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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9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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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条件是:充电电路的设计能防止蓄电池无意中向充电电路放电的故障。
第29.813 条 应急出口通路
(a)旅客舱之间的每条通路和通向Ⅰ型和Ⅱ型应急出口的每条通道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无阻碍物;
(2)宽度至少510 毫米(20 英寸)。
(b)对于第29.809 条(f)所述的旅客应急出口,在出口近旁必须有足够的空间,能提供一
名机组成员协助旅客撤离而通道的无障碍宽度又不致减至低于该出口的标准值。
(c)从每条过道至每个Ⅲ型和Ⅳ型出口必须有通路,并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客座量(不包括驾驶员座椅)等于或大于20 座的旋翼航空器,在距出口不小
于旋翼航空器上最窄旅客座椅宽度的一段距离内,座椅、卧铺或其它突出物(包括处于任何
姿态的椅背)均不阻挡该出口的投影开口;
(2)对于客座量(不包括驾驶员座椅)等于或小于19 座的旋翼航空器,如果有补偿措
施能保持出口的有效性,则在本条(c)(1)所述的区域内可以有小的障碍。
第29.815 条 主过道宽度
座椅之间的旅客主过道宽度必须等于或大于下表中的值:
旅客主过道最小宽度
客座量 离地板小于635 毫米
(25 英寸)
离地板等于和大于635 毫米
(25 英寸)
等于或小于10 座 300 毫米(12 英寸)* 380 毫米(15 英寸)
11 到19 座 300 毫米(12 英寸) 510 毫米(20 英寸)
等于或大于20 座 380 毫米(15 英寸) 510 毫米(20 英寸)
*经过适航当局认为必须的试验证实,可以批准更窄的但不小于230 毫米(9 英寸)的
宽度。
第29.831 条 通风
(a)每个客舱和机组舱必须通风,每个机组舱必须有足够的新鲜空气〔每名机组成员每分
钟不得少于283 升(10 立方英尺)〕,以使机组成员在执勤时不致过度不适和疲劳。
(b)机组舱和客舱的空气不得含有达到有害或危险浓度的气体和蒸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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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前飞时,舱内空气中的一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二万分之一。如果在其他情况下超过
了这个值,则必须有相应的使用限制。
(d)必须有措施保证在通风、加温或其他系统或设备出现任何合理而可能的故障时,仍能
满足本条(b)和(c)的要求。
第29.833 条 加温器
每个燃烧加温器必须经批准。
防 火
第29.851 条 灭火瓶
(a)手提式灭火瓶 下列规定适用于手提式灭火瓶:
(1)手提式灭火瓶必须经批准;
(2)所用灭火剂的类型和数量必须适合于这种灭火剂使用处可能发生的火灾的类型;
(3)用于载人舱的灭火瓶,必须设计成使有毒气体的浓度减至最小。
(b)固定式灭火系统 如果需要固定式灭火系统,则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灭火系统的容量与使用该系统的隔舱容积及通风速率有关,必须足以扑灭在该
隔舱内很可能发生的任何火情;
(2)每个系统的安装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ⅰ)可能进入载人舱的灭火剂数量不会危害乘员;
(ⅱ)释放灭火剂不会导致结构损坏。
第29.853 条 座舱内部设施
供机组或乘客使用的每个舱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舱内使用的材料(包括用于材料的涂层或饰面)必须根据所适用的情况符合下列试验
标准:
(1)内部天花板、内部壁板、隔板、厨房结构、大厨柜壁板、结构地板的铺面以及用于
制造贮存间(座椅下的贮存箱和贮存杂志、地图一类小件的箱子除外)的材料,在按CCAR25
部附件F 的适用部分或其它经批准的等效方法进行垂直放置试验时,必须是自熄的。平均烧
焦长度不得超过152 毫米(6 英寸),移去火源后的平均焰燃时间不得超过15 秒。试样滴落
物在跌落后继续焰燃的时间平均不得超过3 秒。
(2)地板复盖物、纺织品(包括帷幕和舱内装璜)、座椅座垫、衬垫、装饰性和非装饰
性的有涂层织物、皮革制品、托盘和厨房设备、电气套管、隔热和隔音材料及隔绝材料的表
层、空气导管、接头和边缘遮盖物、货舱衬里、隔绝毯、货物复罩、透明材料、模压和热成
形的零件、空气导管接头和镶边条(装饰用和防磨用),上述项目中,凡用本条(a)(3)规定以
外的材料制成者,在按CCAR25 部附件F 的适用部分或其它经批准的等效方法进行垂直放置试
验时,必须是自熄的。平均烧焦长度不得超过203 毫米(8 英寸)。移去火源后的平均焰燃时
间不得超过15 秒。试样滴落物跌落后继续焰燃的时间,平均不超过5 秒。
(3)有机玻璃的窗户和标示、整个和部分用弹性有机材料制成的零件、在一个壳体内装
设一个以上仪表的边光照明的仪表组件、座椅安全带、肩带以及货物和行李的系留设备,包
括集装箱、普通箱、集装板等,凡用于客舱和机组舱内者,在按CCAR25 部附件F 的适用部分
或其它经批准的等效方法进行水平放置试验时,其平均燃烧速率不得超过64 毫米/分(2.5
英寸/分)。
(4)除电线和电缆绝缘层以及适航当局认为对火势蔓延影响不大的小零件(例如:旋钮、
手柄、滚轮、紧固件、夹子、垫片、耐磨条带、滑轮和小的电气零件)以外,本条(a)(1)、
(a)(2)和(a)(3)未作规定的各项材料,在按CCAR25 部附件F 的适用部分或其它经批准的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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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进行水平放置试验时,其平均燃烧速率不得超过102 毫米/分(4 英寸/分)。
(b)飞行机组成员之外的座椅座垫,除了满足(a)(2)的要求之外,还必须满足CCAR25 部
附件F 的第Ⅱ部分的试验要求或与之等效的要求。
(c)如果禁止吸烟,必须有相应的说明标牌;如果允许吸烟,则应满足下列要求:
(1)必须有足够数量的可卸的包容式烟灰盒;
(2)如果机组舱和客舱是隔开的,则必须至少有一个禁止吸烟时能通知所有乘客的有照
明的告示牌(用字或符号均可)。该告示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ⅰ)在所有可能的照明情况下,告示牌照亮时能使客舱中每个坐着的乘员看清;
(ⅱ)该告示牌的照明应设计成能由机组接通和断开。
(d)存放毛巾、纸张或垃圾的容器必须至少是耐火的,而且必须具有包容可能发生的火焰
的措施。
(e)必须为飞行机组成员配备一个手提式灭火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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