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标签

当前位置: 主页 > 航空资料 > 国外资料 > ICAO >

时间:2010-07-22 19:5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6.3.8.2 建议:所有最大审定起飞质量在5 700千克以上至27 000千克(含)、其原型机在1969年9月30日以后经适当的国家当局审定的涡轮动力定翼飞机,应装备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以记录飞行中驾驶舱的声音情况。
6.3.9 驾驶舱话音记录器 — 记录时间
6.3.9.1 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必须至少能够保存最后30分钟运行中所记录的信息。
6.3.9.2 建议:安装在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5 700千克、1990年1月1日(含)以后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的定翼飞机上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应至少能够保存最后2小时运行中所记录的信息。
6.3.9.3 安装在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5 700千克、2003年1月1日以后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的定翼飞机上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必须至少能够保存最后2小时运行中所记录的信息。
6.3.10 飞行记录器 — 结构与安装
飞行记录器的结构、位置与安装必须能够对记录的信息提供最大可能的保护,以便将所记录信息保存、复原并译码。飞行记录器必须满足规定的防撞性和防火要求。
注:工业防撞性和防火规范见欧洲民用航空电子组织(EUROCAE)文件ED55和ED56A等。
6.3.11 飞行记录器 — 使用
6.3.11.1 不得在飞行中关断飞行记录器。
6.3.11.2 为保存飞行记录器的记录,在发生事故或事件的飞行结束后,必须关断飞行记录器。按照附件13
23/11/06
No.30 6-6
第 6 章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的规定对飞行记录器进行处理前,不得重新接通飞行记录器。
注1:实施调查的国家调查当局考虑事件的严重性及具体情况 (包括对运行的影响) 后,将确定是否需要从航空器上拆下飞行记录器的记录。
注2:经营人在保存飞行记录器的记录方面的责任见11.7。
6.3.12 飞行记录器 — 持续可用性
对于飞行数据(FDR)和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系统的记录,必须进行运行检查与评估,以确保记录器的持续可用性。
注:飞行数据(FDR)与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系统的检查程序见附篇D。
6.4 按目视飞行规则(VFR)运行的
所有定翼飞机
6.4.1 按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所有定翼飞机必须装备:
a) 一个磁罗盘;
b) 一个指示时、分、秒的准确的计时表;
c) 一个灵敏的气压高度表;
d) 一个空速表;和
e) 有关当局可能规定的附加仪表和设备。
6.4.2 作为管制飞行而实施的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必须根据6.9进行装备。
6.5 跨水飞行的所有定翼飞机
6.5.1 水上飞机
作任何飞行的水上飞机必须装备:
a) 供机上每个人使用的各一件救生衣或等效的个人漂浮装置,并存放在从使用该装置者的座位或床位处易于取用的地方;
b) 《国际海上防撞规则》所规定的声音信号设备(如适用);和
c) 一副海锚。
注:“水上飞机”包括用作水上飞机的水陆两用机。
6.5.2 陆上飞机
6.5.2.1 陆上飞机在下列情况下必须携带6.5.2.2规定的设备:
a) 对于按照5.2.9或5.2.10运行的陆上飞机,在跨水飞行离岸距离大于93公里(50海里)时;
b) 对于所有其他的陆上飞机,当在跨水航路飞行且离岸超过其滑翔距离时;和
c) 自机场起飞或着陆时,起飞或进近航迹处于水面上空,经营人所在国认为在发生不正常情况时有可能实施水上迫降。
6.5.2.2 6.5.2.1所指的设备必须包括供机上每个人使用的各一件救生衣或等效的个人漂浮装置,并存放在从使用该装置者的座位或床位处易于取用的地方。
注:“陆上飞机”包括用作陆上飞机的水陆两用机。
6.5.3 远程跨水飞行的所有定翼飞机
6.5.3.1 对于按照5.2.9或5.2.10实施跨水航路运行的定翼飞机,如果离开适合于应急着陆机场的距离超过以巡航速度飞行120分钟的距离或740公里(400海里)(以较少者为准),或者对于实施跨水航路运行的其他所有定翼飞机,如果离开适合于应急着陆机场的距离超过以巡航速度飞行30分钟的距离或185公里(100海里)(以较少者为准),则除了应携带6.5.1或6.5.2(以适用者为准)所规定的设备以外,还必须安装下列设备: 6-7
23/11/06
No.30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 部分
a) 可供机上人员乘坐的足够数量的救生筏,存放在紧急时便于取用的地方,并备有与实施的飞行相适合的救生设备(包括维持生命的设备);和
b) 附件2所规定的烟火救生信号设备。
6.5.3.2 按照6.5.1 a)、6.5.2.1和6.5.2.2携带的每一救生衣及等效的个人漂浮装置必须装备便于人员定位的电力照明装置,但采用救生圈以外的其他个人飘浮装置来满足6.5.2.1 c)的要求时除外。
6.6 在指定陆地区域上空飞行的
所有定翼飞机
在有关国家指定为搜寻和援救特别困难的陆地区域上空运行的定翼飞机,必须配备适合于所飞越地区的信号发生装置和救生设备(包括维持生命的设备)。
6.7 在高高度飞行的所有定翼飞机
注:标准大气中的近似高度和本文所用的绝对气压值对应如下:
绝对气压 米 英尺
700百帕 3 000 10 000
620百帕 4 000 13 000
376百帕 7 600 25 000
6.7.1 拟在乘员舱压力低于700百帕的高度上运行的定翼飞机,必须装备4.3.8.1要求的氧气储存与分配装置。
6.7.2 拟在大气压力低于700百帕的飞行高度运行但装有相应的设备能够将乘员舱压力保持在700百帕以上的定翼飞机,必须装备4.3.8.2要求的氧气储存与分配装置。
6.7.3 在1962年7月1日或以后投入使用的增压定翼飞机,拟在大气压力低于376百帕的飞行高度运行时,必须装备在任何危险的失压情况下向驾驶员提供明确警告的装置。
6.7.4 建议:1962年7月1日以前投入使用的增压定翼飞机,拟在大气压力低于376百帕的高度飞行时,应装备在任何危险的失压情况下向驾驶员提供明确警告的装置。
6.7.5 在1998年11月9日或以后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的定翼飞机,拟在大气压力低于376百帕的高度运行或在大气压力高于376百帕的高度运行但在4分钟内不能安全下降到大气压力等于620百帕的高度时,必须按4.3.8.2的要求装备可自动脱落的氧气设备,氧气分配装置的总数必须超过乘客和客舱乘务组座位数的10%。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附件6 第1部分 第八版 第30次修订(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