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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有些国家使用“接受”的概念作为确保在正式颁发AOC之前,国家对经营人合格审定的各个重要方面进行审核的正式方法。这些国家使用这种概念行使其特权,由技术检查员对经营人影响运行安全的所有政策和程序进行审核。实际颁发一个文书来反映这一接受的工作(假如颁发有文件),可以委派给指定进行合格审定的技术检查员。 23/11/06
No.30 ATT F-4
附篇 F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4.2 符合性报告
有些国家使用符合性报告来记录其对某一特定经营人做出的接受。这是经营人提交的一份文件,详述它通过具体对照参考运行或维修手册,将如何遵守所有适用的国家规章。Doc 8335号文件3.3.2 e) 分段和《适航手册》(Doc 9760号文件)第I卷6.2.1 c)4) 分段提到此类文件。在合格审定过程中,应该主动使用符合性报告,必要时进行修改,以便在经营人的政策和程序中反映出国家要求做出的改动。国家的合格审定记录以及合格审定的其他记录,应该纳入最终的符合性报告。符合性报告是证实在所有适用的管理要求方面,已对经营人做过充分审定的最佳方法。
4.3 运行和维修手册
4.3.1 应该向国家提交运行和维修手册及其任何相应的修订(4.2.2.2,8.1.1,8.2.4,8.3.2,8.7.2.3)。国家对这些手册的内容规定最低要求(11.2,11.3,11.4和附录2)。国家的技术指南应该明确对经营人的手册的有关部分进行评估,比如运行政策手册、运行手册、客舱机组手册、航线指南和培训手册。有些国家颁发正式文书,以此接受每份手册及其任何相应的修订。
4.3.2 国家的技术评估除了确保全部所要求的内容得到考虑之外,还应考虑特殊的政策和程序是否能够产生期望的结果。比如运行飞行计划的规范(附录2,2.1.16),应该对遵守4.3关于计划的内容和保存,提供必要的逐步完成的指南。
4.3.3 合格审定时,国家的技术评估人员或许可能要求有经过验证的行业作法,比如实际填写的供飞行机组和签派员参考的运行飞行计划范本(尽管它不是标准)。这方面的技术评估应该由对经营人合格审定富有经验的检查员来实施。对所用航空器、专用设备或用途有限的经过验证的行业作法进行评估的主要考虑,是聘用对要评估的作法具有现时合格能力的评估人员。
5. 批准和接受的其他考虑
尽管附件6的有关标准并未要求经营人所在国对第I部分规定的某些重要文件、记录和程序做出批准或接受,但有些国家仍规定要做出批准或接受。某些范例如下:
a) 安全方案(3.2.1);
b) 飞行数据分析计划(3.2.7);
c) 获取航空数据的方法(4.1.1);
d) 燃油和滑油的记录是否齐全(4.2.9);
e) 飞行时间、飞行执勤期和休息时间的记录是否齐全(4.2.10.3,9.6,12.5);
f) 航空器的维修记录是否齐全(4.3.1 a),b)和c));
g) 装载舱单是否齐全(4.3.1 d),e)和f));
h) 运行计划是否齐全(4.3.1 g));
i) 获取气象数据的方法(4.3.5.1和4.3.5.2);
j) 遵守手提行李存放的方法(4.8);
k) 飞机性能使用限制(5.2.4);
l) 获取和使用机场障碍物数据的方法(5.3);
m) 旅客的信息卡是否齐全(6.2.2 d));
n) 远程导航程序(7.2.1 b));
o) 航行日志的内容(11.4.1);和
p) 保安培训大纲的内容(13.4)。
6. 运行标准的验证
标准4.2.1.5要求,AOC的有效性必须取决于经营人在经营人所在国的监督之下,保持初次合格审定的标准(4.2.1.4)。这种监督要求建立一个持续监督的制度,确保能够保持运行所需要的标准(4.2.1.7)。建立这种制度的良好起点是,要求进行年度或半年度的检查、观察和检测,对合格审定所要求的批准和接受行动加以验证。 ATT F-5 No.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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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 部分
7. 空运经营人许可证的修改
经营人的合格审定是一项持续的过程。随着时间推移,很少有经营人将满足向其颁发AOC的初次授权。不断发展的市场机遇将导致经营人改换航空器型号,并对要求有其他额外能力的新运行区域申请批准。在颁发正式书面文书批准对原始的AOC和其他授权的修改之前,国家应该要求再次进行技术评估。可能时,每项申请应该使用原始授权作为基础加以“弥合”,以此确定在颁发正式文书之前,国家行将评估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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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0 ATT F-6
附篇G 最低设备清单(MEL)
第6章6.1.2的补充
1. 如果国家对航空器审定的要求不允许有所偏离,那么除非所有系统与设备都正常工作,否则航空器就不能运行。但经验证明只要剩下的系统和设备能保障继续安全运行,在短期内某些系统或设备丧失工作能力是可以接受的。
2. 国家应通过批准一个最低设备清单来指明哪些系统和设备项目在某些飞行状态可以不工作,其用意是表明那些除指定者以外的其他系统和设备不工作时,不能进行飞行。
3. 因此,经过经营人所在国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对每架航空器都是必须的。该清单是在负责型别设计的组织与设计国共同制定的该型航空器的最低主设备清单基础上制定的。
4. 经营人所在国应要求经营人准备一份最低设备清单,旨在允许航空器在某些系统或设备不工作的情况下继续运行,只要能够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
5. 最低设备清单并非要让航空器带着不工作的系统或设备无限期地运行下去。最低设备清单的根本目的是允许带有不工作系统或设备的航空器以一个可控制的和完善的修理与零部件更换计划为基础得到安全运行。
6. 经营人要保证,在最低设备清单中有多个项目不工作,而又没有明确不工作的系统或部件之间的相互影响不致造成安全水平下降到不可接受的程度或过分增加飞行组的工作负荷的情况下,不得开始飞行。
7. 在确定是否可维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时,还必须考虑在带有不工作的系统或设备继续运行中又会出现新的失效的问题。最低设备清单不可偏离飞行手册限制部分和应急程序的要求或登记国或经营人所在国的其他适航要求,除非适当的适航当局或飞行手册另有规定。
8. 一次飞行中被接受为不工作的系统或设备应酌情标明,应把所有以这种项目记在航空器技术记录本上,以将不工作系统或设备通知飞行组与维修人员。
9. 对于将被接受为不工作的特定系统或设备项目,有必要建立一个维修程序,以便在飞行前使该系统或设备断开或隔离,也有必要为飞行组准备一个相应的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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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第1部分 第八版 第30次修订(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