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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2 19:5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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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舱内大气压力在700至620百帕之间的运行时间超过30分钟时,能在该运行时间内向所有机组成员和10%的乘客供氧;和
b) 舱内大气压力低于620百帕的全部运行时间内,能向所有机组成员和乘客供氧。
4.3.8.2 增压的定翼飞机必须带有充足的呼吸用氧,在定翼飞机失压时,任何载人舱室的大气压力低于700百帕的全部时间内,能够根据实施飞行的环境状况为所有机组成员和乘客提供氧气,否则不得开始飞行。此外,当定翼飞机在大气压力低于376百帕的高度飞行或在大气压力高于376百帕的高度飞行但不能在4分钟内安全下降到大气压力等于620百帕的高度时,必须能为客舱中的乘员提供不少于10分钟的氧气。
4.4 飞行中程序
4.4.1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4.4.1.1 除非最新得到的资料表明,在预计到达时刻,能按4.2.7.1规定的运行最低标准在预定着陆机场或至少一个目的地备降机场完成着陆,否则不得继续向预定着陆机场飞行。
4.4.1.2 除非报告的能见度或控制跑道视程高于规定的最低标准,否则精密进近在外指点标定位点以外或非精密进近距机场低于300米(1000英尺)时,不得继续进行仪表进近。
4.4.1.3 当精密进近过外指点以后或非精密进近下降到距机场300米(1000英尺)以下,如果报告的能见度或控制跑道视程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进近可以继续到DA/H或MDA/H。在任何情况下,定翼飞机在任何机场不得在为该机场规定的运行最低标准限制点以外而继续进近着陆。
注:控制跑道视程是用来确定是否达到最低运行标准的一个或更多跑道视程报告位置(接地、中途点和最后停止)报告的值。当使用跑道视程时,控制跑道视程是接地的跑道视程,除非国家标准另有规定。
4.4.2 气象观测
注:飞行中在定翼飞机上进行气象观测、记录和报告的程序载于《附件3》、《空中导航服务程序—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Doc 4444)和相应的《地区补充程序》(文件Doc 7030)。
4.4.3 危险飞行条件
在遇到与气象条件无关的危险飞行条件时,必须尽快报告有关航站。提交的这种报告必须给出可能涉及其他航空器安全的细节。
4.4.4 值勤岗位上的飞行组成员
4.4.4.1 起飞和着陆 需要在驾驶舱值勤的所有飞行组成员必须在各自的岗位上。
4.4.4.2 航路 需要在驾驶舱值勤的所有飞行组成员除为履行与定翼飞机运行有关职责或由于生理需要而有必要离开外,都必须在各自的岗位上。
4.4.4.3 座椅安全带 所有飞行组成员在执勤岗位上时必须始终系紧安全带。
4.4.4.4 安全背带 每个坐在驾驶员座椅上的飞行组成员在起飞和着陆阶段都必须始终系紧安全背带;其他飞行组成员在起飞和着陆阶段除肩带妨碍执行任务时可松开肩带(但必须系紧座椅安全带)以外,也必须始终系紧安全背带。
注:安全背带包括肩带和一个可以单独使用的座椅安全带。 4-7 No.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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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 部分
4.4.5 氧气的使用
4.4.5.1 根据4.3.8.1或4.3.8.2在要求的供氧情况下,所有飞行组成员在飞行中执行与定翼飞机安全运行密切相关的职责时,必须连续使用呼吸用氧。
4.4.5.2 增压定翼飞机的所有飞行组成员在大气压力低于376百帕的高度以上飞行时,在其值勤位置上必须备有一个可以随时供氧的快速佩戴式氧气面罩。
4.4.6 增压定翼飞机发生失压时对客舱
乘务员和乘客的保护
建议 当发生失压并有必要实施紧急下降时,应向客舱乘务组提供相应的保护,以使其尽可能保持知觉,并且在紧急情况之后转入稳定飞行时能够对乘客实施急救。同时应采用相应的设备或操作程序来对旅客进行保护,以保证在发生失压而受缺氧影响后尽可能保持生存。
注:这并不是要求在因失压而需要实施紧急下降程序时,客舱乘务组始终能够为乘客提供协助。
4.4.7 飞行中的运行指令
如可行,涉及更改空中交通服务飞行计划的运行指令在发给定翼飞机之前,必须和有关的空中交通服务部门进行协调。
注:当无法进行上述协调时,运行指令应要求驾驶员在飞行计划改变之前在可能的情况下从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取得相应许可 。
4.4.8 仪表飞行程序
4.4.8.1 机场所在国必须批准并颁布一个或多个按照仪表进近和着陆运行分类而设计的仪表进近程序,以服务于用于仪表飞行运行的每条仪表跑道或机场。
4.4.8.2 所有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定翼飞机都必须遵守机场所在国批准的仪表飞行程序。
注1:对仪表进近和着陆运行分类的定义见本附件第1章。
注2:仪表飞行运行中涉及的运行人员所使用的建议运行程序,见《空中导航服务程序 — 航空器运行》(Doc 8168)第I卷。
注3:指导程序专家的仪表飞行程序的设计标准见《空中导航服务程序 — 航空器运行》(Doc 8168)第II卷。
4.4.9 定翼飞机减噪运行程序
4.4.9.1 建议 定翼飞机减噪运行程序应遵守《空中导航服务程序 — 航空器运行》(文件Doc 8168)第I卷第5部分的条款。
4.4.9.2 建议 经营人为某一机型制定的减噪程序应适用于所有机场。
4.5 机长职责
4.5.1 在舱门关闭以后,机长必须对定翼飞机上所有机组人员、旅客和货物的安全负责。在定翼飞机从为起飞目的开始移时起至飞行结束后完全停止和作为主要推力的发动机关机为止的时间内,机长还必须对定翼飞机的运行和安全负责。
4.5.2 机长必须保证严格遵守4.2.5所规定的检查单。
4.5.3 机长必须负责以现有的、最迅速的方法将定翼飞机事故情况,包括人员严重受伤或死亡、定翼飞机或财产的重大损坏,通知最近的有关当局。
注:“严重受伤”一词的定义见附件13。
4.5.4 在飞行结束时,机长必须负责将所有已知的或怀疑的定翼飞机故障向经营人报告。
4.5.5 机长必须对含有11.4.1所列各项内容的飞行日志或一般报告负责。
注: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第10届大会(1965年6至7月于加拉加斯)的A10-36号决议,“如果《附件9》中所述的一般报告按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34条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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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0 4-8
第 4 章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了飞行日志需要包括的所有信息,各缔约国可考虑将其作为飞行日志的一种可以接受的形式。”
4.6 飞行运行员/飞行签派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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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6 第1部分 第八版 第30次修订(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