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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2 19:5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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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 第 I 部分 5-1 No.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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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 部分
中相应的噪声审定标准的最大质量,但经机场所在国主管当局批准,认为不存在噪声干扰问题的机场或跑道除外。
5.2.8 起飞 在起飞过程中的任一点发生临界动力装置失效时,定翼飞机必须能够中止起飞并在可用加速停止距离内停住,或能继续起飞并以足够的裕度飞越沿航迹的所有障碍物,直至定翼飞机处于符合5.2.9的位置。
注:本条款中的“足够的裕度”在附篇C的相应例子中有所说明。
5.2.8.1 在确定可用跑道长度时,应考虑因定翼飞机在起飞前对正跑道所损失的跑道长度。
5.2.9 航路上 — 一台动力装置失效 在航路或计划改航航路上的任一点发生临界动力装置失效的情况下,定翼飞机必须能够飞往符合5.2.11标准的机场,并且在任何一点上不会低于最低飞行高度。
5.2.10 航路上 — 两台动力装置失效 对于具有3台或3台以上动力装置的定翼飞机,在航路的任一航段飞行时,如果为保持本章各标准所预期的总体安全水平,其航路备降机场的位置和总飞行持续时间的关系致使必须要考虑第二台动力装置发生失效的可能性,则该定翼飞机必须能够在两台动力装置失效时继续飞至航路备降机场并着陆。
5.2.11 着陆 定翼飞机以一定的安全裕度飞越进近航迹上所有障碍物后,必须能够在预定着陆机场或任一备降机场着陆,并保证能在可用着陆距离内停住;或者对于水上定翼飞机,应能在此距离内降低到合适的速度。如果在制定性能数据时未考虑到进近和着陆技术中可能发生的变化,则必须针对这些变化增加相应的余量。
5.3 障碍物数据
5.3.1 必须提供障碍物数据,使经营人能够制定符合5.2.8的程序。
注:某些障碍物数据的表达方法见附件4与附件15。
5.3.2 经营人在确定与5.2.8的符合性时,必须考虑航图的精度。
5.4 单发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定翼飞机在夜间
和/或按照仪表气象条件(IMC)
运行的附加要求
5.4.1 批准单发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定翼飞机在夜间和/或按照IMC运行时,经营人国家必须保证定翼飞机得到充分的适航性合格审定,并通过以下内容保持附件6和附件8预期达到的总体安全水平:
a) 涡轮发动机的可靠性;
b) 经营人的维修程序、运行作法、飞行签派程序和机组训练大纲;和
c) 根据附录3规定的设备和其他要求。
5.4.2 所有在夜间和/或按照IMC运行的单发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定翼飞机必须具备发动机状态监控系统,2005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的定翼飞机必须具有自动的状态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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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9 5-2
第6章 定翼飞机仪表、设备和飞行文件
注:有关定翼飞机通信和导航设备的要求见第7章。
6.1 总则
6.1.1 除为颁发适航证所必需的最低设备外,还必须根据所用定翼飞机和所进行飞行的条件来安装或携带下列各款所规定的仪表、设备和飞行文件。所规定的仪表和设备,包括其安装,必须由登记国批准或接受。
6.1.2 定翼飞机必须携带按照4.2.1的规定经核验无误的空运经营人许可证的副本,以及与许可证同时颁发的与飞机型号相对应的授权、条件和限制的副本。当经营人所在国的许可证以及相关的授权、条件和限制不是以英文颁发时,则必须附带英文译文。
注:运行规范当中所载的关于空运经营人许可证以及相关授权、条件与限制的指导载于《运行检查、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程序手册》(Doc 8335号文件)。
6.1.3 经营人必须在运行手册中列入由经营人所在国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以便在任何仪表、设备或系统失效时,机长能决定是否开始飞行或是否从一经停站继续飞行。在经营人所在国和登记国不是同一国时,经营人所在国必须确保最低设备清单不影响定翼飞机对登记国所适用的适航性要求的遵守。
注:最低设备清单的指南见附篇G。
6.1.4 经营人必须向运行人员和飞行组提供所运行的每种航空器型别的包含有关航空器运行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航空器使用手册。该手册还必须包括航空器各系统和所用检查单的详细内容。该手册的设计必须符合人的因素原理。
注:有关人的因素原理的指导材料,载于《人的因素培训手册》(Doc 9683)。
6.2 所有飞行中的所有定翼飞机
6.2.1 定翼飞机装备的仪表必须能使飞行组在预期的运行条件下控制定翼飞机的飞行航迹、实施所有必需的程序动作并且遵守定翼飞机的使用限制。
6.2.2 定翼飞机必须装备有:
a) 与该定翼飞机允许载客量相应的、足够的并易于取用的医药用品;
建议:此种医药用品应包括:
1) 一个或多个急救箱;和
2) 对经批准可载运250名以上乘客的定翼飞机,应配备一个医疗箱,供医生或其他合格的人员使用,以处置飞行中的紧急医疗事件;
注:有关医疗用品的类型、数量、位置和内容的指南,见附篇B。
b) 在下列各处必须至少有一个喷射时不会使机内空气产生危险性污染的手提灭火瓶:
1) 驾驶舱;和
2) 每一个与驾驶舱隔开而飞行组又不能很快进入的客舱;
注:按定翼飞机适航证配备的任何手提灭火瓶可计入此数。
c) 1) 由经营人所在国确定的某一年龄以上的每个人,必须有一个座位或床位;
2) 每个座位有一椅带,每个床位有一绑带;和 附件 6 — 第 I 部分 6-1 No.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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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 部分
3) 每个飞行组成员座椅有一安全带。每个驾驶员座椅的安全带必须具有相应的装置,能够在急剧减速时自动勒制住座上人员身体;
建议 每一驾驶员座椅上的安全带应有一种相应的装置,以防止突然失能的驾驶员妨碍定翼飞机操纵。
注:安全带包括肩带和一个可以单独使用的椅带。
d) 具备相应的设施,能够确保将下列信息和指令传达给乘客:
1) 何时需要将椅带系好;
2) 何时和怎样使用氧气设备,如果要求携带氧气;
3) 禁止吸烟;
4) 救生衣或相应的个人漂浮装置的位置与使用方法,如果要求携带这些装置;和
5) 应急出口的位置和打开方法;和
e) 在飞行中易于更换的适当规格的各种备用保险丝。
6.2.3 一架定翼飞机必须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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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6 第1部分 第八版 第30次修订(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