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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2 19:5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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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的民用运输机已按这些法规制造和运行。这些定翼飞机以活塞发动机、涡轮螺旋桨发动机和涡轮喷气式发动机为动力。包括两台和四台发动机的定翼飞机,质量范围自5 500千克至70 000千克,失速速度Vs0范围约为110至170公里/小时 (60至90节),机翼载荷范围约为120至350千克/平方米。巡航速度范围直至740公里/小时 (400节),这些定翼飞机曾在十分广泛的高度、气温和湿度条件下使用。
虽然只有过去的经验可以证明,本例说明了第5章标准和建议措施所欲达到的性能水平,不过它还仍被认为除一些必要的细节改动以适合特殊情况外,也适用于更广泛的定翼飞机特性。但是有一点应作保留,即本例的着陆距离规范的推导方法与其他规范的不同,因此该规范仅在本附篇例一所述的条件范围内有效。
本例不适用于具有短距离起飞和着陆或垂直起飞和着陆能力的定翼飞机。
对于本例对全天候条件运行的适用性未作详细研究。因此对于涉及低决断海拔高度和与低天气标准的操作技术和程序相关的运行,本例的有效性尚不能确定。
1. 定义
* 国际民航组织性能常设委员会是作为第四届适航和运行专业会议于1951年所作建议的结果而成立的,在1951年与1953年之间举行了4次会议。
公布距离
a) 可用起飞滑跑距离 公布可用并适于定翼飞机起飞时在地面滑跑的跑道长度;
b) 可用起飞距离 可用的起飞滑跑长度加净空道长度 (如有净空道);
c) 可用加速 — 停止距离 可用的起飞滑跑长度加停止道长度 (如有停止道);
d) 可用着陆距离 公布可用并适于定翼飞机着陆在地面滑跑的跑道长度。
注:各种公布距离的计算在附件14第I卷的附篇A中说明。
公布的温度 一种选定的温度,用此方法选定的温度用于一系列飞行中的性能时,其平均安全水平不低于用正式预报的温度所取得的水平。
预计的 本词用于与性能有关的各方面(例如,爬升率或爬升梯度),是指在有关条件 (例如,质量、高度和温度) 下该机型的标准性能。
相对高度 从一规定基准测量到一个水平面,一个点或作为一点的物体的垂直距离。
注:在本例中,上述的“点”是指定翼飞机的最低部分,规定的基准是指相应的起飞道面或着陆道面,以适用者为准。
着陆道面 经机场当局公布可供航空器向特定方向着陆时,进行正常的地面或水面滑跑所用的那部分机场表面。
净梯度 本例中所要求的爬升净梯度是预计的爬升梯度减去机动飞行爬升梯度 (即为飞行机动提供动力所必需的爬升梯度) 和爬升梯度裕度 (即对那些无望在运行方面被明确考虑到的性能变化提供必须的爬升梯度)。
基准湿度 温度与基准湿度的关系规定如下: ATT C-9 1/11/01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 部分
— 当温度等于或低于国际标准大气温度时,相对湿度为80%。
— 当温度等于或高于国际标准大气+ 28℃时,相对湿度为34%。
— 当温度在国际标准大气与国际标准大气 +28℃之间时,相对湿度在为各温度所规定的湿度之间作线性变化。
起飞道面 经机场当局公布可供航空器向特定方向起飞时进行正常的地面或水面滑跑所用的那部分机场表面。
真空速 定翼飞机相对于未受扰动空气的速度。
注:其他定义见本附件第1章和附件8及附件14第I卷。
2. 起飞
2.1 质量
定翼飞机的起飞质量不得超过飞行手册为该起飞高度和温度规定的最大起飞质量。
2.2 性能
按飞行手册所含资料来确定的定翼飞机性能应是:
a) 所需的加速 — 停止距离不超过可用加速 — 停止距离;
b) 所需的起飞滑跑距离不超过可用起飞滑跑距离;
c) 所需的起飞距离不超过可用起飞距离;
d) 净起飞飞行航径,从所需的起飞距离末端高于地面10.7米 (35英尺) 的一点开始,在预计航迹两侧各60米加上定翼飞机的半个翼展再加上0.125D范围内的所有障碍物之上,有不少于6米 (20英尺) 加0.005D的垂直越障距离,直至达到使用手册中为航路飞行规定的高度为止,但飞行航径两侧各1 500米以外的障碍物不需计入。
距离D表示定翼飞机从可用起飞距离的末端起所飞过的水平距离。
注:此距离D仅需进行到一点,从该点起定翼飞机不需增加高度即能在起定翼飞机场开始作着陆飞行程序,或取得飞往另一机场的最低安全高度。
但是,如果有可以帮助驾驶员避免因疏忽而在侧向偏离预定航径的特别设备或条件时,很可能降低侧向障碍物的越障距离 (低于上述值)。例如,特别是在坏天气条件下,精密无线电导航设施可以帮助驾驶员保持其预定航径。同样,在足够好的能见度下起飞,虽在上述2.2 d)规定的侧向范围内,但有时也可避开能清楚看到的障碍物。
注:确定所需加速 — 停止距离、所需的起飞滑跑长度、所需的起飞距离和净起飞航径所用的程序,见本例的附录。
2.3 条件
就2.1和2.2而言,其性能相应的条件为:
a) 起飞开始时的定翼飞机质量;
b) 海拔高度等于机场标高;
c) 或者是起飞时的外界温度,或者是给出等效平均性能水平的公布温度;
就2.2而言:
d) 起飞方向的道面坡度 (陆上飞机);
e) 不大于报告风速逆起飞方向分量的50%,和不小于报告风速顺起飞方向分量的150%。对水上飞机的飞行,在某些情况下有必要考虑垂直于起飞方向的报告风速分量。
2.4 动力失效点
应用2.2时,确定符合2.2 a)所选定的动力失效点应不比确定符合2.2 b)和2.2 c)所用的动力失效点更接近于起始点。
2.5 转弯
净起飞飞行航径可包含转弯,只要:
a) 不小于飞行手册为此而定的稳定转弯半径; 1/11/01 ATT C-10
附篇C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b) 如果起飞飞行航径的计划方向改变大于15°,则在转弯中和转弯后的净起飞飞行航径超截止障碍物的高度不少于30米 (100英尺),并且按飞行手册中的规定,为转弯中爬升梯度的减小还要留出适当的余量;
c) 距离D是沿预定航迹测量的。
3. 航路上
3.1 全部动力装置工作
在沿航路每一点和其计划改航点,对应该点的定翼飞机质量 (计入燃料和滑油的预计消耗量) 的全部动力装置工作时的性能升限不能低于最低高度 (见本部分4.2.6),如是,则用全部动力装置工作保持预定的计划高度,以便能确实符合3.2和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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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6 第1部分 第八版 第30次修订(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