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标签

当前位置: 主页 > 航空资料 > 国外资料 > ICAO >

时间:2010-07-22 19:5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5.1 质量
按预计着陆时间计算的、在预定着陆机场或任一目的地备降机场着陆的定翼飞机质量,不得超过飞行手册为该机场标高所规定的最大值。
5.2 着陆距离
5.2.1 预定着陆机场
按飞行手册为预定着陆机场确定的着陆距离,在下列情况下应不超过可用着陆距离的60%:
a) 无风时着陆在最合适的着陆道面;和如果情况比较严重时,
b) 因预期到达时风的条件,可能要求在任一其他着陆道面着陆。
5.2.2 备降机场
按飞行手册为任何备用机场确定的着陆距离,在下列情况下应不超过可用着陆距离的70%:
a) 无风时着陆在最合适的着陆道面;和如果情况比较严重时,
b) 因预期到达时风的条件,可能要求在任一其他着陆道面着陆。
注:确定着陆距离的程序见本例附录。
5.3 条件
就5.2而言,着陆距离应不超过与下述条件相对应的着陆距离:
a) 按预期着陆时间计算的定翼飞机质量;
b) 高度等于机场标高;
c) 就5.2.1 a)和5.2.2 a)而言,无风;
d) 就5.2.1 b)和5.2.2 b)而言,不超过沿着陆航径的预期风速逆着陆方向分量的50%,和不少于预期风速顺着陆方向分量的150%。
1/11/01 ATT C-4
附篇 C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定翼飞机性能的使用限制例1附录 ──
确定起飞和着陆性能所用的程序
1. 总则
1.1 除另有规定外,均用标准大气和无风条件。
1.2 发动机功率是以相当于标准条件下的80%相对湿度的水蒸气压力为基准。在高于标准温度条件下确定性能时,假定指定高度上的水蒸气压力仍保持上述标准大气条件下规定的数值。
1.3 对一特定飞行条件所需的每一套性能数据,是根据动力装置的辅助设备吸收与该飞行条件相适应的功率正常数量确定的。
1.4 可选定不同的襟翼位置。这些位置只要与可接受的操作方法相适应,容许随质量、高度和温度而改变。
1.5 重心位置在允许的范围之内选定,以便按考虑的规范指定的形态和功率取得的性能属于最低限。
1.6 定翼飞机性能是用在一切情况下均不超出批准的动力装置使用极限的方式确定的。
1.7 编制确定的性能表,使其能直接显示符合定翼飞机性能的使用限制。
2. 起飞
2.1 通则
2.1.1 确定起飞性能数据取决于:
a) 下列各条件:
1) 海平面;
2) 定翼飞机质量等于海平面最大起飞质量;
3) 水平、平整、干燥与坚硬的起飞道面 (陆上飞机);
4) 公布密度的平静水面 (水上飞机)。
b) 下列各变量的选定范围:
1) 大气条件,即高度以及气压高度和温度;
2) 定翼飞机质量;
3) 与起飞方向平行的稳定风速;
4) 与起飞方向垂直的稳定风速 (水上飞机);
5) 均匀的起飞道面坡度 (陆上飞机);
6) 起飞道面的类型 (陆上飞机);
7) 水面情况 (水上飞机);
8) 水的密度 (水上飞机);
9) 水流强度 (水上飞机)。
2.1.2 修正性能数据以获得恶劣大气条件下的数据的方法,包括适当允许在此条件下必要的增加空速和增加整流罩鱼鳞片或散热器风门的开度,以维持发动机的温度在适当的限制之内。
2.1.3 对于装有可收放浮筒的水上飞机,起落架等名词要作适当的说明以供可收放浮筒的操作使用。
2.2 起飞安全速度
2.2.1 起飞安全速度是一选定的不小于下列数值的空速 (校正空速):
a) 对两台动力装置的定翼飞机为1.20Vs1;
b) 对两台以上动力装置的定翼飞机为1.15Vs1;
c) 按2.3规定的最小操纵速度的1.10倍;
其中Vs1适用于2.3.1 b)、c)和d)所述的形态。 ATT C-5 1/11/01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 部分
2.3 最小操纵速度
2.3.1 最小操纵速度(VMC)的确定不超过等于1.2Vs1的速度,其中Vs1与最大审定起飞质量的下列情况相适应:
a) 所有动力装置都在最大起飞功率;
b) 起落架收上;
c) 襟翼在起飞位置;
d) 发动机整流罩鱼鳞片和散热器风门在建议的起飞时正常使用位置;
e) 定翼飞机配平在起飞状态;
f) 定翼飞机已升空,且地面效应可不计。
2.3.2 最小操纵速度,即在该速度上任一动力装置不工作时,可以恢复定翼飞机操纵并保持定翼飞机在这个速度上不带偏转或不超过5°坡度作直线飞行。
2.3.3 从该动力装置不工作时起至完成恢复操纵为止,不需要驾驶员的特殊技能、警觉和体力即可防止除性能损失所导致的高度损失以外的任何高度损失或任何大于20°的航向变化,定翼飞机也不致呈现危险的姿态。
2.3.4 应验证在恢复操纵后和重新配平前,定翼飞机在此速度上保持稳定的直线飞行,操纵方向舵的力量不需超过800牛顿,同时也不需要飞行组减少其余动力装置的功率。
2.4 临界点
2.4.1 临界点是一个选定点,为了确定加速 — 停止距离和起飞航径,假定在此点上临界动力装置发生失效。必须向驾驶员提供确定已达到临界点的方便可靠的方法。
2.4.2 如果临界点处在空速小于起飞安全空速的一点上,则要验证临界动力装置在直至对应于临界点的最小速度上的所有速度上突然失效时,用正常驾驶技巧不需减少其余动力装置的推力即可良好地操纵定翼飞机并安全地继续起飞。
2.5 所需的加速 — 停止距离
2.5.1 所需的加速 — 停止距离,即从静止滑跑起点到达的临界点并从此点 (假定临界动力装置突然在此失效) 直至停止 (陆上飞机) 或减速至约6公里/小时 (3节) (水上飞机) 所需的距离。
2.5.2 在确定此距离时,除允许使用机轮刹车外还可使用制动方法,或用这种方法替代机轮刹车,只要它们是可靠的和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能得到协调一致的效果,而不需要特殊技巧来操纵定翼飞机。
2.5.3 在这个距离内,起落架始终保持在放下的位置。
2.6 起飞航径
2.6.1 通则
2.6.1.1 起飞航径的确定可用2.6.2分段方法或用2.6.3的连续方法,或用二者混合的任何可接受的方法。
2.6.1.2 当起飞航径可能受使用自动改变俯仰设备的影响时,允许对2.6.2.1 c)1)和2.6.3.1 c)加以调整,但须对2.6举例说明的性能安全水平予以验证。
2.6.2 分段方法
2.6.2.1 为了明确起飞航径,须确定下列各段: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附件6 第1部分 第八版 第30次修订(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