) 在本程序中,定翼飞机在作为备降机场的上空300米 (1 000英尺) 飞行时,按4.1.1执行;
c) 在考虑了动力装置失效后,应再考虑飞行航径上风和气温的影响;
d) 假定定翼飞机的质量在沿预定航迹飞行中逐渐按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量而减轻;
e) 燃油排放通常是假定和所定到达机场的要求相一致。
4.2 两台动力装置失效
(只适用于有四台动力装置的定翼飞机)
定翼飞机以全部动力装置运转的巡航速度飞行距航路备降机场仍有90分钟以上的路程时,应对发生两台动力装置失效的可能性有所准备。这种准备是证实无论在哪一点发生双发失效,其后定翼飞机能按“飞行手册”中规定的形态和发动机功率飞抵备降机场而又不致低于最低飞行高度。排放燃油通常是假定和所定到达机场的要求一致。
5. 着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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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第1部分 第八版 第30次修订(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