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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每台驾驶舱录音机的安装必须将本条(a)规定的通话或音频信号根据不同声源分别录
在下列通道上:
(1)第一通道,来自正驾驶员工作位置上的每个话筒、耳机或扬声器;
(2)第二通道,来自副驾驶员工作位置上的每个话笥、耳机或扬声器;
(3)第三通道,来自安装在驾驶舱内的区域话筒或在正、副驾驶员位置连续供电或语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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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的唇用话筒;
(4)第四通道:
(ⅰ)来自第三和第四名机组成员工作位置上的每个话筒、耳机或扬声器;或
(ⅱ)来自驾驶舱内与旅客广播系统一起使用的每个话筒,如果此信号未被别的通道
所拾取(条件是不要求配置本条(c)(4)(ⅰ)中规定的工作位置,或该工作位置的信号由另一通
道所拾取);
(ⅲ)来自驾驶舱内与旋翼航空器广播系统一起使用的每个话筒,如果此信号未被别
的通道所拾取。
(d)每台驾驶舱录音机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其供电应来自对驾驶舱录音机的工作最为可靠的汇流条,而不危及对重要负载或应
急负载的供电;
(2)应备有自动装置,在坠撞冲击后10 分钟内,能使录音机停止工作并停止各抹音装
置的功能;
(3)应备有音响或目视装置,能在飞行前检查录音机工作是否正常。
(e)记录容器的位置和安装,必须能将坠撞冲击使该容器破裂以及随之起火而使记录毁坏
的概率减至最小。
(f)如果驾驶舱录音机装有抹音装置,其安装设计必须使误动作概率以及在坠撞冲击时抹
音装置工作的概率减至最小。
(g)每个记录器容器必须是鲜橙色或鲜黄色。
第29.1459 条 飞行记录器
(a)民用航空规章营运规则所要求的每台飞行记录器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从满足本部第29.1323 条、第29.1325 条及第29.1327 条适用精度要求的信号源
获取空速、高度及航向数据;
(2)垂直加速度传感器要刚性固定,纵向位置要安装在被批准的旋翼航空器重心限制
范围之内;
(3)其供电应取自对飞行记录器的工作最为可靠的汇流条,而不危及对重要或应急负
载的供电;
(4)应备有音响或目视装置,能在飞行前检查记录器是否正常在存储介质中记录数据;
(5)除仅由发动机驱动的发电机系统供电的记录器外,还应备有自动装置,在坠毁撞
击后10 分钟内,能使具有数据抹音功能的记录器停止工作,并同时停止各抹音装置的功能。
(b)不具有弹出功能的记录器容器的位置和安装必须能将坠毁冲击导致的其容器破裂以
及随之起火进而毁坏记录的概率减至最小。
(c)应建立飞行记录器的空速、高度及航向读数与正驾驶员仪表上的相应读数(考虑到
校正系数)之间的相互关系。此关系必须能覆盖航空器运行的空速范围、高度限制范围以及
360 度航向范围。相互关系可在地面上用合适的方法确定。
(d)每个记录器容器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必须是鲜橙色或鲜黄色;
(2)在其外表面固定一个反射条,以利于发现它在水下的位置;
(3)当民用航空规章的营运规则有要求时,在容器上或贴近容器处装有水下定位装置,
其固定方式要保证在撞损冲击时不可能分离。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第29.1461 条 含高能转子的设备
(a)含高能转子的设备,必须符合本条(b)、(c)或(d)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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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设备中的高能转子必须能承受因故障、振动、异常转速和异常温度所引起的损伤。此
外,还要满足下列要求:
(1)辅助转子机匣必须能包容住由高能转子叶片破坏所引起的损伤;
(2)设备控制装置、系统和仪表设备,必须合理地保证在服役中不会超过影响高能转子
完整性的使用限制。
(c)必须通过试验表明,含高能转子的设备能包容住高能转子在正常转速控制装置不起作
用时能达到的最高转速下产生的任何破坏。
(d)含高能转子的设备,必须安装在当转子破坏时,即不会危及乘员安全也不会对继续安
全飞行产生不利影响的部位。
G 章 使用限制和资料
第29.1501 条 总则
(a)必须制定第29.1503 条至第29.1525条所规定的每项使用限制以及为安全运行所必需
的其它限制和资料。
(b)必须按第29.1501 条至第29.1589 条的规定,使这些使用限制和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
其它资料可供机组成员使用。
使 用 限 制
第29.1503 条 空速限制:总则
(a)必须制定使用速度范围。
(b)当空速限制是重量、重量分布、高度、旋翼转速、功率或其它因素的函数时,必须制
定与这些因素的临界组合相对应的空速限制。
第29.1505 条 不可超越速度
(a)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制定不可超越速度VNE:
(1)不小于74.08 千米/小时(40 节)(校准空速);
(2)不大于下列三种值中的小者:
(i)按第29.309 条制定的最大前飞速度的0.9 倍;
(ii)按第29.251 条和第29.629 条表明的最大速度的0.9 倍;
(ⅲ)在临界高度条件下证实的前行桨叶桨尖达到M 数效应的最大速度的0.9 倍。
(b)VNE 可以随高度、旋翼转速、温度和重量变化,如果:
(1)同时采用的变量不超过这些变量中的两个(或综合一个以上这些变量的仪表不超过
两个);
(2)这些变量(或综合一个以上这些变量的仪表指示值)的范围大到足以使VNE 可以有
一个实用和安全的变化。
(c)对直升机,稳定的无动力VNE 表示为VNE(无动力),如果满足下列条件,这一速度可
以制定成小于本条(a)制定的VNE:
(1)VNE(无动力)不小于有动力VNE 和用以满足下列要求的速度两者的平均值:
(ⅰ)对A 类直升机,按第29.67 条(a)(3)的要求;
(ⅱ)对B 类直升机(符合第29.67 条(b)的多发直升机除外),按第29.65 条(a)的要
求;
(ⅲ)对符合第29.67 条(b)的B 类多发直升机,按第29.67 条(b)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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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VNE(无动力)是下列之一:
(ⅰ)一个恒定的空速;
(ⅱ)比有动力VNE 小的一个恒定值;
(ⅲ)申请合格审定的部分高度范围为一个恒定空速,而其余高度范围比有动力VNE
小的一个恒定值。
第29.1509 条 旋翼转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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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