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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9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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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落架支柱折断后,能供乘员安全撤离到地面;
(4)必须能够在风向最不利,风速12.86 米/秒(25 节)时展开,并在完全展开后仅
由一个人扶持就能维持可用状态,将乘员安全撤离到地面;
(5)每个滑梯的安装,必须连续进行五次展开和充气试验(每个出口)而无失败。每
5 次上述连续试验中,至少有3 次必须使用装置的同一个典型抽样来进行。各抽样在经受第
29.561 条(b)段中规定的惯性力后,必须能用该系统的基本手段展开和充气。如在所要求的
试验中系统的任何部分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必须确实排除损坏或故障的原因,此后必
须再进行完整的连续5 次的展开和充气试验而无失败。
(h)有30 个或小于30 个座位的并带一个门槛高于地面183 厘米(6 英寸)的出口的旋
翼航空器,假如能完成在第29.803 条(d)、(e)中规定的撤离演示,就可以用一条绳索或其它
辅助装置代替本条(f)段中要求的滑梯。
(i)如果用一个带有连接接头的绳索来符合本条(f)、(g)或(h)段的要求,则必须满足下
列要求:
(1)能承受1,765 牛(400 镑)的静载荷;
(2)连接在应急出口顶部或顶部上方的机身结构上或其它经批准的位置(如果收藏后
的绳索会减小飞行中驾驶员的视线)。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第29.811 条 应急出口的标记
(a)每个旅客应急出口,为了在白天或黑夜中引导乘员,它的接近通路和开启方法必须
有醒目的标记。适于水面上空飞行的旋翼航空器,该标记必须设计成在旋翼航空器座舱倾倒
而浸没时仍能保持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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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必须能从距离等于座舱宽度处认清每个旅客应急出口及其位置。
(c)必须用沿客舱每条主过道走近的乘员能看见的标示来指明旅客应急出口的位置,下
列部位必须有标示:
(1)在紧靠每个地板应急出口过道附近或过道上方,但是能从一个标示处方便地见到
两个出口,则该一标示可用于指示两个出口;
(2)在挡住沿客舱前后视线的每个隔框或隔板上,必须有标示来指示被隔框或隔板遮
住的应急出口,如果不能做到,则标示可以设置在其它适当的位置上。
(d)每个旅客应急出口的标记和每个位置标示,必须用在50 毫米(2 英寸)高的红底上
以25 毫米(1 英寸)高的白字表示,用自身发亮或电照明,其最小亮度至少0.51 坎平方米
(160 微朗伯),如果要增加旅客舱的应急照明,可以将标示的颜色改成白底红字。
(e)每个旅客应急出口的操纵手柄的位置和开启说明,必须用下述方式表明:
(1)对每个旅客应急出口,用在其上或附近的一个从相距760 毫米(30 英寸)处可辨
读的标记;
(2)对每个Ⅰ型或Ⅱ型应急出口,其锁定机构靠转动手柄来开启的,则采用如下标记:
(ⅰ)一个红色圆弧箭号,其箭身宽度不小于19 毫米(3/4 英寸)箭头两倍于箭身
宽度,圆弧半径约等于3/4 手柄长度,圆弧范围至少为70°;
(ⅱ)在靠近箭头处,用红色水平地书写“开”字(汉字字高至少为40 毫米;英文
字高为25 毫米(1 英寸))。
(f)每个旅客应急出口及其开启方法,必须在旋翼航空器外表面作标记,此外,采用下
列规定:
(1)必须有一条圈出旅客应急出口的50 毫米(2 英寸)宽的色带;最大重量等于或小
于5,700 公斤(12,500 磅)的小型旋翼航空器,可以用50 毫米(2 英寸)宽色带,圈出平时
也用作旅客舱门的应急出口的释放手柄。
(2)包括色带在内的外部标记,必须具有与周围机身表面形成鲜明对比的,容易区别
的颜色,其对比度必须为:如果深色的反射率等于或小于15%,则浅色的反射率必须至少为
45%;如果深色的反射率大于15%,则深色的反射率和浅色的反射率必须至少相差30%。“反
射率”是物体反射的光通量与它接收的光通量之比。
(g)照此标记的出口,即使超过了要求的出口数量,也必须满足特定型式的应急出口要
求。应急出口仅需标明“出口”字样。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第29.812 条 应急照明
对于A 类运输旋翼航空器采用下列规定:
(a)必须设置其电源独立于主照明系统的照明光源,以满足下列要求:
(1)照明每一旅客应急出口标记和位置标示;
(2)提供客舱足够的一般照明,使得沿客舱主过道中心线,在座舱扶手高度上按间隔
1000 毫米(40 英寸)进行测量时,平均照明度不小于0.538 勒(0.05 英尺—烛光)。
(b)对每一个应急出口,必须提供外部应急照明。当起落架放下时,撤离者可能首先接触
的舱外地面的照明宽度至少与应急出口宽度相等,其照明度不得小于0.538 勒(0.05 英尺—
烛光)(在垂直于入射光方向测量)。外部应急照明可由内部或外部光源提供,这些光源的强
度是在应急出口打开时测量。
(c)本条(a)或(b)要求的每一个灯必须从驾驶舱位置和从客舱中易于接近的地点,对灯光
进行手控。驾驶舱内的控制装置必须有“接通”、“断开”和“准备”三种位置。当该装置在
驾驶舱或客舱置于“接通”位置或在驾驶舱置于“准备”位置时,一旦旋翼航空器上的正常
电源中断,应急灯将发亮或保持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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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任何协助乘员下地的辅助设施必须有照明使得从旋翼航空器上能看见竖好的辅助设
施。
(1)当旋翼航空器处于一根或几根起落架支柱折断所对应的每一种姿态时,在撤离者利
用规定的撤离路线通常可能首先着地的地方,辅助设施竖立后接地端的照度不得小于0.323
勒(0.03 英尺—烛光)(垂直于入射光方向测量)。
(2)如果给辅助设施照明的应急照明分系统,独立于旋翼航空器主应急照明系统,则必
须满足下列要求:
(ⅰ)在辅助设旋竖立时,必须自动接通;
(ⅱ)必须提供本条(d)(1)所要求的照度;
(ⅲ)不得因收藏受到不利影响。
(e)每个应急照明装置的能源在应急着陆后的临界环境条件下,必须能按照度要求提供至
少10 分钟的照明。
(f)如果用蓄电池作为应急照明系统的能源,它们可以由旋翼航空器的主电源系统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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