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篇F 空运经营人合格审定和验证
对第4章4.2.1的补充
1. 目的和范围
1.1 引言
本附篇的目的是向各国对第4章4.2.1有关对空运经营人许可证的要求所需采取的行动,尤其是完成和记录这些行动的方式,提供指南。
1.2 所需的事先合格审定
根据标准4.2.1.4,颁发空运经营人许可证(AOC)是“依据经营人向国家证明”其组织机构、培训政策和大纲、飞行运行、地面服务和维修安排对要实施运行的性质和范围是充分的。合格审定过程包括国家对每个经营人的评估和确定经营人在初次颁发AOC或对AOC随后增加任何授权之前,能够安全地实施运行。
1.3 合格审定的标准作法
标准4.2.1.7要求经营人所在国建立合格审定制度,确保遵守要实施的运行种类所要求的标准。随着行业能力的不断发展,有些国家已制定了政策和程序以遵守合格审定的要求。虽然这些国家在制定合格审定作法时没有相互协调,但它们的作法极其相同,要求也相一致。这些国家作法的有效性已经过多年证实,使全世界经营人的安全记录得以改善。许多合格审定的作法都作为参考被纳入ICAO的规定。
2. 所需的技术安全评估
2.1 批准和接受的行动
2.1.1 空运经营人许可证的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包括国家对提交其审核的事项采取的行动。依据国家对提交其审核事项做出反应的性质,行动可分为批准和接受。
2.1.2 批准是国家对提交其审核事项做出的主动反应。批准构成查明或确定对适用标准是否遵守。批准由批准官员的签字、颁发文件或许可证,或由国家采取的其他正式行动加以证明。
2.1.3 接受不一定要求国家对提交其审核的事项做出主动反应。如果国家通常在提交之后一规定期限未明确拒绝全部或部分经审核的事项,则国家即可接受提交其审核的事项为遵守了适用的标准。
2.1.4 “经国家批准”一词,或使用“批准”的类似措词在附件6第I部分中经常使用。表示经国家审核和包含批准或至少“接受”的规定,在第I部分中更是经常出现。除这些专用措词之外,第I部分还多次提及要求,它们作为最低要求至少需要经国家进行技术审核。本附篇归纳并概述了这些具体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以便于国家使用。
2.1.5 国家在颁发批准和接受之前,应该进行或安排技术安全评估。这些评估应该:
a) 由对进行这种技术评估具备特定资格的人员完成;
b) 依据书面和标准化的方法;和
c) 如对安全实属必要,包括空运经营人实际演示实施这种运行的实际能力。
2.2 颁发某些批准之前的演示
2.2.1 标准4.2.1.4规定经营人所在国有责任,在对经营人合格审定之前,要求经营人进行充分演示,以使国家能够评估经营人的组织机构、对飞行运行的控制和监督方法、地面服务和维修安排是否充分。这些演示应该是除了对手册、记录、设施和设备审核和检查之外的。附件6第I部分所要求的某些批准,如批准III类运行,
附件 6 - 第 I 部分 ATT F-1
23/11/06
No.30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 部分
对安全有重大影响,应该在国家批准此类运行之前,通过演示加以证实。
2.2.2 虽然各国对要求演示和评估的具体方法和范围有所不同,但其经营人有良好安全记录的国家的合格审定过程通常是一致的。这些国家在颁发AOC或对AOC增加授权之前,由技术称职的检查员对实际培训、维修和运行进行抽样评估。
2.3 记录合格审定的行动
2.3.1 对国家合格审定、批准和接受的行动充分行文是重要的。国家应该颁发一份书面文书,比如信件或正式文件,作为行动的正式记录。只要经营人按照颁发的批准和接受的行动继续行使权利,这些书面文书就应该一直保存。这些文书是经营人所持授权的明确证据,当国家和经营人就经营人实施经授权的运行意见不一致时,它能提供证明。
2.3.2 有些国家将类似检查、演示、批准和接受文书的合格审定记录收集在单一档案之中,只要经营人仍在经营,档案就一直保存。其他国家则根据所进行的合格审定行动,将记录保存在各个档案之中,在更新批准或接受文书时再修改档案。不论使用哪种方法,这些合格审定记录是一个国家遵守ICAO关于经营人合格审定义务具有说服力的证明。
2.4 运行和适航评估的协调
附件6第I部分提到的一些批准或接受将要求进行运行评估和适航评估。举例来说,对于实施II类和III类ILS进近最低标准的批准,需要运行和适航专家预先协调评估。飞行运行专家应该评估运行程序、培训和资格能力。适航专家应该评估航空器、设备的可靠性和维修程序。这些评估可以单独进行,但应该协调以确保在颁发批准之前,对安全所必要的各个环节均已加以考虑。
2.5 经营人所在国和登记国的责任
2.5.1 附件6第I部分将空运经营人许可证的初次合格审定、颁发AOC和持续监督的责任赋予了经营人所在国。附件6第I部分还要求经营人所在国考虑或按照登记国的各项批准和接受行事。根据这些规定,经营人所在国应该确保其行动与登记国的批准和接受相符,空运经营人应该遵守登记国的要求。
2.5.2 经营人所在国对其空运经营人使用在其他国家登记的航空器,尤其是维修和机组培训的安排表示满意,是至关重要的。经营人所在国应该与登记国协调对这些安排进行审核。适当时,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八十三分条应该就登记国将监督责任转移给经营人所在国的安排达成协议,以消除应由哪一国家对具体监督责任负责的任何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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