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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9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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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驾驶舱内方向操纵器件突然移动到由操纵止动器或由第29.397 条(a)规定的最
大驾驶员作用力所限制的最大偏转;
(2)在VNE 或VH(二者中取小值)的速度下,达到最终侧滑角或15°(二者中取小值);
(3)直接随速度变化确定本条(b)(2)和(c)(2)的侧滑角;
(4)方向操纵器件突然返回到中立位置。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第29.361 条 发动机扭矩
发动机限制扭矩不得小于下列数值:
(a)涡轮发动机,为下列中之最大值:
(1)最大连续功率时的平均扭矩乘以1.25;
(2)第29.923 条所要求的扭矩;
(3)第29.927 条所要求的扭矩;
(4)因故障或结构损坏(如压气机卡滞)引起的发动机突然停车而产生的扭矩。
(b)对活塞发动机,最大连续功率时的平均扭矩乘以下列系数:
(1)对有5 个或5 个以上汽缸的发动机,为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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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有4 个、3 个或2 个汽缸的发动机,分别为2、3 和4。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操纵面和操纵系统载荷
第29.391 条 总则
各辅助旋翼、固定的或可动的安定面或操纵面和用于任何飞行控制的各操纵系统,必须
满足第29.395 条至第29.399 条、第29.411 条和第29.427 条的要求。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第29.395 条 操纵系统
(a)对第29.397 条所规定载荷的反作用力,必须由下列部分提供:
(1)仅由操纵止动器;
(2)仅由操纵锁扣;
(3)仅由不可逆机构(当机构锁紧以及系统的受影响部件在它的运动限制内操纵面处
于临界位置);
(4)仅由操纵系统同旋翼桨距操纵摇臂的连接件(当系统的受影响部件在它的运动极
限内操纵处于临界位置);
(5)仅由操纵系统同操纵面的操纵支臂的连接件(当系统的受影响部件在它的运动极
限内操纵处于临界位置)。
(b)各主操纵系统及其支承结构,必须按下列设计:
(1)操纵系统必须能承受第29.397 条中规定的驾驶员限制作用力所产生的载荷;
(2)除本条(b)(3)外,当使用带动力作动筒操纵或动力助力操纵时,系统还必须能承
受规定在第29.397 条中的驾驶员限制作用力连同每个正常赋能动力装置,包括任何动力助力
器或作动筒系统的单个故障的输出力所产生的载荷。
(3)如果系统设计或正常操作载荷使得系统的某一部分不能平衡第29.397 条中规定
的驾驶员限制作用力,那么系统的这一部分必须设计成能承受在正常使用中所能获得的最大
载荷。在任何情况下,最小设计载荷必须对服役使用中包括计及疲劳、卡滞、地面突风、操
纵惯性和摩擦载荷等情况下提供可靠的系统。在缺少合理分析的情况下,由0.6 倍规定的驾
驶员限制作用力产生的载荷是可接受的最小设计载荷。
(4)如果由于卡滞、地面突风、操纵惯性和摩擦等原因可能超过上述操作载荷,则应
承受第29.397 条中规定的驾驶员限制作用力而不屈服。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第29.397 条 驾驶员限制作用力和扭矩
(a)除了本条(b)规定的以外,驾驶员限制作用力按下述规定:
(1)脚操纵:578 牛(130 磅);
(2)杆式操纵:前、后为445 牛(100 磅),侧向为298 牛(67 磅)。
(b)对于风门、调整片、安定面、旋翼刹车和起落架操纵机构,下述规定适用(R:半径,
厘米(英寸)):
(1)手柄、轮式和杆式操纵机构:
222牛
7.62
54 . 2 × ⎟⎠

⎜⎝
⎛ + R
50磅
3
1 × ⎟⎠

⎜⎝
⎛ + R
但不小于222 牛(50 磅),手操纵不大于445 牛(100 磅),脚操纵不大于578 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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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磅),力作用于操纵运动平面20°范围内的任何角度上。
(2)旋转操纵:356R 牛-厘米(80R 英尺-磅)。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第29.399 条 双操纵系统
各双主飞行操纵系统必须能承受不小于第29.395 条规定的驾驶员作用力的0.75 倍所产
生的载荷,其操纵力按下述方向作用:
(a)相反方向;
(b)同一方向。
第29.411 条 地面间隙:尾桨保护装置
(a)在正常着陆时,尾桨不得接触着陆表面;
(b)当采用尾桨保护装置来满足本条(a)时,则:
(1)对保护装置必须制定适当的设计载荷;
(2)尾桨保护装置及其支撑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该设计载荷。
第29.427 条 非对称载荷
(a)水平尾翼及其支撑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由偏航和旋翼尾流影响与规定的飞行情况
相组合所产生的非对称载荷。
(b)为了满足本条(a)的设计准则,在缺乏更合理资料的情况下,必须同时满足:
(1)对称飞行情况下最大载荷的100%作用在对称面一侧的水平尾翼上,另一侧不加
载荷。
(2)对称飞行情况下最大载荷的50%作用于对称面每一侧的水平尾翼上,但方向相
反。
(c)对于水平尾翼支撑在垂直尾翼上的尾翼布局,垂直尾翼及其支撑结构必须按分别考虑
每一种规定的飞行情况下所产生的垂直尾翼载荷和水平尾翼载荷的组合进行设计。必须按在
水平尾翼和垂直尾翼上获得最大设计载荷来选择这些飞行情况。在缺乏更合理资料的情况下,
水平尾翼的非对称载荷分布必须假定为本条所规定的分布。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地 面 载 荷
第29.471 条 总则
(a)载荷和平衡
对限制地面载荷,采用下述规定:
(1)在本章着陆情况下得到的限制地面载荷,必须看成是作用在假定为刚体的旋翼航空
器结构上的外部载荷;
(2)在规定的每一着陆情况中,外部载荷必须以合理的或偏保守的方式与平动和转动惯
性载荷相平衡。
(b)临界重心必须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重心范围内选择临界重心,使每一起落架元件获得最
大设计载荷。
第29.473 条 地面受载情况和假定
(a)对规定的着陆情况,必须采用不小于最大重量的设计最大重量。可以假定在整个着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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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击期间旋翼升力通过重心且不得超过设计最大重量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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