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4.6.1 飞行运行员/飞行签派员按4.2.1.4规定对飞行运行控制和监督的方法必须做到:
a) 协助机长进行飞行准备,并提供有关资料;
b) 协助机长准备运行和空中交通服务飞行计划,签署飞行计划(如适用),并向有关的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提交空中交通服务飞行计划;和
c) 以适当的方法向飞行中的机长提供安全飞行所需的资料。
4.6.2 出现紧急情况时,飞行运行员/飞行签派员必须:
a) 启用运行手册规定的程序,同时避免采取任何与ATC程序发生冲突的行动;和
b) 将安全实施飞行所必要的与安全有关的资料通知机长,包括飞行中对飞行计划进行必要修改的有关资料。
注:飞行期间,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机长还将类似资料通知飞行运行员/飞行签派员也同样重要。
4.7 对双发涡轮定翼飞机延伸航程运行
(ETOPS)的附加要求
4.7.1 对于双发涡轮定翼飞机,在航路上以单发巡航速度飞到可用航路备降机场的时间超过经营人所在国对该种运行所规定的门限时间要求时,除非经经营人所在国特殊批准,否则不得在该航路上运行,但符合4.7.4规定者除外。
注1:关于上述门限时间值的指南见附篇E。
注2:在审批可达到5.2.11规定的运行时,有关可用的和合适的备降机场的指导材料载于附篇E。
4.7.2 在批准这种运行时,经营人所在国必须确保:
a) 该定翼飞机型号的适航审定;
b) 推力系统的可靠性;和
c) 经营人的维修程序、运行措施、飞行签派程序和机组训练大纲;
能够达到《附件6》和《附件8》中有关条款规定的总体安全水平。在进行这种评审时,必须考虑所飞的航路、预期的运行条件以及可用航路备降机场的位置。
注1:有关遵守本款要求的指南载于附篇E。
注2:有关4.7.2预期的定翼飞机系统性能水平和可靠性的指南及4.7.2所要求的持续适航性的指南,见《适航性手册》(Doc 9760)。
4.7.3 除非在可能到达航路备降场的时间段内,所需的航路备降机场可供使用,而且现有的资料表明这些机场的条件不低于为这种运行而批准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否则不得开始按4.7.1实施飞行。
4.7.4 建议 如经营人所在国的双发涡轮定翼飞机在1986年3月25日以前就已获得批准并在下述航路上运行,该航路上以单发巡航速度至可用航路备降场的飞行时间超过4.7.1确定的门限时间,则该经营人所在国应考虑允许在上述日期之后在该航路上继续实施这种运行。
4.8 手提行李
经营人必须保证,所有带上定翼飞机和带入客舱的行李均应牢固放好。
4.9 对单一驾驶员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
或在夜间运行的附加要求
4.9.1 除非得到经营人国家的批准,否则单一驾驶员不得按照IFR或在夜间运行定翼飞机。
4.9.2 单一驾驶员不得按照IFR或在夜间运行定翼
4-9 No.30
23/11/06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 部分
飞机,除非:
d) 最大审定起飞质量不超过5 700千克;
a) 飞行手册没有要求有一名以上的飞行机组;
e) 定翼飞机按照6.22的规定安装设备;和
b) 螺旋桨驱动的定翼飞机;
f) 机长符合9.4.5规定的对经历、培训、检查和近期经历的要求。
c) 批准的最大旅客座位布局不超过9个;
____________________
23/11/06
No.30 4-10
第5章 定翼飞机性能使用限制
5.1 总则
5.1.1 每架定翼飞机的运行,必须遵循登记国按本章相应标准制定的全面而详细的性能规定。
5.1.2 除5.4规定之外,单发定翼飞机只能在万一发动机失效时允许在安全迫降的天气和光照条件下以及符合此条件的航路和改航航路上运行。
5.1.3 建议 获得公约第41条所提供的豁免而不必符合附件8第IIIA部分和第IIIB部分的定翼飞机,登记国应保证尽量使其符合5.2所规定的性能水平。
5.2 适用于按附件8第IIIA部分和
第IIIB部分审定的定翼飞机
5.2.1 5.2.2至5.2.11所包含的标准适用于附件8第IIIA部分第IIIB部分所适用的定翼飞机。
注:下列各项标准并不包括国家适航性规章中定量的技术指标。这些指标应按5.1.1要求,由各缔约国以国家要求的形式加以补充。
5.2.2 对于5.2.1所涉及的定翼飞机,5.1.1中提及的全面而详细的国家适航规章有关部分所确定的性能水平,至少必须等同于本章各项标准所规定的总体性能水平。
注:附篇C中包含的指导性材料举例说明了本章各项标准和建议措施所预期的性能水平。
5.2.3 定翼飞机的运行必须符合适航证中的条件并且不得超出在其飞行手册中所包含的、经批准的使用限制。
5.2.4 登记国必须采取合理而可行的预防措施,以确保在所有预期的运行条件 (包括未在本章各条款中包含的条件) 下,保持本章各条款预期达到的总体安全水平。
5.2.5 除非定翼飞机飞行手册所提供的性能资料表明所要实施的飞行符合5.2.6至5.2.11的标准,否则不得开始飞行。
5.2.6 在应用本章各项标准时,必须考虑严重影响定翼飞机性能的所有因素 (如:质量、使用程序、与机场标高相应的气压高度、气温、风、跑道坡度和跑道的状况,即对陆上定翼飞机为是否存在雪水、水和/或冰,对水上定翼飞机为水面情况)。这些因素必须直接作为运行参数加以考虑,或用余量或裕度的方法间接地加以考虑,这些余量或裕度可以用性能数据表给出,或者在定翼飞机据以运行的、全面而详细的性能规定中给出。
5.2.7 质量限制
a) 定翼飞机开始起飞时的质量,不得超过5.2.8规定的质量,也不得超过5.2.9、5.2.10和5.2.11规定的质量,同时应考虑到飞行过程中预计质量的减少、发生5.2.9和5.2.10的情况时出现的燃油排放以及5.2.7 c)和5.2.11关于备降机场的规定。
b) 定翼飞机开始起飞时的质量,不得超过飞行手册中为与机场标高相应的气压高度以及任何其他当地的气象条件 (如果这些条件作为确定最大起飞质量的参数) 规定的最大起飞质量。
c) 在任何情况下,定翼飞机在预计着陆时刻 (在预定着陆机场和任何目的地备降机场着陆) 的预计质量,不得超过飞行手册中为与机场标高相应的气压高度以及任何其他当地的气象条件 (如果这些条件作为确定最大着陆质量的参数) 规定的最大着陆质量。
d) 任何情况下,定翼飞机在开始起飞和预计着陆时刻 (在预定着陆机场和任何目的地备降机场着陆) 的质量,不得超过符合附件16第I部分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
附件6 第1部分 第八版 第30次修订(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