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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2 19:5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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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航局的结构和安全监督职能
3.1 经营人所在国必须确保当局负责对空运经营人进行安全监督,并针对国家管辖之下的民用航空运行的规模和复杂性具备相应的资源,以便有效地履行国家的责任。
3.2 经营人所在国必须确保当局的检查员有足够的支援、授权和交通,以便独立地完成其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的任务。
4. 技术指南
4.1 经营人所在国必须确保向当局的检查员提供对空运经营人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所使用的,包含有政策、程序和标准的技术指南手册,
4.2 经营人所在国必须确保向当局的检查员提供为解决安全问题,包括执法时所使用的包含有政策、程序和标准的技术指南手册,
4.3 经营人所在国必须确保向当局的检查员提供针对职业道德、个人行为、及在执行公务时避免实际和预料的利益冲突的指南手册。
5. 合格的技术人员
5.1 经营人所在国必须使用方法,根据该国民用航空运行的规模和复杂性,确定其检查员的人员配备的要求。
5.2 建议:5.1的方法记录在档。
5.3 经营人所在国必须对资格制定要求,确保其检查人员对于要求其进行的合格审定或检查活动,具备相应的运行或技术工作经验及培训。
注:检查员经验和培训的指南载于《运行检查、合格审定及持续监督程序手册》(Doc 8335号文件)第9章9.4。 附件 6 — 第 I 部分 APP 5-1
23/11/06
No.30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 部分
5.4 经营人所在国必须要求当局的检查员完成相关的技术科目(包括所用航空器科目),以及对于有效地完成其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任务所需技术的初始培训和复训。
5.5 建议:经营人所在国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比如报酬和工作条件,确保能够招聘和保留合格的检查员。
6. 颁发执照和合格审定的义务
6.1 经营人所在国对空运经营人的合格审定必须使用行文的过程,包括全面的技术评估以实现按照附件6第I部分的规定对程序、文件和运行加以批准和接受。
6.2 在开始新的商业航空运输运行之前,经营人所在国在必须要求空运经营人演示其能够安全地执行所提出的运行。
注:附篇F包含这方面的更多资料。
7. 持续监督的义务
7.1 经营人所在国对空运经营人的持续监督必须使用行文的过程,以证实当局颁发的空运经营人许可证持续有效。
7.2 经营人所在国必须使用持续的监督计划,确认经营人继续符合初次合格审定的相关要求,每个空运经营人均能令人满意地运作。
8. 解决安全问题
8.1 经营人所在国必须使用行文的过程,采取直至并包括强制性措施在内的适当纠正行动,解决所查明的安全问题。
8.2 经营人所在国必须确保所查明的安全问题能够通过对进展情况,包括空运经营人为解决这些问题采取的行动进行监测和记录的制度,及时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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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06
No.30 APP 5-2
附篇A 飞行时间与飞行执勤期的限制
第4章4.2.10.3的补充
1. 目的与范围
1.1 确定飞行时间和飞行执勤期限制的唯一目的是为了减少由于飞行组成员疲劳而危及飞行安全的可能性。
1.2 为了防止这类问题的出现,必须注意两种类型的疲劳,即短暂性疲劳和累积性疲劳。短暂性疲劳可以说是健康人在一段时间的工作、用力或兴奋后通常遇到的疲劳,一般可在充足的睡眠后即可消除。另一方面,累积性疲劳则是由于延迟短暂性疲劳的恢复或未完全从短暂性疲劳中恢复过来而产生的,或者是过度工作、用力或兴奋而未得到充分恢复的结果。
1.3 根据本部分条款的限制可以防止这两种疲劳,因为这些条款认识到:
1.3.1 通过限制飞行时间以防止两种疲劳的必要性。
1.3.2 限制飞行前或一系列飞行过程中在经停站的地面执勤时间,以特别防止短暂性疲劳的必要性。
1.3.3 为飞行组成员提供充分机会以消除疲劳的必要性。
1.3.4 考虑飞行组成员可能被要求去执行其他有关任务以特别防止累积性疲劳的必要性。
2. 定义
2.1 飞行时间
飞行时间的定义必然非常概括,但就限制而言,当然旨在按照飞行组成员的有关定义应用于飞行组成员。依照后者的定义,有执照的机组成员作为乘客旅行时不得被视为飞行组成员,尽管在安排休息时间时应考虑这种情况。
2.2 飞行执勤期
2.2.1 飞行执勤期的定义常常是指包括一次飞行或一系列飞行的连续工作时期。它包括要求飞行组成员从飞行之日在工作地点报到时起到完成一次飞行或一系列飞行后解除勤务为止需执行的所有任务。由于飞行组成员在这段时期内的活动会导致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疲劳 (短暂性的或累积性的),因而有必要对这段时间加以限制。另一方面从飞行安全的角度来看,没有充分理由对飞行组成员执行由经营人分配的其他任务的时间加以限制。因而,这样的任务仅在制定有关休息期条款时作为众多可能导致疲劳的因素之一予以考虑。
2.2.2 该定义并不意味着包含飞行组成员从住所到工作地点所需的时间。
2.2.3 如果各国和经营人承认机组成员在其疲劳达到足以影响飞行安全时有权拒绝更多的飞行任务,则可能制定一项重要的保护措施。
2.3 休息期
休息期的定义意味着没有值勤,其目的在于消除疲劳;而达到消除疲劳所采取的方式则是个人的责任。
3. 限制的类别
3.1 限制大致根据时间来划分;例如,向国际民航组织报告的国家,多数规定每天、每月和每年的飞行时间限制,也有相当多的国家规定有每个季度的飞行时间限制。或许规定每天的飞行执勤期限制就已足够了。但是,必须认识到这些限制会随不同情况而有相当大的变化。 附件 6 - 第 I 部分 ATT A-1 1/11/01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 部分
3.2 在制定有关飞行时间限制的规章或法规时,应考虑到机组定员人数和各项任务在机组成员中的分工程度;在航空器内应有足够的供换班人员休息的设施,如使机组成员能平卧休息和有一定程度个人活动条件时,则飞行执勤期可长一些。在地面上有换班人员休息的地方,要有足够的休息设施。各国和经营人也应对下列因素给予应有的重视:交通密度、导航与通信设施、作息周期的节奏、起落次数、航空器操纵和性能特性及天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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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 ATT A-2
附篇B 急救医药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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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6 第1部分 第八版 第30次修订(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