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标签

当前位置: 主页 > 航空资料 > 国外资料 > ICAO >

时间:2010-07-22 19:5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6.7.6 建议:1998年11月9日之前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的定翼飞机,拟在大气压力低于376百帕的高度运行或在大气压力高于376百帕的高度运行但不能在4分钟内安全下降到大气压力等于620百帕的高度时,应按4.3.8.2的要求装备可自动脱落的氧气设备,氧气分配装置的总数应超过乘客和客舱乘务组座位数的10%。
6.8 在结冰情况下运行的所有定翼飞机
在已知存在结冰或预期要遇到结冰的情况下运行的所有定翼飞机必须装备防冰和/或除冰装置。
6.9 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所有定翼飞机
6.9.1 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所有定翼飞机或者不参照一个或几个飞行仪表便不能保持其所需姿态的定翼飞机,必须装备:
a) 一个磁罗盘;
b) 一个指示时、分、秒的准确计时器;
c) 两个带转鼓计数器或同等指示方法的灵敏压力高度表;
注:三针式和膜盒式指针高度表均不能满足上述6.9.1 c)中的要求。
d) 一个可以防止因凝结或结冰而发生故障的空速指示系统; 23/11/06
No.30 6-8
第 6 章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e) 一个转弯侧滑仪;
f) 一个姿态指示器(人工地平仪);
g) 一个航向指示器(方向陀螺);
注:为满足以上6.9.1 e)、f)、g)的要求,如果能保持三种不同仪表所固有的防彻底失灵的安全防护装置,则可以使用组合仪表或集成飞行引导系统。
h) 一个指示陀螺仪表的供电是否充足的设备;
i) 一个在驾驶舱内指示外界大气温度的设备;
j) 一个爬升和下降速度指示器;和
k) 有关当局规定的其他仪表和设备。
6.9.2 所有超过5 700千克的定翼
飞机 — 电动姿态指示
仪表的应急电源
6.9.2.1 所有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5 700千克、在1975年1月1日以后投入使用的定翼飞机,都必须装有独立于主电源系统的应急电源,为姿态指示仪表(人工地平仪)提供最少30分钟的工作用电和照明用电,并使机长能够清楚地看到该仪表。应急电源在主电源系统完全失效后必须能够自动工作,并在仪表板上清楚地显示姿态指示器正由应急电源供电。
6.9.2.2 供任一驾驶员使用的仪表,其位置安排必须使驾驶员在其执勤岗位上仅需从沿飞行航迹前视时通常所处的位置和形成的视线作尽可能最小的偏移,就能很容易地看到仪表的指示。
6.10 在夜间运行的所有定翼飞机
在夜间运行的所有定翼飞机必须装备:
a) 6.9规定的所有设备;
b) 附件2对在飞行中或在机场活动区运行的航空器所要求的灯光;
注:满足附件2要求的航行灯光的规范,见本文附录1。附件8规定了灯光的一般特性。《适航性手册》(Doc 9760)中包含了对灯光的详细规定,以满足附件2对飞行中或在机场活动区内运行的航空器所提出的灯光要求。
c) 两个着陆灯;
注:未按附件8审定的定翼飞机,仅装有一个着陆灯但有两个单独供电的灯丝,可认为符合6.10 c) 的规定。
d) 所有供飞行组使用的,定翼飞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仪表和设备的照明;
e) 所有客舱灯光;和
f) 在每一个机组成员座位处有一个电筒。
6.11 载运乘客的
增压定翼飞机 ─ 气象雷达
建议:载运乘客的增压定翼飞机在夜间或仪表气象条件下,预计运行的航路区域中存在可被机载气象雷达探测到的雷雨或其他潜在的危险天气情况时,应装备可工作的气象雷达。
6.12 在15 000米(49 000英尺)以上
高度运行的定翼飞机 ─
辐射指示器
拟在15 000米(49 000英尺)高度以上运行的定翼飞机,必须能连续地检测和显示所接受到的全部宇宙辐射(即来源于银河系和太阳系的离子与中子辐射)的辐射率和每次飞行中累积的辐射剂量。设备的显示器必须处于飞行组成员易于看到的位置。
注:设备的校准是在有关国家当局认可的假设基础上进行的。 6-9
23/11/06
No.30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 部分
6.13 符合附件16第I卷噪声合格审定
标准的所有定翼飞机
定翼飞机必须携带噪声合格审定的证明文件。当此种文件或证明噪声合格审定载于登记国批准的另一文件的适当声明是以英文以外的语言发布时,则必须包括一份英文译文。
注:这一证件可包含在机上经登记国批准的任何机载文件中。
6.14 马赫表
所有用马赫数来表示速度限制的定翼飞机必须装备一个马赫表。
注:不排除用空速表导出马赫数,供空中交通服务使用。
6.15 要求装备近地警告系统(GPWS)
的定翼飞机
6.15.1 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5 700千克或批准载客数超过9人的所有涡轮发动机定翼飞机,必须装备近地警告系统。
6.15.2 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15 000千克或批准载客数超过30人的所有涡轮发动机定翼飞机都必须装备具有前视地形避让功能的近地警告系统。
6.15.3 在2004年1月1日或以后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5 700千克或批准载客数超过9人的所有涡轮发动机定翼飞机都必须装备具有前视地形避让功能的近地警告系统。
6.15.4 自2005年1月1日起,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5 700千克或批准载客数超过9人的所有涡轮发动机定翼飞机都必须装备具有前视地形避让功能的近地警告系统。
6.15.5 建议:最大审定起飞质量等于或少于5 700千克并批准载客数超过5人但不超过9人的所有涡轮发动机定翼飞机应装备提供6.15.8 a)和 c)规定的告警、距离地形过近告警和前视地形避让功能的近地警告系统。
6.15.6 自2005年1月1日起,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5 700千克或批准载客数超过9人的所有活塞发动机定翼飞机都必须装备提供6.15.8 a)和 c)规定的告警、距离地形过近告警和前视地形避让功能的近地警告系统。
6.15.7 当定翼飞机接近地面具有潜在危险时,近地警告系统必须能够自动向飞行组发出及时和清楚的警告。
6.15.8 除非另有规定,近地警告系统必须提供下列警告:
a) 下降率过大;
b) 接近地形速率过大;
c) 起飞或复飞后的高度损失过大;
d) 未处于着陆形态时距地形过近:
1) 起落架未处于放下锁定位;
2) 襟翼未处于着陆位;和
e) 低于仪表下滑道时下降过多。
6.16 载客定翼飞机 ─ 客舱乘务组座椅
6.16.1 1981年1月1日或以后首次颁发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附件6 第1部分 第八版 第30次修订(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