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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9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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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300 米(1,000 英尺))的点之间的飞行条件;
(7)按第29.49 条确定的无地效悬停性能,和在给出数据对应的环境条件下演示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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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全风。
(b) B 类 对B 类旋翼航空器,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必须包含:
(1)起飞距离和离场爬升速度,以及一台发动机失效时确定自转着陆飞行航迹的有关
资料,包括计算的高度和温度的影响;
(2)稳定爬升率和悬停升限,以及相应的空速和其它有关资料,包括计算的高度和温
度和影响;
(3)着陆距离、相应的空速和着陆场地类型,以及可能影响此着陆距离的任何有关资
料,包括重量、高度和温度的影响;
(4)近地面飞行的最大安全风;
(5)空速校准值;
(6)高度—速度包线 将此包线作为使用限制的旋翼航空器除外;
(7)当以第29.71 条确定最小下降率和最佳下滑角所对应的速度和条件自转时,下滑
距离随高度的变化的资料;
(8)按第29.49 条确定的无地效悬停性能,和在给出数据对应的环境条件下演示的最
大安全风;和
(9)对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有关部的营运规则的应用所必需的任何附加的性能数据。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订]
第29.1589 条 装载资料
如果乘员重量取任何有可能的值,而处在按第29.25 条确定的最大和最小重量之间的可
能装载情况会导致重心超过第29.27 条规定的任一极限,则对每一个这种可能情况都必须有
装载说明。
H 章 附 则
第29.2001 条 施行
本规章第一次修订自2002 年8 月1 日起施行。
附件A 持续适航文件
A29.1 总则
(a)本附件规定第29.1529 条所需的持续适航文件的编制要求。
(b)旋翼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括:发动机和旋翼(以下统称“产品”)的持续适
航文件,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的设备的持续适航文件,以及所需的涉及和这些设备及产品
与旋翼航空器相互联接关系的资料。如果装机设备或产品的制造厂商未提供持续适航文件,
则旋翼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含上述对旋翼航空器持续适航所必不可少的资料。
(c)申请人必须向适航当局提交一份文件,说明如何分发由申请人或装机产品和设备的制
造厂商对持续适航文件的更改资料。
A29.2 格式
(a)必须根据所提供资料的数量,将持续适航文件编成一本或多本手册。
(b)手册的编排格式必须实用。
A29.3 内容
手册的内容必须用中文编写。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含有下列手册或条款(视适用而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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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下列资料:
(a)旋翼航空器维护手册或条款:
(1)概述性资料。包括在维护和预防性维护所需范围内对旋翼航空器特点和数据的说
明。
(2)旋翼航空器及其系统和安装(包括发动机、旋翼和设备)的说明。
(3)说明旋翼航空器部件和系统如何操作及工作的基本操作和使用资料(包括适用的特
殊程序和限制)。
(4)关于下列细节内容的服务资料:维护点、油箱和流体容器的容量、所用流体的类型,
各系统所采用的压力,检查和服务口盖的位置、润滑点位置、所用的润滑剂、服务所需的设
备、牵引说明和限制、系留、顶起和调水平的资料。
(b)维护说明书:
(1)旋翼航空器的每一部分及其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旋翼、附件、仪表和设备的定
期维护资料。该资料提供上述各项应予清洗、检查、调整、试验和润滑的荐用周期。并提供
检查的程度、适用的磨损允差和在这些周期内推荐的工作内容,但是,如果申请人表明某项
附件、仪表或设备非常复杂,需要专业化的维护技术、测试设备或专家才能处理,则申请人
可以指明向该件的制造厂商索取上述资料。荐用的翻修周期和与本文件适航性限制条款必要
的相互参照也须列入。此外,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包含旋翼航空器持续适航性所需检查频数
和范围的检查大纲。
(2)说明可能发生的故障,如何判别这些故障以及对这些故障采取补救措施的检查排故
资料。
(3)说明拆卸与更换产品和零件的顺序和方法以及应采取的必要防范措施的资料。
(4)其它通用程序说明书,包括系统地面运转试验、对称检查、称重和确定重心、顶起
和支撑以及存放限制程序。
(c)结构检查口盖图和无检查口盖时为获得检查通路所需的资料。
(d)在规定要作特种检查(包括射线和超声检查)的部位进行特种检查的细节资料。
(e)检查后对结构进行防护处理所需的资料。
(f)关于结构紧固件的所有资料。如标识、报废建议和拧紧力矩。
(g)所需专用工具清单。
A29.4 适航限制条款
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括题为适航限制的条款,该条款应单独编排并与文件的其它部分明
显地区分开来。该条款必须规定按第29.571 条批准的强制性的更换时间、结构检查时间间隔
以及有关结构检查程序。如持续适航文件由多本文件组成,则本节要求的条款必须编在主要
手册中。并必须在该条款显著位置清晰说明:“本适航限制条款业经适航当局批准,规定了中
国民用航空规章有关维护和营运的条款所要求的维护,如果适航当局已另行批准使用替代的
大纲则除外”。
附件B 直升机仪表飞行适航准则
Ⅰ 总则
运输类直升机在未满足本附件规定的设计和安装要求时,不得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规定
的仪表飞行规则(IFR)进行型号合格审定。
Ⅱ 定义
(a)VYI 表示仪表飞行时的爬升速度,在表明符合仪表飞行爬升要求时,用它代替V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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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NEI 表示仪表飞行时不可超越速度,在表明符合仪表飞行最大速度限制要求时,用它
代替VNE。
(c)VMINI 表示仪表飞行时的最小速度,以表明符合仪表飞行时的最小速度限制要求。
Ⅲ 配平
在所有经批准的适合于这种型号的仪表飞行规则的空速、功率状态和形态下,必须能将
周期变距、总距和航向操纵力配平到零。
Ⅳ 纵向静稳定性
(a)总则
在本附件Ⅳ(b)至(f)所规定的重量和重心临界组合情况下,直升机必须具有确实的纵向
操纵力静稳定性。杆力必须随速度变化,以便速度有显著变化时驾驶员能明显地感觉到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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