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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除了本条(e)的规定以外,下列类型的旋翼航空器必须按本部附件D 的要求进行试验
以确定最大的客座量(包括操作规则要求的机组人数)能够在90 秒内从旋翼航空器撤离到地
面:
(1)客座量在44 座以上的旋翼航空器。
(2)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旋翼航空器:
(ⅰ)按第29.807 条(b)确定的每个旅客出口撤离10 个或10 个以上旅客;
(ⅱ)每排旅客座椅没有第29.815 条所述的主过道;
(ⅲ)具有每个旅客凭借座椅的设计性能(如折叠式座椅背或折椅)到达每个旅客出
口的道路。
(e)旋翼航空器的应急撤离能力,如果局方认为分析和试验的组合能够提供实际演示所
能得到的数据,则可以采用分析和试验的组合方法来证明在第29.803 条(d)所述情况下,能
够在90 秒以内从旋翼航空器撤离。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第29.805 条 飞行机组应急出口
(a)对于飞行机组不方便利用旅客应急出口的旋翼航空器,必须在飞行机组成员所在区
域的旋翼航空器两侧设置飞行机组应急出口或用一顶部出口代之。
(b)必须用试验表明,每个飞行机组应急出口有足够的尺寸,而且其位置必须便于飞行
机组人员迅速撤离。
(c)必须通过试验、演示或分析来表明,应急降落水上之后,水或漂浮装置不得妨碍每
个应急出口的使用。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第29.807 条 旅客应急出口
(a)型式:就本规章而言,旅客应急出口的型式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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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Ⅰ型 此型出口必须具有宽不小于610 毫米(24 英寸),高不小于1220 毫米(48
英寸),圆角半径不大于1/3 出口宽度的矩形开口,开在旅客区机身一侧与地板齐平,并尽可
能地远离坠撞时有着火危险的区域;
(2)Ⅱ型 此型出口除必须具有宽不小于510 毫米(20 英寸),高不小于1120 毫米(44
英寸)外,与Ⅰ型相同;
(3)Ⅲ型 此型出口除下列规定外,与Ⅰ型相同:
(ⅰ)出口必须具有宽不小于510 毫米(20 英寸),高不小于910 毫米(36 英寸);
(ⅱ)出口不必与机身地板齐平。
(4)Ⅳ型 此型出口必须具有宽不小于480 毫米(19 英寸),高不小于660 毫米(26
英寸),圆角半径不大于1/3 出口宽度的矩形开口,开在机身一侧,其机内跨上距离不大于
740 毫米(29 英寸)。如果开口的基面有一个不小于规定宽度的平坦表面,则可以采用尺寸大
于本条规定的开口,而不拘开口形状。
(b)机身侧面的旅客应急出口 应急出口必须是旅客容易接近的,并且除本条(d)规定
外,必须符合下表:
机身每侧的应急出口
客座量
Ⅰ 型 Ⅱ 型 Ⅲ 型 Ⅳ 型
1—10 - - - 1
11—19 - - 1 或 2
20—39 - 1 - 1
40—59 1 - - 1
60—79 1 - 1 或 2
(c)不在机身侧面的旅客应急出口 除满足本条(b)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在机身的顶部、底部或尾部必须有足够的开口,以便旋翼航空器倒在一侧时旅客
能够撤离;
(2)旋翼航空器坠撞着陆时,倒在一侧的概率极小。
(d)水上迫降旅客应急出口 如果申请具有水上迫降的合格审定,必须根据下列规定设
置水上迫降应急出口,并通过试验、演示或分析加以证明,除非本条(b)要求的应急出口已经
符合下列规定:
(1)客座量(不包括驾驶员座位)等于或小于9 座的旋翼航空器,在每侧水线上要有
一个至少符合Ⅳ型尺寸的出口;
(2)客座量(不包括驾驶员座位)等于或大于10 座的旋翼航空器,对于每35 名旅客
(或不足35 名的尾数)在旋翼航空器侧面水线以上要有一个至少符合Ⅲ型尺寸的出口,但在
客舱内此类出口不得少于两个,且旋翼航空器每侧各一个。然而,如果通过分析或水上迫降
演示或适航当局认为必要的任何其它试验表明,由于采用了更大的出口或其它措施,使水上
迫降时旋翼航空器的撤离能力得到改进,则客座数与出口数的比率可以加大。
(3)漂浮装置不论是存放或打开,都不得干扰或妨碍出口的使用。
(e)斜道出口 按本条(b)规定开在机身侧面的一个Ⅰ型出口或Ⅱ型出口,如果符合下列
情况:
(1)不可能设置在机身侧面;
(2)设置在斜道上面能满足第29.813 条的要求时则可以设置在带地板斜道的旋翼航
空器的斜道上。
(f)试验:每个应急出口的正常功能必须通过试验表明。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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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809 条 应急出口的布置
(a)每个应急出口必须由机身外壁上的可卸舱门或舱盖构成,并且必须提供通向外部无
障碍开口。
(b)每个应急出口必须能从内外两侧开启。
(c)每个开启应急出口的措施必须简单明了,且不得要求特别费力。
(d)必须有措施锁定每个应急出口,并能防止在飞行中被人无意地或因机械损坏而打开。
(e)必须有措施使应急出口在轻度坠撞着陆中因第29.783 条(d)规定的极限惯性力造成
的机身变形而被卡住的概率减至最小。
(f)除了本条(h)的规定,对于陆基旋翼航空器,在下列情况下,如果其出口的门槛距地
面高度大于183 厘米(6 英尺)时,应急出口必须有一个经批准的在本条(g)段中说明的滑梯
或等效手段以便帮助每个乘员从每个与地板齐平的出口滑向地面,并且所有其它出口必须有
经批准的绳索或与其相当的设备:
(1)旋翼航空器在地面,所有起落架都伸出;
(2)起落架的一个或多个支柱或零件撞坏、破裂或未放出;
(3)如果按第29.803 条(d)要求,旋翼航空器倚靠在一侧。
(g)对每个乘客应急出口的滑梯必须是自行支撑的或是等效的,并且必须设计成满足下
列要求:
(1)必须能自动展开,并且必须在从旋翼航空器内部启动开门装置至出口完全打开期
间开始展开。但是,如果旅客登机门或服务门兼作旅客应急出口,则必须有手段在非紧急情
况下,从内部或外部正常打开出口时防止滑梯展开;
(2)必须能在展开后10 秒内自动竖立;
(3)在完全展开后,滑梯的长度必须能使其下端自行支承在地面,并且在一根或几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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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