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标签

当前位置: 主页 > 航空资料 > 国外资料 > ICAO >

时间:2010-07-22 19:5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座椅和固定装置,在每个旅客座位上都装有双肩带或有对角肩带的安全带;
i) 在发动机失效后,当增压的定翼飞机从最大审定高度按照最大滑翔性能下降时,应向所有乘员提供充足的备用氧气,直到下降至不再需要备用氧气的高度为止;
j) 独立于起落架的着陆灯,能够在夜间迫降时充分照亮接地区;和
k) 发动机火警系统。
3. 最低设备清单
经营人国家必须要求按照第5章5.4批准经营人最低设备清单,对夜间和/或IMC运行及昼间/VMC运行所要求的运行设备作出规定。
4. 飞行手册资料
飞行手册必须包括关于单发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定翼飞机在夜间和/或按照IMC运行的限制、程序、批准状况和其他资料。
5. 报告征候
5.1 批准使用单发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定翼飞机在夜间和/或按照IMC运行的经营人,必须将所有重大的失效、故障或缺陷向经营人国家报告。经营人国家随后再将其通知设计国。
5.2 经营人国家必须审查安全数据和监控可靠性的资料,以便能够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保证实现预期的安全程度。经营人国家将向有关的型号许可证持有人和设计国通知重要征候或需要特别关注的趋势。
6. 经营人的计划
6.1 经营人的航路规划在对预期运行的航路或地区进行评估时,必须考虑到全部有关的资料,其中包括以下各项:
a) 拟飞越地形的性质,包括在万一发动机失效或重大故障时进行安全迫降的可能性;
b) 气象资料,包括可能影响飞行的季节性和其他恶劣的气象影响;和
c) 经营人国家规定的其他标准和限制。
6.2 经营人必须确定在万一发动机失效时可供使用的机场或安全迫降着陆区,并将其位置输入区域导航系统。
注1:“安全”迫降在此情况下是指在一区域着陆,尽管定翼飞机可能发生严重损坏,但能够合理地预期将不会导致人员重伤或死亡。
注2:对于第5章5.1.2中规定的在万一发生发动机失效时允许安全迫降的航路和天气条件下的运行,附录3中6.1和6.2对根据第5章5.4批准的定翼飞机未作要求。由于高可靠性发动机、附加系统和运行设备以及本附录规定的程序和培训要求,因而未规定沿航路各点为这些定翼飞机提供迫降区。
7. 飞行机组的经历、训练和检查
7.1 经营人国家必须对单发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定翼飞机在夜间和/或按照IMC运行规定飞行机组所需要的最低经历。
7.2 经营人的飞行机组训练和检查必须适合单发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定翼飞机在夜间和/或按照IMC运行,包括正常、不正常和紧急程序,尤其是发动机失效程序,其中包括在夜间和/或按照IMC的条件下降至安全迫降。
8. 水面上空的航路限制
考虑到季节性气象的影响,包括可能的海面情况和温度,以及可提供的搜寻与援救服务,如果水面上空运行超出了能滑翔至适宜进行安全迫降的陆地的距离,经
24/11/05
No.29 APP 3-2
附录 3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营人国家必须对单发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定翼飞机在夜间和/或按照IMC在水面上空运行实行航路限制标准。
9. 经营人合格审定或认证
经营人必须通过经营人国家规定的合格审定和批准过程表明其具有使用单发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定翼飞机在夜间和/或按照IMC运行的能力。
注:适航性和运行要求的指导载于附篇I。
____________________
APP 3-3
24/11/05
No.29

附录4. 在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空域运行
对高度测量系统性能的要求
(注:见第7章7.2.5)
1. 对于在可能影响高度保持性能精度的所有细节上,名义上相同设计和制造的飞机组而言,高度保持性能的能力必须是该飞机组的总垂直误差(TVE)平均的量值不得大于25米(80英尺),如果平均的TVE量值z以米为单位,当0≤z25时,一个标准偏差值不得大于28-0.013z≤2,或如果平均的TVE量值z以英尺为单位,当0≤z80时,一个标准偏差值不得大于92-0.004z≤2。此外,TVE的各个性能参数必须具有以下特性:
a) 该组的高度测量系统误差(ASE)平均的量值不得大于25米(80英尺);
b) 平均ASE的绝对值数加上3个标准的高度测量系统误差(ASE)偏差不得大于75米(245英尺);和
c) 批准的飞行高度层与显示的实际飞行气压高度之间的差异必须以平均值0米为对称,标准偏差不得大于13.3米(43.7英尺)。此外,随着差异值增大,差异出现的频率必须至少按指数方式下降。
2. 如果飞机的机身和高度测量系统具有特殊特性,不能将其归类为第1段涵盖的飞机组,其高度保持性能的能力必须是该飞机总垂直误差(TVE)的各种成分具有以下特性:
a) 飞机的ASE值在所有飞行条件下不得大于60米(200英尺);和
b) 批准的飞行高度层与显示的实际飞行气压高度之间的差异必须以平均值0米为对称,一个标准偏差不得大于13.3米(43.7英尺)。此外,随着差异值增大,差异出现的频率必须至少按指数方式下降。
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6 — 第 I 部分 APP 4-1
24/11/05
No.29

附录5 空运经营人的安全监督
(注:参见第4章4.2.1.7)
1. 主要航空立法
1.1 经营人所在国必须制定和执行法律,以使国家能够通过民用航空当局(CAA)或为此目的建立的相同机构对民用航空进行管理。立法必须授权当局履行国家监督的责任。立法必须规定要制定规章、对空运经营人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并解决当局查明的安全问题。
注:本附录所用当局这一术语,是指民用航空当局及相同的机构,包括检查员和工作人员。
1.2 经营人所在国必须确保国家法律要求经营人能够使当局为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之目的,接触经营人的人员记录、航空器、运行和设施以及相关的记录。
注:使国家能履行其运行检查、合格审定及持续监督责任制度的关键要素的指南,载于《安全监督手册》(Doc 9734 号文件)A部分 —《国家安全监督制度的建立与管理》,《运行检查、合格审定及持续监督程序手册》(Doc 8335号文件)和《适航手册》(Doc 9760号文件)。
2. 具体的操作规章
2.1 经营人所在国必须通过规章,规定航空器运行和航空器维修的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附件。
2.2 经营人所在国必须确保其规章足够全面、详尽并相对于技术和运行环境的变化是现时的,确保令人满意地遵守它们将会对实施运行产生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附件6 第1部分 第八版 第30次修订(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