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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2 19:5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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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6.2.2. a) 的补充
医药用品的类型、
位置、数量和内装物
1. 类型
应提供两种类型的医药用品:在所有定翼飞机上装备的急救包和在批准载客超过250人的定翼飞机上装备的医疗箱。
2. 急救包数量
急救包的数量应与批准的定翼飞机载客量相对应:
乘客 急救包
0 - 50 1
51 - 150 2
151 - 250 3
250以上 4
3. 位置
3.1 所要求的急救包在整个客舱中尽可能地均匀分放是必要的。它们应能被客舱乘务组迅速地拿到,并且鉴于在紧急情况下,医药用品有可能在机外使用,因此应将它们放置在出口附近。
3.2 若装载了医疗箱,则应将其存放在合适的安全地方。
4. 内装物
4.1 确定急救包和医疗箱内装物时,必须考虑不同的因素。下列就是定翼飞机上装载的急救包和医疗箱的典型内装物。
4.1.1 急救包:
— 急救手册
— 附件12中包含的“幸存者使用的地空目视信号代码”
— 处置创伤的用品
— 眼药膏
— 鼻腔止血喷雾剂
— 防虫剂
— 眼药水
— 防晒油
— 水溶性消毒剂或皮肤清洁剂
— 处置大面积烧伤的用品
— 口服药剂:止痛药、抗痉挛药、中枢神经兴奋剂、循环系统兴奋剂、冠状动脉扩张剂、止泻药和止晕药
— 人工塑料气道和夹板夹
4.1.2 医疗箱
设备
— 一副无菌手术用手套
— 血压计
— 听诊器
— 无菌剪刀
— 止血钳
— 止血绷带或止血器
— 缝合伤口的无菌设备
— 一次性注射器和针头
— 一次性解剖刀手柄和刀片
药品
— 冠状动脉扩张剂
— 止痛药
— 利尿剂
— 抗过敏药
— 类固醇
— 镇静剂
— 麦角新碱
— 与有关当局规章相符时,可有注射用麻醉剂
— 注射用支气管舒张剂 附件 6 - 第 I 部分 ATT B-1 1/11/01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 部分
注:1961年3月召开的关于通过一项麻醉品单项公约的联合国会议通过了麻醉品公约。公约第32条含有关于从事国际飞行的航空器在医疗箱中携带药品的专门规定。
─────────── 1/11/01 ATT B-2

附篇C 定翼飞机性能的使用限制
例1
目的与范围
本例的目的是用以说明第5章条款所适用于如下各型定翼飞机的性能水平。
1949年7月14日生效的附件6,其标准和建议措施中的规定与若干缔约国纳入其国家性能法规中的规定相似。大量民用运输定翼飞机是按照这些法规制造和运行的。这些定翼飞机是以活塞式发动机包括混合式涡轮发动机为动力的。它们包括两台和四台发动机的定翼飞机,质量范围从4 200千克至70 000千克,失速速度范围Vs0约为100至175公里/小时 (55至95节),机翼载荷范围为120至360千克/平方米,巡航速度范围在555公里/小时 (300节) 以上。这些定翼飞机所使用的高度、气温与湿度条件范围甚广。后来,该法规在所谓“第一代”涡轮螺旋桨和涡轮喷气式定翼飞机的审定评估中应用。
虽然只有过去的经验可以证明,本例说明了第5章标准和建议措施所欲达到的性能水平,不过它仍被认为适用于范围广泛的各种定翼飞机特性和大气条件。但要将本例应用于高气温条件时则应有所保留。在某些极端情况下,最好是要作额外的气温和/或湿度的补偿,对受障碍物限制的起飞飞行航径则尤其如此。
本例不适用于具有短距离起落或垂直起落能力的定翼飞机。
对于本例对全天候条件运行的适用性尚未详细研究。因此对于涉及低决断高度和与低天气标准的操作技术和程序相关的运行,本例的有效性尚不能确定。
1. 定义
校正空速 校正空速等于经过位置和仪表误差修正的空速表读数 (由于对空速表的刻度盘进行了海平面绝热可压缩气流的修正,校正空速等于海平面标准大气中的真空速)。
公布距离
a) 可用起飞滑跑距离 公布可用并适于定翼飞机起飞时在地面滑跑的跑道长度。
b) 可用起飞距离 可用的起飞滑跑长度加净空道长度 (如有净空道)。
c) 可用加速—停止距离 可用的起飞滑跑长度加上停止道长度 (如有停止道)。
d) 可用着陆距离 公布可用并适于定翼飞机着陆时在地面滑跑的跑道长度。
注:各种公布距离的计算在附件14第I卷的附篇A中说明。
相对高度 从一规定的基准测量到一个水平面、一个点或作为一点的物体的垂直距离。
注:在本例中,上述的“点”是指定翼飞机的最低部分,规定的基准是指相应的起飞道面或着陆道面,以适用者为准。
着陆道面 经机场当局公布可供航空器向特定方向着陆时,进行正常的地面或水面滑跑所用的那部分机场表面。
起飞道面 经机场当局公布可供航空器向特定方向起飞时,进行正常的地面或水面滑跑所用的那部分机场表面。
Vs0 一种在着陆形态下的失速速度或最小稳定飞行速度。(注:见2.4)
Vs1 一种失速速度或最小稳定飞行速度。(注:见2.5)
注:其他定义见本附件第1章和《附件8》及《附件14》第I卷。 附件 6 — 第 I 部分 ATT C-1 1/11/01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 部分
2. 失速速度 ── 最小稳定飞行速度
2.1 在本例中,失速速度是迎角大于达到最大升力迎角的速度,否则如大于这一迎角,在以该速度作2.3所述的机动动作时将遇到立即失控的大幅度俯仰或滚转运动。
注:应注意,伴随失速前的抖振而出现的不可控制的小幅度俯仰运动并不一定表明已达到失速速度。
2.2 最小稳定飞行速度是指在作2.3所述机动动作时升降舵操纵保持在最向后的可能位置时取得的速度。当升降舵操纵到达其止动点之前即出现2.1规定的失速速度时,则此速度不适用。
2.3 失速速度 — 最小稳定
飞行速度的确定
2.3.1 将定翼飞机配平在约为1.4Vs1的速度上。从一个保证能获得一个稳定减速率的充分高于失速速度的速度值开始,在直线飞行中以不超过0.5米/秒2(1节/秒)的减速率减小速度,直至达到2.1和2.2规定的失速速度或最小稳定飞行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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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6 第1部分 第八版 第30次修订(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