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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2 19:5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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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签署放行单人员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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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0 8-4

第9章 定翼飞机飞行组
9.1 飞行组的组成
9.1.1 飞行组的组成和人数不得少于运行手册中的规定。除定翼飞机飞行手册或其他与适航证有关的文件中规定的最少人数外,飞行组还须包括考虑到所用定翼飞机的型别、有关运行的类型以及飞行组换班间隔的飞行持续时间等因素需要增加的成员。
9.1.2 通信员
飞行组中必须至少有一名成员持有登记国颁发或认可的有效执照,批准其操作所用类型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9.1.3 飞行机械员
当定翼飞机在设计上已备有单独的飞行机械员位置时,其飞行组必须至少包括一名专门指定在此位置上工作的飞行机械员,除非该位置的有关工作能由飞行组中另一名持有飞行机械员执照的成员,在不影响其自身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令人满意地完成。
9.1.4 飞行领航员
在所有的运行中,当驾驶员在其工作位置上不能充分完成经营人所在国指定的、安全飞行所必要的领航工作时,飞行组中必须至少有一名持有领航员执照的机组成员。
9.2 飞行组成员的应急职责
经营人必须为每一机型规定在发生紧急情况或需要紧急撤离定翼飞机时,每名飞行组成员各自应尽的职责。完成这些职责的年度训练必须包含在经营人的训练大纲中,还必须包括对规定要携带的应急和救生设备的使用讲解和应急撤离定翼飞机的演练。
9.3 飞行组成员的训练大纲
9.3.1 经营人必须制定并保持一份由经营人所在国批准的地面和飞行训练大纲,以保证所有飞行组成员对于所担负的工作接受了充分的训练。训练大纲须:
a) 包括经营人所在国规定的地面训练设施和飞行训练设施以及合格的教员;
b) 包括飞行组成员所飞机型的地面与飞行训练;
c) 飞行组正确的配合训练以及由动力装置、机体或系统故障、失火或其他异常情况引起的各种类型的应急和非正常情况下的处置程序训练;
d) 包括与用于预期的运行领域的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包括威胁和差错管理的人的行为能力有关的知识与技能以及危险品运输方面的训练;
e) 保证所有飞行组成员知道他们所担负的职责以及同其他机组成员间的职责关系,尤其是不正常和紧急方面的程序;和
f) 按经营人所在国的要求定期执行,并必须包括对胜任能力的评估。
注1: 4.2.4禁止飞机在载客或载货飞行中模拟紧急或不正常情况。
注2: 在经营人所在国认为适当的范围内,飞行训练可以在该国为此目的而批准的飞行模拟训练装置上进行。
注3:9.2和9.3所要求的复训范围可以变动,不需要同某一机型进行的初始训练一样广泛。
注4:在经营人所在国认为可行的范围内,可以采用函授、书面考试以及其他方法满足定期地面训练的要求。 附件 6 — 第 I 部分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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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 部分
注5:危险品运输训练的规定包含在《附件18》中。
注6:提高与人的行为能力相关的知识与技能的训练大纲的设计指导,载于《人的因素培训手册》(Doc 9683).
注7:为驾驶员提供的关于飞行程序参数和运行程序的资料载于PANS-OPS第I卷。关于编制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的标准载于PANS-OPS第II卷。某些国家使用的超障准则和程序可能与PANS-OPS不同,出于安全原因,了解这些差异是重要的。
注8:关于设计飞行机组成员训练大纲的指导材料载于《运行手册的编写》(Doc 9376号文件)。
注9:关于使用不同方法评估能力的指导材料载于《空中航行服务程序——培训》(PANS-TRG)(Doc 9868号文件)第2章的附篇中。
9.3.2 下列情况应被认为已满足针对特定机型进行定期飞行训练的要求:
a) 在经营人所在国认为可行的范围内,使用该国为此目的而批准的飞行模拟训练装置进行训练;或
b) 在适当时期内,完成9.4.4所要求的该型定翼飞机的熟练性检查。
9.4 资格要求
注:关于交叉机组资格、混合机队飞行和交叉计时的一般性指导,参见《建立国家人员执照颁发系统的程序手册》(Doc 9379号文件)。
9.4.1 机长和副驾驶的近期经历
9.4.1.1 经营人不得指派机长或副驾驶在起飞和着陆时操作某一型号或其改型的定翼飞机的飞行操纵装置,除非该驾驶员在前90天之内,在相同型号的定翼飞机上或在为此目的而批准的飞行模拟机上,至少在三次起落中操作过飞行操纵装置。
9.4.1.2 当机长或副驾驶员驾驶在操作程序、系统和操纵方面具有相同特性的同一型号飞机的若干改型或不同型号的飞机时,缔约国必须决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将9.4.1.1对于飞机的每个改型或每个型号的要求加以合并。
9.4.2 巡航替班驾驶员的近期经历
9.4.2.1 经营人不得指派驾驶员在某一型号或其改型的定翼飞机上担任巡航替班驾驶员的职责,除非该驾驶员在前90天之内:
a) 作为机长或副驾驶操作过相同型号的定翼飞机;或
b) 在相同型号的定翼飞机上或在为此目的而批准的飞行模拟机上,进行过飞行技术复训,并执行过进近和着陆程序。进近和着陆程序可以按不担任操纵职责的方式进行。
9.4.2.2 当巡航替班驾驶员驾驶在操作程序、系统和操纵方面具有相同特性的同一型号飞机的若干改型或不同型号的飞机时,缔约国必须决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将9.4.2.1对于飞机的每个改型或每个型号的要求加以合并。
9.4.3 机长的地区、航路和机场资格
9.4.3.1 在驾驶员符合9.4.3.2和9.4.3.3要求之前,经营人不得指派该驾驶员在其尚无飞行资格的航路或航段上担任定翼飞机的机长。
9.4.3.2 每一名驾驶员必须向经营人演示其在下述方面具有的足够知识:
a) 对于所飞航路和所用机场,必须包括下列知识:
1) 地形和最低安全海拔高度;
2) 季节性气象情况;
3) 气象、通信和空中交通设施、服务与程序; 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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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章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4) 搜寻与援救程序;和
5) 沿飞行航路的相关导航设施和程序,包括远程导航程序;和
b) 适用于飞越人口密集区和空中交通密集地区、障碍物、建筑群、灯光、进近助航设备的程序以及进场、离场、等待与仪表进近程序和适用的最低运行标准。
注:关于进场、离场、等待和仪表进近等程序的演示,可在为此目的而批准的有关训练设备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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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6 第1部分 第八版 第30次修订(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