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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2 19:5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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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6 在至少达到如下的速度之前不作离地尝试:
当全部动力装置工作时,高于最小可能离地速度15%;
在临界动力装置不工作时,高于最小可能离地速度7%;
但是,当限制是来自起落架的几何形状而不是地面失速特性时,这些离地速度的余量可分别降低到10%和5%。
注:确定符合此项规范可以用逐渐减低速度来试图离地 (通过正常使用操纵系统,除上偏升降舵的使用比正常早些和多些外) 直至证明能在符合这些规范的速度离地并完成起飞。要认识到机动飞行试验中,不会得到与正常操作技术相关联的通常的操纵余量和预定的性能资料。
2.10 推导方法
2.10.1 通则
所需起飞场地长度是从实际起飞和地面滑跑的测量中确定的。净起飞飞行航迹是以稳定飞行中所获得的数据为基础,分别计算每一段来确定的。
2.10.2 净起飞飞行航迹
在形态完成改变之前形态的任何变化不被考虑,除非有更准确的数据可用来证实较少保守的假设;地面效应略去不计。
2.10.3 所需起飞距离
要按风速的垂直梯度作出满意的修正。
3. 着陆
3.1 通则
所需的着陆距离取决于:
a) 下述各条件:
1) 海平面;
2) 定翼飞机质量等于海平面最大着陆质量;
3) 水平、平整、干燥与坚硬的着陆道面 (陆上飞机);
4) 公布密度的平静水面 (水上飞机);
b) 下列各变量所选定的范围:
1) 大气条件,即高度或气压高度和温度;
2) 定翼飞机质量;
3) 与着陆方向平行的稳定风速;
4) 均匀的着陆道面坡度 (陆上飞机);
5) 着陆道面的性质 (陆上飞机);
6) 水面条件 (水上飞机);
7) 水的密度 (水上飞机);
8) 水流强度 (水上飞机)。 ATT C-15 1/11/01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 部分
3.2 所需的着陆距离
所需的着陆距离是从定翼飞机高于着陆道面15.2米 (50英尺) 的一点起,至定翼飞机在着陆道面上完全停止,或水上定翼飞机减速至约9公里/小时 (5节) 为止,所测量到的水平距离乘以系数1/0.7。
注:有些国家已经发现有必要用系数1/0.6代替1/0.7。
3.3 着陆技术
3.3.1 确定所测量的着陆距离时:
a) 在仅靠到达15.2米 (50英尺) 高之前,保持稳定进近,起落架完全放下,空速不小于1.3Vs0;
注:Vs0定义见例1。
b) 在到达15.2米 (50英尺) 高之后,不压低机头,也不用发动机功率来增加前进推力;
c) 在任何一个直至接地的点上,功率的降低不至于造成在5秒内不能取得符合着陆失败所需的爬升功率;
d) 当用此方法和场地长度系数确定着陆距离时不得使用反桨或反推。如果着陆距离在空中部分的
有效阻力/质量比并不小于符合要求的常规活塞式发动机定翼飞机时,则使用地面小距;
注:这并不意味着反对使用反桨或反推或地面小距。
e) 襟翼操纵放在着陆位,并在最后进近、拉平和接地以及在着陆道面上空速大于0.9Vs0时,保持在此位置。当定翼飞机在着陆道面上和空速降至小于0.9Vs0时,改变襟翼操纵位置是可接受的。
f) 着陆应在没有过度的垂直加速度,没有过度的跳跃倾向和没有显示任何其他不利的操纵特性的状态下做到的,而且反复做到这样的着陆并不要求驾驶员有卓越的技巧或特别有利的条件;
g) 机轮刹车的使用应不使刹车装置或轮胎产生过度磨损,而且刹车系统的使用压力应不超过其批准值。
3.3.2 确定着陆距离所用的稳定的进近梯度和技术细节,以及在临界动力装置不工作时推荐使用的着陆技术变化和随之引起着陆距离的明显变化等都要列入飞行手册。
例3
目的与范围
本例的目的是用以说明第5章条款所适用的各型定翼飞机的性能水平,适用于最大起飞审定质量超过5 700千克,装有两台或更多涡轮发动机的亚音速定翼飞机。但是,在有关部分,也可用于一切装有两台、三台或四台涡轮或活塞发动机的亚音速定翼飞机。已证实本例符合1969年生效的各主要国家的适航法规。
对于本材料对特性不同于1969年以前投入使用的装有涡轮动力装置的亚音速运输机的适用性,未进行过研究。 1/11/01 ATT C-16
附篇C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本例不适用于具有短距离起飞和着陆或垂直起飞和着陆能力的定翼飞机。
对于本例对全天候条件运行的适用性未作详细研究。因此对涉及低决断海拔高度和与低天气标准的操作技术和程序相关的运行,本例的有效性尚不能确定。
1. 总则
1.1 第1—5段的规定必须得到遵守,除非登记国以某一个别情况的特殊环境使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对安全并无必要为理由,专门批准偏离这些规定。
1.2 要使用飞行手册的性能数据和按照其他适用的运行要求,来确定是否遵守了第1—5段。飞行手册中各种限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但是,当遇到未包括在飞行手册内的运行条件时,可用附加限制。
1.3 除非运行情况要求使用修订的程序以保持预定的安全水平外,须遵循飞行手册中所列的程序。
注:关于有关的适航性性能指导材料,见《适航技术手册》(Doc 9051)第III部分第1节。
2. 定翼飞机起飞性能限制
2.1 定翼飞机起飞质量不得超过飞行手册按起飞机场高度和起飞时外界温度规定的起飞质量。
2.2 定翼飞机起飞质量在减去到目的地机场和目的地备降机场的飞行中燃油和滑油正常消耗量后,到达时的质量应不超过飞行手册为各该到达机场海拔高度和预期着陆时的外界温度规定的着陆质量。
2.3 定翼飞机的起飞质量应不超过按飞行手册所列的,符合2.3.1至2.3.3所表明的各最小起飞距离的质量。这些距离是对应于机场高度、跑道、停止道和净空道、跑道坡度、停止道坡度、净空道坡度以及起飞时的风和外界温度的。
2.3.1 所需的起飞滑跑长度应不超过跑道长度。
2.3.2 所需的加速—停止距离不应超过跑道长度,在有停止道时可加上停止道长度。
2.3.3 所需的起飞距离应不超过跑道长度,在有净空道时可加上净空道长度,除非跑道与净空道长度之和大于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的跑道长的1.5倍。
2.4 不考虑停止道长度或净空道长度,除非符合附件14第I卷的有关规范。
注:在确定可用跑道长度时,须考虑到由于起飞前定翼飞机对准跑道所损失的跑道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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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6 第1部分 第八版 第30次修订(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