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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2 19:5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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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任何修订中的国际标准之间的任何差异通知本组织。如果通知这种差异对航行安全是重要的,也请各缔约国将这种通知扩大到与本附件及其任何修订中的建议措施之间的任何差异。此外,还请各缔约国将随后可能出现的任何差异或撤销前已通知的任何差异随时通知本组织。在本附件的每一修订获得通过之后,一项有关通知差异的特定请求将立即送达各缔约国。
各国除承担公约第38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注意《附件15》的规定,即通过航行情报服务公布其本国的规章和措施与国际民航组织的有关各项标准和建议措施之间的差异。
资料的公布 根据本附件规定的标准和建议措施而提供的影响航空器运行的设施、服务和程序,其建立、撤销和改变,应根据《附件15》的规定予以通知和实施。
附件各组成部分的地位
附件由以下各部分组成,但并不一定每个附件都具有这些部分,这些部分的地位如下:
1. 组成附件正文的材料
a) 标准和建议措施 根据公约规定由理事会通过。其定义如下:
标准 凡有关物理特性、结构、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的规范,其统一应用被认为对国际航行的安全和正常是必需的,各缔约国将按照公约予以遵守;如不可能遵照执行时,按照公约第38条要求,必须通知理事会。
建议措施 凡有关物理特性、结构、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的规范,其统一应用被认为对国际航行的安全、正常或效率是有利的,各缔约国将力求按照公约予以遵守。
b) 附录 理事会通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一部分,为了方便起见而单独组成的材料。
c) 定义 对标准和建议措施中所用术语的界定,这些术语由于在字典中找不到可接受的词义,所以不能自明其义。定义本身并无独立的地位,但是在使用此项术语的每一标准和建议措施中是一个重要部分,因为术语含义的改变会影响规范的内容。
d) 表和图 附加于一项标准或建议措施或对标准或建议措施进行说明的表和图以及在本附件中提及的表和图,是有关标准或建议措施的一部分,并与标准或建议措施具有同等地位。
应注意附件中有些标准以参照方式把具有建议措施地位的其他规范包括进来。在这种情况下,被参照的建议措施的正文即成为该标准的一部分。
2. 经理事会批准,与标准和建议措施一起出版的材料
a) 前言 由根据理事会的行动编写的历史性和解释性材料组成,其中包括对公约和通过的决议所产生的各国在应用标准和建议措施方面所承担义务的解释;
b) 引言 由解释性材料组成,列在各部分、章、节的开头以帮助理解正文的应用;
c) 注 在正文的适当地方所加的注释,用以说明有关标准和建议措施的实际资料或参考资料,但不构成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一部分;
d) 附篇 是对标准和建议措施的补充材料,或作为应用标准和建议措施而列入的指导材料。
语言文字的选择
本附件以中文、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六种文字通过。要求每一缔约国从中选择一种文本直接使用或译成本国文字,以便在本国实施和用于公约规定的其他用途,并相应地将此通知本组织。
编辑上的安排
为了一目了然地表明各条条文的地位,采用了以下做法:“标准”用细正体字(中文译本中用宋体字 — 译注);“建议措施”用细斜体字(中文译本中用楷体字 — 译注)并冠以“建议”(黑体)字样以表明其地位;“注”
1/11/01 (xii)
前言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中允许使用的非国际单位制的替代单位置于基本单位之后的括号内。当引用两套单位制时,切不可设想相对应的一对单位的数值是相等的和可以互换的,但可以推定,单独使用其中任何一套单位均可达到同等的安全水平。
用细斜体字 (中文译本中用楷体字 — 译注)并冠以“注”字以表明其地位。
在编写各项规范时,采用了以下办法:“标准”使用了关键词“必须/须”,“建议措施”则使用了关键词“应该/应”。
凡援引本文件中有编号和/或有标题的部分时,均包括该部分的所有各分款。
本文件中使用的计量单位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5》中规定的国际单位制一致。在《附件5》
(xiii) 1/11/01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 部分
表A 《附件6》的各次修订
修 订
根 据
内 容
通过日期 生效日期 执行日期
第一版
来自于附件6第六版,包括第152次修订
1969.01.23
1969.05.23
1969.09.18
1
(第二版)
第六次航行会议
a) 将制定航路最低飞行高度的责任重点由经营人转移到飞越国家;
b) 规定在航路上作受管制的目视规则飞行的定翼飞机所需的附加仪表;
c) 当不能按目视地标参照物航行时,允许定翼飞机使用无线电导航设备以外的其他设备进行导航,如完全用自主式导航设备(只要其能力符合要求),则可消除必须携带无线电导航设备的任何要求。
1970.05.25
1970.09.25
1971.02.04
2
机场周围航空器噪声特别会议 (1969)和超音速运输机专家组第二次会议
a) 定翼飞机在起飞开始或在预定着陆时的质量,除规定的情况之外,不得超过其适用的噪声审定标准规定的相应最大质量;
b) 定翼飞机上应携带噪声审定文件;
c) 所有拟在15 000米 (49 000英尺)以上飞行的定翼飞机应装有可以连续测量和指示定翼飞机所受到的总辐射量的设备。
1971.04.02
1971.08.02
1972.01.06
3
理事会根据大会的A17-10决议所采取的措施
为本附件制定了一项建议措施,要求在所有载客的定翼飞机内,驾驶舱舱门应能从驾驶舱内被锁上。
1971.12.10
1972.04.10
1972.12.07
4
(第三版)
航行委员会对附件的审查
a) 从第2章内删去允许在规定的情况下把某些作为标准的规定变为建议措施的条款;
b) 提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这一术语代替“机场气象最低标准”;
c) 提出“决断相对高度”、“仪表气象条件”、“跑道视程”和“目视气象条件”等术语;
d) 提出要求经营人向登记国提供一份运行手册,并在手册内加入某些强制性材料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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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6 第1部分 第八版 第30次修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