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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经营人发生临时变更时,新的经营人必须能够获得记录;经营人发生任何永久变更时,必须将记录移交给新的经营人。
注:鉴于8.4.3条的规定,登记国需要对什么情况应被视为经营人发生临时变更作出判断,这要考虑对记录实施控制的需要,如记录的获取和更新。
8.5 持续适航信息
8.5.1 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5 700千克的定翼飞机的经营人,必须监控和评估与持续适航相关的维修和运行经历,提供登记国要求的资料信息,并通过附件8第II部分4.2.3 f) 和4.2.4规定的系统进行报告。
8.5.2 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5 700千克的定翼飞机的经营人,必须获取并评估负责型号设计的机构所提供的持续适航信息和建议,并按登记国认可的程序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
注:有关“负责型号设计的机构”的解释的指导,见《适航性手册》(Doc 9760号文件)。
8.6 改装与修理
所有改装与修理必须符合登记国认可的适航要求。必须建立相应的程序,以确保保存了证实符合适航要求所需的数据。
8.7 批准的维修机构
8.7.1 批准书的颁发
8.7.1.1 维修机构的申请人必须证明其符合8.7中有关维修机构的要求,缔约国才能颁发维修机构的批准书。
8.7.1.2 批准文件必须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a) 机构名称及地址;
b) 颁发日期及有效期;
c) 批准的条件。
8.7.1.3 维修机构必须始终符合8.7中有关维修机构的要求,颁发的批准书才能持续有效。
8.7.2 维修机构程序手册
8.7.2.1 维修机构必须提供供有关维修人员使用和参考的程序手册,它可以分为几个部分颁发,其中必须包含下列信息:
a) 根据维修机构的批准条件而授权的工作范围的一般说明;
b) 8.7.4要求的机构程序与质量或检查制度的说明;
c) 机构设施的一般说明;
d) 8.7.6.1所要求人员的姓名与职务;
e) 确定8.7.6.3要求的维修人员能力所用程序的说明;
f) 填写和保存8.7.7要求的维修记录所用方法的说明; 23/11/06
No.30 8-2
第 8 章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g) 准备维修放行单的程序及签署放行单的条件说明;
h) 有权签署维修放行单的人员及其权力范围;
i) 为符合经营人维修程序和要求而实施的附加程序说明(若适用);
j) 遵守附件8第II部分4.2.5与4.2.8中服务信息报告要求的程序说明;和
k) 在维修机构内部接收、评估、修订及分发来自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或型号设计机构的所有必需适航数据的程序说明。
8.7.2.2 维修机构必须保证,根据需要对程序手册进行修订,以保持手册所含资料处于最新状态。
8.7.2.3 程序手册所有修订的副本必须迅速送交所有持有该手册的机构或人员。
8.7.3 安全管理
8.7.3.1 国家必须制定安全方案,以便航空器的维修达到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
8.7.3.2 应当达到的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必须由有关国家制定。
注:有关安全方案和界定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的指南,载于附件11的附篇E和《安全管理手册》(SMM)(Doc 9859号文件)。
8.7.3.3 建议: 作为其安全方案的一部分,国家必须要求维修机构执行国家可接受的安全管理体系,该体系至少须:
a) 查明安全危害;
b) 保证实施为维持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所必需的补救行动;
c) 对达到的安全水平进行持续监督和定期评估;和
d) 目的旨在不断提高整体安全水平。
8.7.3.4 自2009年1月1日起,作为其安全方案的一部分,国家必须要求维修机构执行国家可接受的安全管理体系,该体系至少须:
a) 查明安全危害;
b) 保证实施为维持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所必需的补救行动;
c) 对达到的安全水平进行持续监督和定期评;和
d) 目的旨在不断提高整体安全水平。
8.7.3.5 安全管理体系必须清楚地界定维修机构各级的安全问责制,包括高层管理机构的安全直接问责制。
注:有关安全管理体系的指南载于《国际民航组织安全管理手册》(SMM)(Doc 9859号文件)。
8.7.4 维修程序与质量保障制度
8.7.4.1 维修机构必须建立相应的程序,以确保采取了良好的维修措施并符合本章的所有相关要求。这些程序应得到颁发批准书的缔约国的认可。
8.7.4.2 为确保符合8.7.4.1的要求,维修机构必须建立一个独立的质量保障体系,以监控是否遵守了维修程序以及这些程序是否充分,或者提供一个检查系统,以确保正确完成了所有维修。
8.7.5 设施
8.7.5.1 设施与工作环境必须适合于所执行的任务。
8.7.5.2 维修机构必须具有必要的技术数据、设备、工具和材料,以完成批准的工作。
8.7.5.3 必须提供存放部件、设备、工具和材料的贮存设施。贮存条件必须能保证所存放物品的安全并且不会受到腐蚀和损伤。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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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 部分
8.7.6 人员
8.7.7 记录
8.7.7.1 维修机构必须保存详细的维修记录,以表明达到了签署维修放行单的所有要求。
8.7.6.1 维修机构必须任命一名或一组人员,这些人员的职责包括确保该维修机构符合8.7对批准的维修机构的要求。
8.7.7.2 8.7.7.1要求的记录必须在签署维修放行单后至少保存一年。
8.7.6.2 维修机构必须雇用必要的人员来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和放行将要进行的工作。
8.8 维修放行
8.7.6.3 维修人员的胜任能力必须按照颁发批准书的缔约国认可的程序来确定并达到该国认可的水平。签署维修放行单的人员必须符合附件1的要求。
8.8.1 必须填写和签署维修放行单,以证明实施的维修工作已按照批准的数据和维修机构程序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圆满完成。
8.8.2 维修放行单必须包括含有下列内容的证明:
8.7.6.4 维修机构必须确保所有维修人员接受了与其分配的任务和责任相适应的初始训练和持续训练。维修机构编写的训练大纲必须包括与人的行为能力 (包括与其他维修人员及飞行组的配合) 有关的知识与技能训练。
a) 实施维修的基本细节,包括所使用的经批准的数据的详细参照编号;
b) 完成维修的日期;
c) 若适用,批准的维修机构的身份;和
注:提高与人的行为能力相关的知识与技能的训练大纲的设计指导,载于《人的因素培训手册》(Doc 968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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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第1部分 第八版 第30次修订(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