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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2 19:5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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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经营人所在国和登记国就租用、包用和互换运行责任的指南载于《运行检查、合格审定及持续监督程序手册》(Doc 8335号文件)。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八十三条分条,登记国将责任转移给经营人所在国的指南载于《执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八十三条分条的指南》(Cir 295号通告)。
3. 批准行动
3.1 批准
“批准”一词包含国家对于合格审定事项采取较之“接受”一词更为正式的行动。有些国家要求民航局长或经指定的民航局低级别官员对所采取的每一“批准”行动颁发正式的书面文书。另外一些国家允许颁发各式各样的文件作为批准证明。颁发的批准文件和批准所涉及的事项取决于官员的授权。在这些国家,签发例行批准的权力,比如经营人所用航空器的最低设备清单,被授权给技术检查员。较为复杂或重大的批准通常由高级别官员颁发。
3.2 空运经营人许可证(AOC)
3.2.1 附件6第I部分4.2.1段要求的AOC是一份正式文书,因此按4.2.1.6段所述,它应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经营人的身份证明(名称、地址);
b) 颁发日期和有效期; 23/11/06
No.30 ATT F-2
附篇 F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c) 被批准运行类型的描述;
d) 批准使用的航空器型号;和
e) 批准运行的地区或航线。
3.2.2 有些国家使用AOC及相关文件,比如运行规范,来记录附件6第I部分所要求的其他批准。
3.3 需要批准的规定
下列规定要求或鼓励由有关国家批准。经营人所在国需要对下列未缀有一个或多个前置星号的全部合格审定行动做出批准。下列缀有一个或多个前置星号合格审定的行动,需要得到登记国的批准(单个星号或“*”),或设计国的批准(双星号或“**”)。但是,经营人所在国应该采取必要的步骤,确保对其负有责任的经营人除须遵守该国的要求之外,还须遵守登记国和/或设计国颁发的适用批准。
a) **构型偏离清单(CDL)(定义);
b) **最低主设备清单(MMEL)(定义);
c) 制定最低飞行高度的方法(4.2.6.3);
d) 确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方法(4.2.7.1);
e) 对唯一驾驶员在夜间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的附加要求(4.9.1);
f) 飞行时间、飞行执勤期和休息时间(4.2.10.2);
g) 特殊的延伸航程运行(4.7.1);
h) 单发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在夜间和/或按照仪表气象条件(IMC)运行的附加要求(5.4.1);
i) 所用航空器的最低设备清单(MEL)(6.1.3);
j) RNP运行(7.2.2 b);
k) MNPS运行(7.2.3 b);
l) RVSM运行(7.2.4 b);
m) 电子导航数据管理程序(7.4.1);
n) *所用航空器维修大纲(8.3.1);
o) *经批准的维修机构(8.7.1.1);
p) *维修质量保障方法(8.7.4.1);
q) 飞行机组训练大纲(9.3.1);
r) 危险品运输的训练(9.3.1,注5);
s) 机场增加的安全裕度(9.4.3.3 a));
t) 机长对地区、航线和机场的资格(9.4.3.5);
u) 使用飞行模拟训练器(9.3.1,注2和9.4.4,注1);
v) 飞行监督方法(4.2.1.4和10.1);
w) **强制性的维修任务和间隔(11.3.2);
x) 客舱乘务员训练大纲(12.4)。
3.4 需要技术评估的规定
附件6第I部分的其他规定要求国家完成技术评估。这些规定包括“国家接受”、“国家满意”、“国家确定”、“国家认为可以接受”和“国家规定”等措词。虽然并非需要国家批准,但这些标准却要求国家在具体审核或评估之后,至少须对有关事项加以接受。这些规定如下:
a) 所用航空器检查单的详细内容(定义:航空器使用手册和6.1.4);
b) 所用航空器系统的详细内容(定义:航空器使用手册和6.1.4);
c) 运行手册的强制性材料(4.2.2.2/附录2);
d) 发动机状态监测系统(5.4.2);
e) 唯一驾驶员按照仪表飞行规则或在夜间操纵飞机的设备(6.22); ATT F-3 No.30
23/11/06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 部分
f) 批准在RVSM空域运行的要求(7.2.5);
g) 对批准在RVSM空域运行的飞机高度保持性能的监控(7.2.6);
h) 航空器发送和输入电子导航数据的程序(7.4.2);
i) *经营人所用航空器的维修责任(8.1.1);
j) *维修和放行方法(8.1.2);
k) *维修管理手册(8.2.1);
l) *维修管理手册的强制性材料(8.2.4);
m) *报告维修经历的资料(8.5.1);
n) *执行必要的维修改正行动(8.5.2);
o) *改装与修理的要求(8.6);
p) *维修人员最低的胜任能力(8.7.6.3);
q) 飞行领航员的要求(9.1.4);
r) 训练设施(9.3.1);
s) 检查员的资格(9.3.1);
t) 复训的要求(9.3.1);
u) 使用函授和书面考试(9.3.1,注4);
v) 使用飞行模拟训练器(9.3.2);
w) 飞行机组资格的记录(9.4.3.4);
x) 经营人所在国指派的代表(9.4.4);
y) 机长的经历、近期经历和作为唯一驾驶员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或在夜间运行的训练要求(9.4.5.1和9.4.5.2);
z) *飞行手册的修改(11.1);
aa) 所用航空器配备乘务员的最低人数(12.1);
bb) 在RVSM空域运行对高度测量系统性能的要求(附录4第1段和第2段);
单发运行
cc) 单发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经批准在夜间和/或按照仪表气象条件(IMC)运行时涡轮发动机的可靠性(附录3,1.1);
dd) 系统和设备(附录3第2段);
ee) 最低设备清单(附录3第3段);
ff) 飞行手册资料(附录3第4段);
gg) 报告征候(附录3第5段);
hh) 经营人的计划(附录3第6段);
ii) 飞行机组的经历、训练和检查(附录3第7段);
jj) 水面上空的航路限制(附录3第8段);和
kk) 经营人合格审定或认证(附录3第9段)。
4. 接受行动
4.1 接受
4.1.1 国家对经营人是否为实施某些飞行运行准备就绪进行技术评估的实际范围,应该要比那些要求或包含批准的标准更为广泛。合格审定期间,国家应该确保经营人在国际商业航空运输运行之前,将遵守附件6第I部分的全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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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6 第1部分 第八版 第30次修订(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