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适用范围
载于《附件6》第I部分的各项标准和建议措施适用于经批准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运行的经营人实施的定翼飞机运行。
注1:使用定翼飞机从事国际通用航空运行的标准和建议措施,见《附件6》第II部分。
注2:使用直升机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运行或国际通用航空运行的各项标准和建议措施,见《附件6》第III部分。
─────────── 附件 6 — 第 I 部分 2-1 1/11/01
第3章 总则
注1:虽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登记国有权利或根据情况有义务履行某些职责,但大会在A23-13号决议中承认:当航空器被另一国的经营人所租赁、包租或互换 (特别是不带机组的情况) 时,登记国可能无法充分履行其职责,而且在公约第83条分条生效前,公约可能未充分规定经营人所在国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理事会敦促:在上述情况下,如登记国自认不能充分履行公约所赋予的某些职责,但经营人所在国能够更好地履行这些职责时,则登记国可以将这些职责委托给经营人所在国,但须为后者所接受。不言而喻,在公约第83条分条生效前,前述措施仅为实用的权宜之计,不会对规定登记国职责的《芝加哥公约》条款或任何第三国产生影响。然而,由于公约第83条分条已于1997年6月20日生效,这种转移职责的协议将对在符合第83条分条确定的条件后签署了相关议定书(Doc 9318)的缔约国发生效力。
注2:对联合经营的国际运行,如所用的定翼飞机不全在同一缔约国中登记,则本附件的这一部分并不妨碍有关各国缔结协议来联合行使有关附件各条款对登记国所规定的职责。
3.1 对法律、规章和程序的遵守
3.1.1 经营人必须保证使其雇员明确,在国外运行时必须遵守运行所在国家的法律、规章和程序。
3.1.2 经营人必须保证,所有驾驶员熟悉与其履行的职责相关的,为所飞地区、所用机场以及有关空中航行设施而制定的法律、规章和程序。还必须保证,飞行组的其他成员熟悉在定翼飞机运行中与履行各自职责有关的那些法律、规章和程序。
注:为驾驶员提供的关于飞行程序参数和运行程序的资料载于PANS-OPS第I卷。关于编制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的标准载于PANS-OPS第II卷。某些国家使用的超障准则和程序可能与PANS-OPS不同,出于安全原因,了解这些差异是重要的。
3.1.3 经营人或其委任的代表必须对运行控制负责。
注:本条款不影响定翼飞机登记国对该定翼飞机的运行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
3.1.4 运行控制的责任只能委派给机长和飞行运行员/飞行签派员,如果经营人对飞行运行批准的控制和监督方法要求使用飞行运行员/飞行签派员的话。
注:运行控制机构和飞行运行员/飞行签派员作用的指南载于《运行检查、合格审定及持续监督程序手册》(Doc 8335号文件)。飞行运行员/飞行签派员的权利、职责和责任的详细指南载于《运行手册的编写》(Doc 9376号文件)。对持有执照的飞行运行员/飞行签派员的年龄、技术、知识和经验的要求载于附件1。
3.1.5 如果飞行运行员/飞行签派员首先得知有危及飞机或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该名人员根据4.6.2采取的行动,必要时,必须包括将情况的性质立刻通知有关当局,并要求必要的协助。
3.1.6 如果在危及定翼飞机或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违反当地规章或程序的措施时,机长必须立即通知有关地方当局。如事件发生地所在国提出要求,机长必须向该国的有关当局提交关于违章情况的报告;同时,机长还必须向经营人所在国提交这一报告的副本。这些报告必须尽早提交,通常限制在十天以内。
3.1.7 经营人必须保证,机长在定翼飞机上可以获得飞经地区所有有关搜寻与救援服务的重要资料。
注:这些资料可写入运行手册或用其他恰当的方法提供给机长。
3.1.8 经营人必须保证,飞行机组成员表现出对附件1所规定的无线电话通信所使用的语言具有说和理解能力。 附件 6 — 第 I 部分 3-1 No.30
23/11/06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 部分
3.2 安全管理
3.2.1 国家必须制定安全方案,以便航空器的运行达到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
3.2.2 应当达到的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必须由有关国家制定。
注:有关安全方案的指南载于《安全管理手册》(Doc 9859号文件),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的定义载于附件11的附篇E。
3.2.3 建议: 作为其安全方案的一部分,国家应要求经营人执行经营人所属国可接受的安全管理体系,该体系至少须:
a) 查明安全危害;
b) 保证实施为维持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所必需的补救行动;
c) 对达到的安全水平进行持续监督和定期评估;和
d) 目的旨在不断提高整体安全水平。
3.2.4 自2009年1月1日起,作为其安全方案的一部分,国家必须要求经营人执行经营人所属国可接受的安全管理体系,该体系至少须:
a) 查明安全危害;
b) 保证实施为维持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所必需的补救行动;
c) 对达到的安全水平进行持续监督和定期评估;和
d) 目的旨在不断提高整体安全水平。
3.2.5 安全管理体系必须清楚地界定经营人各级的安全问责制,包括高层管理机构的安全直接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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