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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2 19:5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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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机适航证的定翼飞机
所有定翼飞机必须装有一个朝前或朝后(在定翼飞机纵轴15度内)并备有安全带的座椅,供每个客舱乘务组成员使用,以满足12.1有关应急撤离的意图。
6.16.2 1981年1月1日以前首次颁发
单机适航证的定翼飞机
建议:所有定翼飞机应装有一个朝前或朝后(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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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翼飞机纵轴15度内)并备有安全带的座椅,供每个客舱乘务组成员使用,以满足12.1有关应急撤离的意图。
注:安全带包括肩带和一个可单独使用的椅带。
6.16.3 根据6.16.1和6.16.2提供的客舱乘务组座椅必须按登记国对紧急撤离的要求位于靠近地板的出口和其他应急出口处。
6.17 应急定位发射器(ELT)
6.17.1 至2005年1月1日,按6.5.3的规定作远程跨水飞行的所有定翼飞机必须至少装备两台应急定位发射器,6.17.2中所规定的情况除外。
6.17.2 2002年1月1日后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按6.5.3的规定作远程跨水飞行的所有定翼飞机必须至少装备两台应急定位发射器,其中须有一台为自动的。
6.17.3 自2005年1月1日起,按6.5.3的规定作远程跨水飞行的所有定翼飞机必须至少装备两台应急定位发射器,其中一台须为自动的。
6.17.4 至2005年1月1日,按6.6的规定在指定陆域上空飞行的定翼飞机必须至少装备一台应急定位发射器,6.17.5中所规定的情况除外。
6.17.5 2002年1月1日后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按6.6的规定在指定陆域上空飞行的所有定翼飞机必须至少装备一台自动应急定位发射器。
6.17.6 自2005年1月1日起,按6.6的规定在指定陆域上空飞行的定翼飞机必须至少装备一台应急定位发射器。
6.17.7 建议 所有定翼飞机都应携带一台自动应急定位发射器。
6.17.8 为满足6.17.1、6.17.2、6.17.3、6.17.4、6.17.5、6.17.6和6.17.7的要求所携带的应急定位发射器,必须按照附件10第III卷中的相应规定工作。
6.18 要求装备机载防撞系统(ACAS II)
的定翼飞机
6.18.1 自2003年1月1日起,所有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15 000千克或批准载客数超过30人的涡轮发动机定翼飞机必须装备机载防撞系统(ACAS II)。
6.18.2 自2005年1月1日起,所有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5 700千克或批准载客数超过19人的涡轮发动机定翼飞机必须装备机载防撞系统(ACAS II)。
6.18.3 建议 所有定翼飞机应装备机载防撞系统(ACAS II)。
6.18.4 机载防撞系统必须按附件10第IV卷中的相应规定工作。
6.19 要求装备气压高度报告应答机
的定翼飞机
所有定翼飞机必须装备按附件10第IV卷的相应规定工作的气压高度报告应答机。
注:本款的目的是提高空中交通服务及机载防撞系统的有效性。
6.20 麦克风
当在过渡高度层/海拔高度下飞行时,需要在驾驶舱值勤的所有飞行组成员都必须通过吊杆或喉式麦克风通话。
6.21 涡轮喷气定翼飞机 ─ 前视
风切变警告系统
6.21.1 建议:所有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5 700千克或批准载客数超过9人的涡喷定翼飞机应装备前视风切变警告系统。
6.21.2 建议:前视风切变警告系统应能为驾驶员提供及时的航空器前方风切变的音频、视频警告,并向驾驶员提供安全开始和继续中断进近或复飞或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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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 部分
实施避让机动动作 (若必要) 所需要的信息。如果使用自动着陆设备,当接近为该设备规定的审定限制时,前视风切变警告系统还应为驾驶员提供相应指示。 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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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由单一驾驶员按照仪表飞行
规则(IFR)或在夜间运行
的所有定翼飞机
根据4.9.1批准时,由单一驾驶员按照IFR或在夜间运行的所有定翼飞机必须装备:
a) 至少有保持高度和航向选择模式的可供使用的自动驾驶仪;
b) 装有伸臂式麦克风的头戴耳机或相同的设备;和
c) 能够在周围各种灯光条件下判读航图的显示航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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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定翼飞机通信和导航设备
7.1 通信设备
7.1.1 定翼飞机必须装有无线电通信设备以便能够:
a) 出于机场管制目的进行双向通信;
b) 在飞行中随时接收气象资料;和
c) 在飞行中的任何时间,至少和一个航空电台以及有关当局规定的其他航空电台和频率进行双向通信。
注:如果上述规定的通信能力是在航路中正常的无线电传播条件下确定的,则可认为已达到7.1.1的要求。
7.1.2 7.1.1所要求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必须能在121.5兆赫航空应急频率上进行通信。
7.2 导航设备
7.2.1 定翼飞机必须装有导航设备,以便使其能:
a) 按照其运行飞行计划飞行;和
b) 按照空中交通服务的要求飞行。
经有关当局同意,可在目视飞行规则下通过目视参考地标来完成导航的飞行除外。
7.2.2 在空域划定的部分或在规定有RNP类型的航路上飞行的飞机,除了7.2.1规定的要求之外,还必须:
a) 配备导航设备以便能使其按照规定的RNP类型飞行;和
b) 由经营人国家批准在此类空域飞行。
注:RNP及相关程序的资料和有关批准程序的指导材料载于《所需导航性能(RNP)手册》(Doc 9613号文件)。这份文件还包含有一份完整的各国和国际机构为导航系统和RNP编制的其他参考文件的清单。
7.2.3 在地区空中航行协议规定了最低导航性能规范的规定空域飞行的定翼飞机,必须装备满足下列要求的导航设备:
a) 能够持续向飞行组提供沿航迹任一点上定翼飞机保持或偏离所要求航迹的准确度的指示;和
b) 已获得经营人所在国批准,可以实施有关最低导航性能规范的运行。
注:规定的最低导航性能规范以及其应用方面的管理程序,见《地区补充程序》(Doc 7030号文件)。
7.2.4 根据地区空中航行协议,在飞行高度层(FL)290直至飞行高度层(FL)410(含)之间实施300米(1 000英尺)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的规定空域飞行的飞机,必须:
a) 装备具有下列功能的设备:
1) 向飞行机组指示所飞的高度层;
2) 自动保持所选择的飞行高度层;
3) 飞行高度与所选择的飞行高度层发生偏离时,能够向飞行机组发出警告;发出警告的门限值不得超过±90米(300英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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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6 第1部分 第八版 第30次修订(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