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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2 19:5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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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定翼飞机从滑跑起点加速到最初达到起飞安全速度的一点所需的距离,但须遵守下列各款:
1) 在临界点上使临界动力装置不工作;
2) 定翼飞机保持在或接近于地面上;
3) 起落架保持在放下位置。
b) 在收起起落架所需的时间内,定翼飞机以起飞安全速度所飞经的水平距离和所达到的高度,收起落架是从2.6.2.1 a)终了时间开始的,同时:
1) 临界动力装置不工作,其螺旋桨处于风车状态,螺旋桨变距操纵处于起飞时推荐的正常使用位置,除非完成起落架收上迟于完成按2.6.2.1 c)1)开始的螺旋桨停转,才可认为在剩余的收上起落架时间内螺旋桨处于停转状态; 1/11/01 ATT C-6
附篇 C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2) 起落架在放下位置。
c) 当完成起落架收上早于完成螺旋桨停转时,从2.6.2.1 b)终了的时间起直至失效螺旋桨停转为止这一段时间内所飞经的距离和得到的高度,此时:
1) 使螺旋桨停止的操作不早于定翼飞机取得高于起飞道面15.2米 (50英尺) 的总高那一刻;
2) 定翼飞机速度等于起飞安全速度;
3) 起落架已收上;
4) 不工作的螺旋桨处于风车状态,螺旋桨变距操纵处于起飞时推荐的正常使用位置。
d) 从2.6.2.1 c)终了至到达起飞功率使用限制时间为止所经的时间内,定翼飞机以起飞安全速度所飞经的水平距离和所得高度,此时:
1) 不工作的螺旋桨停转;
2) 起落架收上。
从起飞开始所经时间不需延至5分钟之外。
e) 定翼飞机以2.6.2.1 d)所述的形态和其余动力装置在最大连续功率限度内工作 (起飞功率使用限制时间不超过5分钟) 时的飞行航径的坡度。
2.6.2.2 如能得到满意的数据,在确定分段的有关部分中,允许对顺桨和收起落架过程中的阻力变化加以考虑。
2.6.2.3 在分段所代表的起飞和其后的爬升中,襟翼的位置不变,但在到达临界点之前和已过临界点一分钟以后所作的变动是允许的;在此情况下,要验证完成此项变动不需驾驶员过分的技巧、精力集中或力量。
2.6.3 连续方法
2.6.3.1 起飞航径是从实际起飞中确定的,在此过程中:
a) 临界动力装置在临界点失效;
b) 在达到起飞安全速度之前不开始爬升,并在此后的爬升中空速不低于此值;
c) 在定翼飞机达到起飞安全速度之前不开始收起落架;
d) 襟翼位置不变,但在到达临界点之前和过临界点一分钟以后所做的变动是允许的;在此情况下,要验证完成此项变动不需驾驶员过分的技巧、精力集中或力量。
e) 在定翼飞机达到高于起飞道面15.2米 (50英尺) 之前不开始螺旋桨的停转操作。
2.6.3.2 提供和使用适当方法以便考虑和修正起飞过程中任何可能有的风速垂直梯度。
2.7 所需的起飞距离
所需的起飞距离是从起飞开始至定翼飞机到达高于起飞道面15.2米 (50英尺) 的一点为止沿起飞航径的水平距离。
2.8 温度修正
起飞质量和起飞距离的使用修正系数取决于高于或低于标准大气的温度。这些系数的求法如下:
a) 对任一特定型别的定翼飞机,要按质量范围和高于海平面的高度范围以及飞行中预期的周围气温,计算出平均的全部温度修正量。须考虑气温对定翼飞机空气动力特性和发动机功率二者的影响。全部温度修正量是以温度每度的质量修正量、起飞距离修正量和临界点位置变化量 (如有) 来表示的。
b) 当用2.6.2确定起飞航径时,定翼飞机质量和起飞距离的使用修正系数至少为全部修正量的一半。在用2.6.3确定起飞航径的地方,定翼飞机质量和起飞距离的使用修正系数等于全部修正量。在两种方法中,临界点位置应进一步用保证定翼飞机在周围气温条件下能在跑道长度内停住所需的平均数进行修正,除非在临界点的速度不小于在临界动力装置不工作时定翼飞机能被操纵的最小速度。 ATT C-7 1/11/01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 部分
3. 着陆
3.1 通则
确定着陆性能取决于:
a) 下列各条件:
1) 海平面;
2) 定翼飞机质量等于海平面最大着陆质量;
3) 水平、平整、干燥与坚硬的着陆道面 (陆
上飞机);
4) 公布密度的平静水面 (水上飞机)。
b) 下列各变量所选定的范围:
1) 大气条件,即高度以及气压高度和温度;
2) 定翼飞机质量;
3) 与着陆方向平行的稳定风速;
4) 均匀的着陆道面坡度 (陆上飞机);
5) 着陆道面的类型 (陆上飞机);
6) 水面条件 (水上飞机);
7) 水的密度 (水上飞机);
8) 水流强度 (水上飞机)。
3.2 着陆距离
3.2.1 着陆距离是定翼飞机高于着陆道面15.2米 (50英尺) 的一点起,至定翼飞机完全停止或水上飞机减速至约6公里/小时 (3节) 的一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3.3 着陆技术
3.3.1 在确定着陆距离时:
a) 在紧靠到达15.2米 (50英尺) 高之前,保持稳定进近,起落架完全放下,空速不小于1.3Vs0;
b) 在到达15.2米 (50英尺) 高之后,不压低机头,也不用发动机功率来增加前进推力;
c) 襟翼操纵放在着陆位置,并在最后进近、拉平和接地以及在着陆道面上空速大于0.9Vs0时,保持在此位置。当定翼飞机在着陆道面上和空速降至小于0.9Vs0时,允许改变襟翼操纵的位置;
d) 着陆应在没有过大的垂直加速度,没有过度的跳跃倾向和没有显示任何不能操纵或其他不利的地面 (水面) 操纵特性的状态下进行的,而且反复做到这样的着陆,并不要求驾驶员有卓越的技巧或特别有利的条件;
e) 机轮刹车的使用应不使刹车装置或轮胎产生过度磨损,而且刹车系统的使用压力应不超过其批准值。
3.3.2 除机轮刹车装置外,还可用其他替代的可靠的制动方法以确定着陆距离,只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使用它们能得到协调一致的效果,而不需要特殊技巧操纵定翼飞机。
3.3.3 确定着陆距离所用的稳定的进近梯度和技术细节,以及在临界动力装置不工作时推荐使用的着陆技术变化和随之引起着陆距离的明显变化等都要列入飞行手册中。
1/11/01 ATT C-8
附篇C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例2
目的与范围
本例的目的是用以说明第5章条款所适用的下列各型定翼飞机的性能水平。
本材料曾载于1953年5月1日生效但现已被替代的附件6版本的附篇A中。它是根据性能常设委员会*制定的型别要求为基础,并做了必要的详细修改,使之尽可能地反映一种由各国已经使用的的性能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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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6 第1部分 第八版 第30次修订(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