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标签

当前位置: 主页 > 航空资料 > 国外资料 > ICAO >

时间:2010-07-22 19:5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4) 自动报告气压高度;和
b) 已获得经营人所在国的批准,可以在相关的空域实施运行。
7.2.5 在根据7.2.4 b) 的要求批准缩小垂直间隔标
附件 6 — 第 I 部分 7-1
24/11/05
No.29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 部分
准(RVSM)之前,国家必须确保下述条件得到满足:
a) 飞机的垂直导航性能能力符合附录4规定的要求;
b) 经营人对持续适航性(维修和修理)的作法和方案制定了适当的程序;和
c) 经营人对飞行机组在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空域运行制定了适当的程序。
注:对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的批准在全球有效,理解是针对特定地区的任何运行程序将在运行手册或适当的机组指南中做出说明。
7.2.6 经营人国家,必要时与登记国磋商,必须确保对于7.2.4所述的飞机具有以下充分的规定:
a) 收到根据附件11,3.3.4.1建立的监控机构发布的高度保持性能的报告;和
b) 对上述报告中确定的单独航空器或航空器型号组未能在实施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的空域运行时遵守高度保持的要求,立即采取改正行动。
7.2.7 所有对实施了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空域负有责任的国家,或对其本国的经营人签发了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批准的国家,必须制定规定和程序,确保对那些被发现未获得有效的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批准而在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空域运行的航空器和经营人采取恰当的行动。
注:上述规定和程序需要针对两种情况,即出现问题的航空器未获得批准在其国家空域运行,以及国家对其赋有管理监督责任的经营人被发现未获得所需要的批准而在其他国家的空域运行。
7.2.8 定翼飞机必须装备有足够的导航设备以确保在飞行的任何阶段万一导航设备的一个组件失效时,其余的设备仍将能够使定翼飞机按照7.2.1以及在适用时,按照7.2.2,7.2.3和7.2.4实施航行。
注:关于在实施缩小垂直间隔标准的空域飞行的飞机所需装备的设备的指导材料,载于《飞行高度层290至飞行高度层410(含)之间实施300米最小垂直间隔标准的手册》(Doc 9574号文件)。
7.2.9 对于拟在仪表气象条件下着陆的飞行,定翼飞机必须安装能够接收引导信号的无线电设备,引导定翼飞机至可以进行目视着陆的某一点。该设备必须能够在每一拟在仪表气象条件下着陆的机场和任何指定的备降机场提供这种引导。
7.3 安装
设备的安装必须确保,通信或导航所需的,或通信、导航二者共同所需的任何单个组件的失效不会导致其他通信或导航所需的组件失效。
7.4 电子导航数据的管理
7.4.1 经营人不得利用为空中和地面适用而经过处理的电子导航数据产品,除非经营人国家批准经营人为保证所适用的处理过程和交付产品的程序符合可接受的完好性标准,并且这些产品能够同使用它们的设备预期的功能相互兼容。经营人国家必须保证经营人持续监控这些处理过程和产品。
注:数据提供者可遵循的关于处理过程的指导载于RTCA DO-200A/EUROCAE ED-76和RTCA DO-201A/EUROCAE ED-77当中。
7.4.2 经营人必须执行一些程序保证及时向所有有此要求的航空器发送和输入现时和未经改动的电子导航数据。
____________________
24/11/05
No.29 7-2
第8章 定翼飞机的维修
注1:就本章而言,“定翼飞机”一词包括:动力装置、螺旋桨、部件、附件、仪表、设备和包括应急设备的各种装置。
注2:本章各处提及登记国的要求。当经营人所在国与登记国不是同一国时,可能需要考虑经营人所在国的任何附加要求。
注3:有关持续适航性要求的指导材料见《适航性手册》(Doc 9760)。
8.1 经营人的维修责任
8.1.1 经营人必须保证,根据登记国认可的程序:
a) 其营运的每架定翼飞机保持适航状态;
b) 拟定飞行所需的运行设备和应急设备是可用的;
c) 其营运的每架定翼飞机的适航证保持有效。
8.1.2 任何定翼飞机只有经过按8.7获得批准的机构的维修和放行或等效系统的维修和放行(二者均须得到登记国的认可),经营人方可营运。
8.1.3 当登记国认可等效系统时,签署维修放行单的人员必须按附件1持有执照。
8.1.4 经营人必须雇用一名或一组人员,以确保所有维修是按照维修控制手册实施的。
8.1.5 经营人必须确保其定翼飞机的维修是按照维修大纲实施的。
8.2 经营人的维修管理手册
8.2.1 经营人必须按11.2的要求,提供登记国认可的维修管理手册,以供有关维修与运行人员参考和使用。手册的设计须遵守人的因素原理。
注:适用人的因素原理的指导材料载于《人的因素培训手册》(Doc 9683号文件)。
8.2.2 经营人必须保证,根据需要对维修管理手册进行修订,以保持手册所含资料处于最新状态。
8.2.3 经营人的维修管理手册所有修订的副本必须迅速送交所有持有该手册的机构或人员。
8.2.4 经营人必须向经营人所在国和登记国提供一本经营人维修管理手册及其所有修正和/或修订,并必须将经营人所在国或登记国可能要求的强制性材料编入该手册中。
8.3 维修大纲
8.3.1 经营人必须提供经登记国批准的,包含11.3所要求资料的维修大纲,以供有关维修和运行人员参考和使用。经营人维修方案的设计与应用必须遵循人的因素原理。
注:有关人的因素原理的应用的指导材料,载于《人的因素培训手册》(Doc 9683)。
8.3.2 维修大纲所有修订的副本必须迅速送交所有持有该大纲的机构或人员。
8.4 维修记录
8.4.1 经营人必须确保按8.4.2规定的期限保存下列记录: 附件 6 — 第 I 部分 8-1
23/11/06
a) 定翼飞机和所有有寿命限制部件的总使用时间(按适用情况,记录其小时数、日历时间和循环次数); No.30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 部分
b) 遵守所有强制性持续适航信息的现状;
c) 改装和修理的相关细节;
d) 定翼飞机或规定了强制性翻修寿命的部件自上次翻修之后的使用时间(按适用情况,记录小时数、日历时间和循环次数);
e) 定翼飞机遵守维修大纲的现状;和
f) 详细的维修记录,表明达到了签署维修放行单的全部要求。
8.4.2 8.4.1 a)到e)的记录,必须在其所涉及的部件永久停止使用后至少保存90天;8.4.1 f) 的记录必须在签署维修放行单后至少保存一年。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附件6 第1部分 第八版 第30次修订(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