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篇H. 飞行安全文件系统
第3章3.3的补充
1. 引言
1.1 下列材料提供了经营人编制和制订飞行安全文件系统的指导。飞行安全文件系统的制订应该理解为是一个完整的程序,因此对构成系统文件的任何变动都可能对整个系统产生影响。政府和行业方面已公布适用于制订运行文件的指导原则,供经营人使用。但是,由于它们是通过许多出版物分发的,经营人很难充分地利用这些指导原则。
1.2 另外,适用于制订运行文件的指导原则通常着重于文件设计的某个单一方面,例如:格式编排和排印。指导原则极少涉及制订运行文件的完整程序。运行文件彼此要保持一致,还要同规章、制造商的要求和人的因素的原则相符,这一点非常重要。同时还有必要确保部门之间相互一致以及适用的一致性。因此应该将运行文件当作一个系统,以此概念为基础强调完整的作法。
1.3 本附篇的指导原则涉及到经营人制订飞行安全文件系统程序的各主要方面,其目的是为了确保遵守第3章3.3。指导原则不仅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同时还基于行业现行的最佳作法,重点放在高度可操作的互联性。
2. 编制
2.1 飞行安全文件系统应该按照这样的标准编制,即确保能够便于查找载于构成不同运行文件系统内的飞行和地面运行的必要资料,同时又便利管理运行文件的分发和修订。
2.2 飞行安全文件系统所包含的资料应该按照资料的重要性和用途,按如下归类:
a) 时间是关键的资料,例如:如不立即提供则可能危及运行安全的资料;
b) 时间敏感性的资料,例如:如不能在短时间内提供则可能影响安全水平或延误运行的资料;
c) 经常性使用的资料;
d) 参考资料,例如:运行所要求的资料,但不属于上述b)或c);和
e) 可以按照运行各阶段使用加以归类的资料。
2.3 时间是关键的资料应该尽早放在飞行安全文件系统的显著位置。
2.4 时间是关键的资料、时间敏感性的资料和经常性使用的资料应该放在卡片和快速参考指南当中。
3. 核实
飞行安全文件系统应该在实施之前按实际条件加以核实。核实应该包括使用资料的关键方面以验证其有效性。所有类别文件在运行中产生的相互影响应该包含在验证过程中。
4. 设计
4.1 飞行安全文件系统应该在术语及通用内容和行动的标准用语的使用上保持一致。
4.2 运行文件应该包括一个术语、首字母缩略词及其标准定义表,定期更新以确保能找到最新的术语。飞行文件系统中包含的所有重要术语、首字母缩略词和缩写都应该做出定义。
4.3 飞行安全文件系统应该确保各类文件的标准化,包括全部文件的书写方式、术语、图解和符号的使用及格式。这包括特定类型资料的固定位置、使用一致的度量单位和一致的代码。 附件 6 - 第 I 部分 ATT H-1 No.28
27/11/03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 部分
4.4 飞行安全文件系统应该包括一份总目录以便及时查找包含在不止一份运行文件内的资料。
注:总目录必须置于每份文件的前面,索引不应超过三级。包含非正常和应急资料的页张必须有标签可以直接查阅。
4.5 适用时,飞行安全文件系统应该同经营人质量系统的要求相符。
5. 实施
经营人应当监督飞行安全文件系统的实施,确保文件以运行环境的特点为基础并以对运行相关和运行人员受益的方式适当和实际地使用。这种监督应该包括一种正式反馈系统以便了解运行人员的意见。
6. 修订 24/11/05
ATT H-2
6.1 经营人应当制订一个资料收集、审查、分发和修订的控制系统,对从所进行的运行类型所有相关资源得到的资料和数据加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人国家、设计国、注册国、制造商和设备销售商。
注:制造商提供特定航空器运行的资料,这些资料强调航空器的系统和程序在某些条件下可能无法完全符合经营人的要求。经营人应当确保此类资料满足他们和地方当局的特定需要。
6.2 经营人应当制订一个资料收集、审查和分发系统,处理由于经营人内部变化而产生的资料,包括:
a) 安装新设备而产生的变化;
b) 运行经验产生的变化;
c) 经营人政策和程序的变化;
d) 经营人许可证的变化;和
e) 为保持混合机群标准化产生的变化。
注:经营人应当确保机组协调宗旨、政策和程序与其运行的针对性。
6.3 应当对飞行安全文件进行审议:
a) 在定期的基础上(至少每年一次);
b) 在重大事件之后(合并、购置、迅速增长、规模下降、等等);
c) 在技术变化之后(新设备的引进);和
d) 在安全规章变化之后。
6.4 经营人应当制订交流新资料的方法,具体的方法应当符合通讯的紧急程度。
注:鉴于经常的变化会减弱新的或修改过的程序的重要性,因此最好对飞行安全文件系统的变动降至最低。
6.5 考虑到新资料对整个飞行安全文件系统的影响,应当对其进行审查和核实。
6.6 交流新资料的方法应当辅以追踪系统,以确保运行人员对最新情况的了解。跟踪系统应当包含证实运行人员具有最新消息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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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9
附篇I 对经批准的单发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定翼飞机
在夜间和∕或按照仪表气象条件(IMC)
运行的附加指导
对第5章5.4和附录3的补充
1. 目的和范围
本附篇目的在于对第5章5.4和附录3规定的适航性和运行要求提供附加指导,它们是设计用来满足经批准的单发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定翼飞机在夜间和/或按照IMC运行预期达到的整体安全程度。
2. 涡轮发动机的可靠性
2.1 第5章5.4.1和附录3中所要求的功率损失率应用基于商业运行的数据可能达到的要求来制定,并用在相同运行环境中私人运行提供的数据补充。要求有最低限度的服役经历,以此作为判断的基础。除非进行过额外的试验或有足够的同类改型发动机的服役经历,否则应当包括至少20 000小时定翼飞机/发动机的实际组合。
2.2 评估涡轮发动机的可靠性时,应从制造商编制并由设计国和经营人国家审查过、被认为具有代表性的尽可能包含大量运行示例的世界机队数据库中提取证据。鉴于报告飞行小时对许多类型的经营人非属强制性,可以使用适当的统计估计来制定发动机的可靠性数据。经营人国家还应对批准进行上述运行的单独经营人的数据,包括状态监控和征候报告进行监控和审查,以保证经营人的使用经历未表示出不满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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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6 第1部分 第八版 第30次修订(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