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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2 19:5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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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建议:分派职责的飞行运行员/飞行签派员应完全熟悉与其职责有关的所有运行特征,包括有关人的行为能力的知识与技能。
注:提高与人的行为能力相关的知识与技能的训练大纲的设计指导,载于《人的因素培训手册》(Doc 9683号文件)。
10.5 建议:飞行运行员/飞行签派员如果连续12个月未曾履行其职责,则在达到10.2的规定前,不应被分派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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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 第 I 部分 10-1 No.30
23/11/06

第11章 手册、日志和记录
注:与本附件有关的但没有包括在本章中的其他章节规定的手册、日志和记录要求如下:
燃油和滑油记录 — 见4.2.9
维修记录 — 见8.4
飞行时间记录 — 见4.2.10.3
飞行准备单 — 见4.3
运行飞行计划 — 见4.3.3.1
机长航路与机场资格记录 — 见9.4.3.4
11.1 飞行手册
注:飞行手册中包含了《附件8》规定的信息。
必须通过作出登记国强制要求的更改,使飞行手册保持最新状态。
11.2 经营人的维修控制手册
根据8.2提供的经营人维修控制手册可以分为几个部分颁发,其中必须包含下列信息:
a) 8.1.1所要求程序的说明,在适用时包括:
1) 经营人与批准的维修机构之间管理协议的说明;
2) 当维修基于批准的维修机构以外的系统时,对维修程序及填写签署维修放行单的程序的说明。
b) 8.1.4所要求人员的姓名及职务;
c) 8.3.1所要求维修大纲的参照;
d) 完成和保存8.4要求的经营人维修记录所用方法的说明;
e) 8.5.1要求的监控、评估和报告维修与运行经历的程序说明;
f) 遵守《附件8》第II部分4.2.5和4.2.8中服务信息报告要求的程序说明;
g) 8.5.2要求的评估持续适航信息及执行任何相应措施的程序说明;
h) 执行强制性持续适航信息所导致措施的程序说明;
i) 对建立并保持分析与持续监控维修大纲的性能和效率的系统,以纠正维修方案中的任何缺陷的说明;
j) 手册适用的航空器型别和型号的说明;
k) 确保记录和纠正影响适航的不合使用情况的程序说明;和
l) 通知登记国使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的程序说明。
11.3 维修大纲
11.3.1 8.3要求的每架定翼飞机的维修大纲必须包含下列信息:
a) 维修任务与维修间隔,其中考虑到定翼飞机的预期使用;
b) 持续结构完整性方案(若适用);
c) 更改或偏离上述a)和b)的程序;和
d) 航空器系统、组件与动力装置的情况监控以及可靠性大纲的说明(若适用)。
11.3.2 型号设计批准中规定为强制性的维修任务与间隔必须如此标明。
11.3.3 建议:维修大纲应基于设计国或负责型号设计的机构提供的维修大纲资料及任何其他适用经验。
附件 6 - 第 I 部分 11-1 1/11/01
附件 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 I 部分
11.4 航行日志
11.4.1 建议:定翼飞机航行日志应包含下列项目,并且用罗马数字对这些项目进行编号:
I — 定翼飞机的国籍和登记。
II — 日期。
III — 机组成员名单。
IV — 机组成员的职责分配。
V — 离场地点。
VI — 到达地点。
VII — 离场时间。
VIII — 到达时间。
IX — 飞行小时。
X — 飞行性质(私人、航空作业、定期或不定期)。
XI — 事件、观察报告(如有)。
XII — 负责人签名。
11.4.2 建议:航行日志中的各项内容应使用墨水或不能更改的书写工具及时填写。
11.4.3 建议:填妥的航行日志应予以保存,以提供最近6个月运行的连续记录。
11.5 携带的应急和救生设备记录
经营人必须将其参与国际运行的定翼飞机上携带的应急和救生设备开列清单,以便随时能够将清单提交救援协调中心。如适用,清单内必须包括救生筏和信号弹的数量、颜色和型号、应急医药用品、水的储备量以及便携式应急无线电设备的型号和频率等的详细信息。
11.6 飞行记录器的记录
当经营人的航空器涉及某一事故或事件时,经营人必须尽可能保证将所有有关的飞行记录器的记录(必要时连同飞行记录器一起)予以保存并妥善保管,以待按照《附件13》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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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 11-2
第12章 客舱乘务组
12.1 应急职责的指派
经营人必须按照定翼飞机座位数量或所载乘客人数规定出各机型所需客舱乘务组的最少人数,这一最少人数规定必须获得经营人所在国的批准,以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或需要应急撤离的情况时,能够安全迅速地撤离定翼飞机并且能够履行必要的职责。经营人对于每一定翼飞机型号必须分配这些职责。
12.2 在应急撤离岗位上的客舱乘务组
负责应急撤离职责的每名客舱乘务组成员,在起飞、着陆过程中以及机长要求的任何时候,都必须占据一个符合6.16要求的座椅。
12.3 飞行中对客舱乘务组的保护
每名客舱乘务组成员在起飞、着陆过程中以及机长要求的任何时候,都必须坐在座椅上系好椅带或安全带(如配备)。
注:上述情况并不排除机长在起飞和着陆之外的其他时间里只系好椅带的要求。
12.4 训练
经营人必须制定并保持一个由经营人所在国批准的训练大纲,所有人员在被指派担任客舱乘务组成员前必须按此大纲完成训练。客舱乘务组成员每年都要按复训大纲完成复训。这些大纲必须保证每个人:
a) 在飞行中发生紧急情况或出现要求应急撤离的情况时能够胜任所担负的任务与职能;
b) 熟练地使用按规定携带的各种应急和救生设备,如救生衣、救生筏、撤离滑梯、紧急出口、便携式灭火器、氧气设备和急救包等;
c) 在3 000米(10 000英尺)以上运行的定翼飞机上服务时,具有缺氧影响以及增压定翼飞机失压后所产生的生理现象等方面的知识;
d) 了解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其他机组成员的分工和职责,以便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e) 知道在客舱里允许和不允许装载的危险品的种类,并已按附件18的要求完成危险品训练大纲;和
f) 掌握与客舱安全职责相关的有关人的行为能力的知识,包括飞行组和客舱乘务组之间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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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6 第1部分 第八版 第30次修订(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